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使用土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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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使用土地的公告

(略) (略)

关于使用土地的公告

邵东自然资字〔20251

2024年12月11日,《 (略) 人民政府乡(镇)村集体建设转用农用地、使用土地审批单》[(2024)政土乡字第53号] (略) 2024年第十九批次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项目使用土地0.4000公顷,其中: 林地0.4000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4年第十九批次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项目( (略) 九龙岭镇湘富五金工具厂新建仓储及办公用房)。

二、被使用土地位置: (略) 九龙岭镇均田村,四至详见红线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及使用土地面积: (略) 九龙岭镇均田村,被使用土地面积共0.4000公顷。

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权属单位

土地证号

权属性质

面积总计

农用地

合计

林地

小计

乔木林地

其他林地

(略) 2024年第十九批次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

(略) 九龙岭镇均田村

邵集有(2005)字第218号

集体

0.4000

0.4000

0.4000

0.3256

0.0744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 (略) 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规定执行。???

单位:元/亩

地类名称

(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较高标准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略) )

永久基本农田

(略)

水田

(略)

农用地(水田、园地、林地除外)、建设用地

(略)

园地、林地

(略)

未利用地

(略)

具有恢复属性的地类

(略)

(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东政发〔2022〕6号)规定执行。

五、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带土地权属证书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九龙岭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理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略) 人民政府作出的《乡(镇)村集体建设转用农用地、使用土地审批单》[(2024)政土乡字第53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略) (略)

2025年1月7日

(略) (略)

关于使用土地的公告

邵东自然资字〔20251

2024年12月11日,《 (略) 人民政府乡(镇)村集体建设转用农用地、使用土地审批单》[(2024)政土乡字第53号] (略) 2024年第十九批次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项目使用土地0.4000公顷,其中: 林地0.4000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4年第十九批次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项目( (略) 九龙岭镇湘富五金工具厂新建仓储及办公用房)。

二、被使用土地位置: (略) 九龙岭镇均田村,四至详见红线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及使用土地面积: (略) 九龙岭镇均田村,被使用土地面积共0.4000公顷。

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权属单位

土地证号

权属性质

面积总计

农用地

合计

林地

小计

乔木林地

其他林地

(略) 2024年第十九批次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

(略) 九龙岭镇均田村

邵集有(2005)字第218号

集体

0.4000

0.4000

0.4000

0.3256

0.0744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 (略) 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规定执行。???

单位:元/亩

地类名称

(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较高标准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略) )

永久基本农田

(略)

水田

(略)

农用地(水田、园地、林地除外)、建设用地

(略)

园地、林地

(略)

未利用地

(略)

具有恢复属性的地类

(略)

(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东政发〔2022〕6号)规定执行。

五、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带土地权属证书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九龙岭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理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略) 人民政府作出的《乡(镇)村集体建设转用农用地、使用土地审批单》[(2024)政土乡字第53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略) (略)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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