关于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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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5〕8号

河北省 (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 (略) ) (略) 、卫生健康委(局), (略) 管委会 (略) ,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 (略) 《关于印发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83号)要求,对我省现行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

(一)新增“产前常规检查”等3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

1.对“导乐分娩、亲情陪产”改善分娩体验的个性化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医疗机构使用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医保部门进行备案。

2.本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计价单位“胎/次”,指每胎每次。

3.医疗机构按照“特殊”“复杂”情形计费的,应以国家级技术规范、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中的明确定性为前提。

4.本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中的“穿刺”为主项操作涉及的必要穿刺技术。

5.“内镜下辅助操作”指涉及内镜下的辅助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腹腔镜、宫腔镜、胎儿镜、羊膜镜等各类内镜,统一按“内镜下辅助操作”加收。

(二)停用“产前检查”等3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务必于2025年2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各市 (略) 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政策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2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 (略) 、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1.新增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河北省 (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7日

(主动公开)


冀医保函〔2025〕8号

河北省 (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 (略) ) (略) 、卫生健康委(局), (略) 管委会 (略) ,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 (略) 《关于印发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83号)要求,对我省现行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

(一)新增“产前常规检查”等3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

1.对“导乐分娩、亲情陪产”改善分娩体验的个性化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医疗机构使用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医保部门进行备案。

2.本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计价单位“胎/次”,指每胎每次。

3.医疗机构按照“特殊”“复杂”情形计费的,应以国家级技术规范、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中的明确定性为前提。

4.本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中的“穿刺”为主项操作涉及的必要穿刺技术。

5.“内镜下辅助操作”指涉及内镜下的辅助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腹腔镜、宫腔镜、胎儿镜、羊膜镜等各类内镜,统一按“内镜下辅助操作”加收。

(二)停用“产前检查”等3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务必于2025年2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各市 (略) 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政策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2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 (略) 、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1.新增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河北省 (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7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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