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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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招标公告


采购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1

1-1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

1项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概况一览表


序号

内 容

要 求

1

工程名称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

2

施工地点

(略) (略)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

3

采购项目内容

及承包范围

具体详见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

4

质量标准要求

合格

5

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后80个日历日内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6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不得转包,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分包。

7

踏勘现场

踏勘联系人:李工,联系方式:*

8

建设单位

本项目建设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管理委员会,供应商成交后与采购人和代建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2 磋商文件附件

2.1 本项目提供以下附件,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1.1 附件1:工程量清单。

2.1.2 附件2:施工图纸。

2.2 清单内容与图纸内容不一致时,以图纸内容为准。因施工图纸未完全反应施工量,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实际要求及现场踏勘结果进行报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的遗漏项目,并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磋商报价应包含所有遗漏项目的一切费用。成交后除采购人提出变更外,不再调整合同金额,供应商须充分考虑该因素,总价风险包干。

2.3 若磋商文件的内容与附件的内容发生冲突,则以磋商文件的内容解释为准。磋商文件未体现的内容,若施工图纸有体现,则以施工图纸的内容解释为准。因施工图纸未完全反映施工量,故图纸未体现的内容,工程量清单有体现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报价,实际施工中若未发生,则未发生部分不予结算。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3 工程建设要求

3.1 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本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一切与本项目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2 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求:供应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采购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3.3 环境保护要求:供应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

3.4 文明施工要求: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3.5 在工程移交之前,供应商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3.6 供应商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3.7 成品保护要求:供应商应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树木等做好保护措施,本工程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因本工程施工导致的损坏应予以无条件修复至原状;

3.8 供应商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供应商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3.9 本工程所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推荐以下品牌,供应商选用下表品牌范围内产品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范围内的产品,否则视为响应无效。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须明确主要材料品牌,提供主要材料品牌选用表。由成交供应商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经过采购人按规定验证其规格、标准、质量均能满足要求方能投入使用,如果材料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合格材料,或直接指定供货商,所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不再调整合同价格。

主要设备材料品牌推荐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特殊要求

推荐
品牌一

推荐
品牌二

推荐
品牌三

推荐
品牌四

推荐
品牌五

推荐
品牌六

1

高压开关柜(授权柜)

按设计规范要求

ABB

施耐德

西门子

1.1

微机保护

按设计规范要求

ABB

REF615

施耐德

MicomP3

西门子 7SJ686

2

低压开关柜

按设计规范要求

厦门智慧电力成套

厦门协成

厦门闽光电气

厦门海悦电气

厦门明翰

2.1

(略) 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施耐德 MT

ABB Emax2

西门子 3WL

2.2

(略) 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施耐德

NSX

ABB

Tmax

西门子 3VA

2.3

双电源开关

按设计规范要求

施耐德

WTS

ABB

OTM

西门子 3KC

2.4

浪涌保护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施耐德 IPRD

ABB OVR

西门子 5SD74

2.5

电流互感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苏州鼎浩

厦门一互

厦门启禾

2.6

电容电抗、有源滤波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德国柯贝尔(KBR)

ABB

施耐德

西门子

斯贝兰德

2.7

智能仪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深圳中电

珠海派诺

广东雅达

爱博精电

3

变压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明珠电气

佛山顺特

河南许继(许昌原产地)

4

封闭式母线槽

按设计规范要求

ABB WavePro-II系列

施耐德I-LINE 系列

西门子XLC-III系列

5

直流屏

按设计规范要求

电力成套

兴厦控恒昌

珠海泰坦

6

电线、电缆

按设计规范要求

南平太阳

江苏远东

江苏宝胜

恒飞

浙江汉通

江苏亨通

7

电缆保护管

按设计规范要求

(略) 验收要求及相关现行规范,并通过验收

说明:

1、以上材料进场前必须送样品给采购人确认,材料进场必须办理报验手续(经过采购人、监理的验收后方可进入施工场地使用);

2、液状材料包装要求:一次性塑料桶、铁桶,并提供购物发票原件(注明项目名称)、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

3、成交供应商施工时须严格按照其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品牌选用,不得擅自更改,确须调整的,须经采购人、监理单位的书面确认,方可进行。

4 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若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4.1 环保高压柜的技术标准

4.1.1 GB/T *.2-2014 《互感器 第2部分:电流互感器的补充技术要求》

4.1.2 GB/T 1984-2014 《高 (略) 器》

4.1.3 GB/T 1985-2023 《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4.1.4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4.1.5 GB/T 5465.2-2023《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第2部分:图形符号》

4.1.6 GB/T 7354-2018 《高电压试验技术 局部放电测量》

4.1.7 GB/T *-2014《工业六氟化硫》

4.1.8 GB *-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4.1.9 DL/T 402-2016 《高 (略) 器》

4.1.10 DL/T 728-2013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选用导则》

4.1.11 Q/GDW * 《 (略) 技术改造设备选型和配置原则》

4.1.12 Q/GDW 742 《 (略) 施工检修工艺规范》

4.1.13 GB/T 2423 (所有部分)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4.1.14 GB/T 7261-201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4.1.15 GB/T *-2000 《电气继电器 第21部分: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振动、冲击、碰撞和地震试验 第1篇:振动试验(正弦)》

4.1.16 GB/T *-202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4.1.17 GB/T *.26-2015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 第26部分:电磁兼容要求》

4.1.18 GB/T *.26-2015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 第26部分:电磁兼容要求》

4.1.19 GB/T *.8-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4.1.20 GB/T *.9-2011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脉冲磁场抗扰度试验 》

4.1.21 GB/T *.10-2017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

4.1.22 DL/T 478-201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4.1.23 DL/T 479-2017 《阻抗保护功能技术规范》

4.1.24 DL/T 720-2013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柜(屏)通用技术条件》

4.1.25 DL/T 823-2017 《反时限电流保护功能技术规范》

4.1.26 DL/T 995-2016 《继电 (略) 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4.1.27 Q/GDW 161 《线路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准化设计规范》

4.1.28 Q/GDW 273 《继电保护故 (略) 理系统技术规范》

4.1.29 国家及相关标准

4.1.30 上述标准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4.2 变压器的技术标准

4.2.1 GB/T 1094.1-2013《电力变压器第1部分 总则》

4.2.2 GB/T 1094.2-2013《电力变压器第2部分:液浸式变压器的温升》

4.2.3 GB/T 1094.3-2017《电力变压器 第3部分:绝缘水平、绝缘试验和外绝缘空气间隙》

4.2.4 GB/T 1094.7-2008《电力变压器 第7部分: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负载导则》

4.2.5 GB/T 1094.11-2022《电力变压器 第11部分:干式变压器》

4.2.6 GB/T *.4-2012《电气绝缘材料 耐热性 第4部分:老化烘箱 单室烘箱》

4.2.7 GB/T 6451-2023《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4.2.8 GB/T 2900.19-2022《电工术语 高电压试验技术和绝缘配合》

4.2.9 GB/T*《高电压试验技术》

4.2.10 GB/T 311.1-2012《绝缘配合 第1部分:定义、原则和规则》

4.2.11 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4.2.12 JB/T *-2016 《6kV-1000kV电力变压器声级》

4.2.13 GB *-2020 《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4.2.14 国家及相关标准

4.2.15 上述标准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4.3 低压柜的技术标准

4.3.1 GB/T 7251.2-202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

4.3.2 GB/T*.1-2006《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及控制设备总则》

4.3.3 JB/T 9661-1999 《低压抽出式成套开关设备》

4.3.4 GB/T *.2-2020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断路器》

4.3.5 GB/T *.3-2017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部分: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4.3.6 GB/T *-2020《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4.3.7 DL/T 842-2015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

4.3.8 UL508C 《电控设备安全规范标准》

4.3.9 上述标准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5 质量要求

5.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5.2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

5.3 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向采购人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

5.4 供应商应按照法律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采购人审查。此外,供应商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5 供应商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经采购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在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采购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5.6 供应商未通知采购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采购人有权指示供应商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5.7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随时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内 容

具 体 要 求

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1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及等级:机电工程专业*级及以上,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拟派出项目负责人须附上其有效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复印件。

(3)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独立供应商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造师注册证书上的聘用企业为准。

技术负责人

(1)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职称:中 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只考核工程师职称等级,无需考核职称专业)。

(2)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职称证书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职称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

(3)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独立供应商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注册证书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所署单位为准。

其他施工现

场管理人员

施工员:1人;岗位证书:施工员。

质量员:1人;岗位证书:质量员。

材料员:1人;岗位证书:材料员。

机械员:1人;岗位证书:机械员。

安全员:1 人;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注:除安全员外,其他的岗位证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并以合格证注明的岗位名称为准。

(1)对除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磋商小组根据《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仅评审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人员岗位和数量要求,供应商无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成交后,应按照《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派出项目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并向采购人提供相应人员证书进行核对。若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作出 (略) 理意见:

a、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无法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登记的人员证书的,或《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的人员证书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供应商责任。

b、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采购人交纳*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采购人交纳*元违约金。

7 现场踏勘

7.1 本项目不组织统一现场踏勘,供应商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供应商没有对现场进行踏勘的,视同对项目现场已经了解。

7.2 供应商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踏勘为目的进入项目现场,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7.3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8 施工过程管理要求

8.1 采购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采购人应承担的工作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不予签发开工令,视为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后续工程成交供应商的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8.2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响应文件中承诺配备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承诺配备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更换。

8.3 采购人可以随时撤回成交供应商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批准,如果此批准被撤回,成交供应商在接到书面撤回通知后应立刻调离更换该人员,不得雇用该人员担任该现场的任何职务。

8.4 如果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不能如期竣工时,应赔偿由于延期交付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略) 罚,每延误一天罚款成交价的万分之五,最高不超过成交价的20%。

8.5 设备、材料进场前应按规定进行报审,经各参建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进场。

8.6 施工期间,成交供应商应按时参加监理例会、各项专题会议,提交与会相关的汇报材料,配合施工问题协调,服从采购人安排。

8.7 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成交供应商的施工管理人员缺员30%以上,在监理人发出3次书面警告后5日内,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结算工程量按已完成工程量80%结算,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投标报价(即合同价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8.8 需成交供应商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扬尘、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成交供应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文明施工费已计入合同总价中,由此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8.9 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定,按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必须按照《 (略) 建 (略) 关于印发< (略)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工[2012]51 号)中的要求和标准设置施工现场围挡并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费用 。

8.10 若经有关监督部门、监理工程师或采购人检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一次未达标,采购人有权对成交 (略) * 元/次的违约金,若安全文明施工三次未达标,或因成交供应商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返还合同价款中计取的全部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此类问题的认定,以有关监督部门、采购人、监理,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

8.11 成交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福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规定施工单位应履行安全职责的工作以及采购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均为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成交供应商应予以执行;

8.12 安装要求

8.12.1 成交供应商派驻现场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 (略) 作业许可证》,其注册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一致。

8.12.2 成交供应商应负责本工程主要安装施工内容:

8.12.3 根据报价设备的技术特点及安装要求,细化安装图纸。责采购范围内所有设备一次运输到项目所在地现场,报价应包括各种设备运输途中的风险费用。

8.12.4 负责全部设备场地内二次运输的费用。

8.12.5 负责采购范围内所有设备基础制作及现场安装。

8.12.6 负责所有高压、低压带型铜母线现场检测、组装。

8.12.7 负责电容器检测及安装。

8.12.8 负责蓄电池组的检测与施工。

8.12.9 负责所有低压电气联锁的控制电缆施工与调试。

8.12.10 负责所有高压二次系统中要求的电气联锁与调试(包括各种控制电缆的施工)。

8.12.11 负责全部变压器系统的调试与检测。

8.12.12 负责所有送电系统的调试与检测。

8.12.13 负责所有电容补偿系统的调试与检测。

8.12.14 负责所有双电源系统的调试与检测。

8.12.15 负责所有高压、低压母线系统的调试与检测。

8.12.16 负责全部的接地系统施工与调试。

8.12.17 包括国家及电力部门相关施工与验收规范要求应该进行的项目。

8.12.18 其他采购范围内的设备、材料的安装、调试与检测。

8.12.19 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设备与仪器,且设备与仪器应具备有效检定证书。

8.13 送电要求

8.13.1 成交供应商除须自行负责办理变配电设备供应、入网所需手续,还须负责办理涉及本项目施工、安装、检验检测、系统调试、验收及配合送电的一切相关手续,协调配电室相关土建工程及管线敷设,协调采购人、其他安装单位、电力等管理部门之间的所有工作,并承担所有相应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8.13.2 成交供应商应提供中标设备的全套配置清单,注明所投设备的品牌、制造商、产地、数量、技术规格、价格等全套技术资料,做好相关联部位的配合工作。

8.13.3 成交供应商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集成商密切配合,免费向其开放计算机管理监控系统所需的相关信息(如数据格式、数据结构、应答协议等),协助做好智能配电的必要工作。

8.13.4 在电力等主管部门验收时,成交供应商应派熟练的技术专家到现场。

8.13.5 成交供应商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期间应接受采购人的协调和管理,成交供应商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8.13.6 变配电设备必 (略) 供电部门的要求,在由供电部门进行工程验收时,若因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影响验收,必须由成交供应商无条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一切损失及产生的费用也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9 磋商响应要求

9.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应根据本章要求及评分条款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2 本章的要求为基本要求,评分条款若有对优于本章要求进行加分的,供应商符合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获加分,具体详见评分条款。

9.3 供应商应根据本章要求和评分条款的要求明确成交后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将可能导致不得分。

9.4 评分条款中若要求提供人员社保证明的,应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供应商为人员缴纳社保的凭据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月成立或享受社保减免政策的供应商,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即可。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认可。

9.5 评分条款中若要求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或测试报告的,供应商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报告佐证(报告需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或CNAS)。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认可。

9.6 供应商成交后不得将本项目转包,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9.7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供应商成交后需保证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采购人无关,成交供应商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则成交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

9.8 供应商应明确其磋商响应与采购需求存在的正负偏离情况。对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逐条说明对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供应商若未对采购需求进行逐条响应,将可能导致不利的评审后果。

三、商务条件

(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0 商务要求

10.1 施工地点:详见1项目概况一览表

10.2 工期:详见1项目概况一览表

10.3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

10.4 验收方式


序号

验收说明

1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采购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2

竣工验收程序:

(1)供应商向采购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采购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供应商在竣工验收前供应商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供应商应在完成采购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采购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监理人、供应商、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在验收合格后向供应商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将要求供应商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0.5 支付方式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20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保函(银行或厦门建设主管部门认可 (略) 出具的预付款保函),以及合同金额20%的发票后,建设单位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

2

65

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经核准进度款的85%。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85%时,停止支付。

2

12

最终验收合格后、经财审或第三方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后且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结算价100%的全额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3

3

余款3%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不低于两年(若成交供应商承诺有优于采购文件保修期要求,按其承诺执行,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满后,若项目无出现质量问题且未发生应扣除费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等额的收据后,建设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支付。

11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采购人后,因供应商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供应商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供应商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期限为24个月。

11.3 缺陷责任期内,由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缺陷,供应商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供应商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采购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采购人可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进行索赔。供应商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1.4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供应商应重新进行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1.5 供应商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采购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采购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核实供应商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供应商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采购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11.6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主体及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他按法定最低保修年限执行。

11.7 保修期内,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供应商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1.8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将通知供应商予以修复,供应商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9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供应商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采购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采购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2 报价要求

12.1 供应商在报价时,需将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2.2 报价应根据采购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2)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

(3)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响应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其他的相关资料。

12.3 供应商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报价的综合单价中。

12.4 供应商需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价:

(1)供应商须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2)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3)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合计金额一致。

(4)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供材料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

12.5 供应商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的格式应符合现行《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规定。

12.6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报价时应考虑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供应商一旦成交,不论是否计取风险费用即可认为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各项费用中。

12.7 若供应商最后报价时没有提交明细报价的,则其最后报价单价按以下公式计算:最后报价单价 = 首次报价单价 ×(最后报价/首次报价),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然后再根据最后报价修正单价。

四、其他事项

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磋商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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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

合同

发包人: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管理委员会(建设单位)

厦门 (略) (代建单位)

承包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管理委员会(建设单位)

厦门 (略) (代建单位)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略) (略)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高低压柜、母线槽以及电缆采购与安装、拆除原有设备及电缆等工作内容、因改造引起的相关工作内容(包括改造引起的基础、接地、照明、标准化等)、调试、检测、试验、装表、送电、验收、办 (略) 手续、移交相关接收管理单位、售后服务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全部工作。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

三、合同工期:合同签订后80个日历日内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四、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因承包人纳税人身份类别、纳税方式、政策调整等变化导致所开具发票种类或者税率变化的,合同不含税价款不变,并根据“合同不含税价款+承包人实际提供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合同总价。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磋商文件、响应文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相关资料、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书一式*份,建设单位执*份,代建单位执*份,承包人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厦门 (略) (代建单位)(公章)

管理委员会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142 组织机构代码:*73A

地 址: (略) (略) (略) 28号 地 址: (略) (略) (略) 392号国泰大厦1801 5层G单元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0592-*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厦门鼓浪屿支行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账 号:*1621 账 号:*137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电 话: /

开户银行: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略) (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成交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书面文件。

1.1.1.4 磋商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磋商函”的文件。

1.1.1.5 磋商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磋商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供材料费(即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7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形式计算的项目。

1.1.5.8 工资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建筑农民工(建筑工人)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 (略) 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1.1.5.9 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3)磋商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控制价;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 (略) 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 (略) 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 (略) 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 (略) 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 (略) 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 (略) 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 (略) 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略) 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 (略) 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 (略) 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 (略) 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按照10.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确定综合单价。

(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不符的,按照10.4.1 〔变更估价原则〕确定综合单价。

(3)工程量偏差的,综合单价按照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第(3)点确定。

(4)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1.14 招标控制价错误的修正

采用简易评标法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偏差错误的修正按照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综合单价偏差按实调整,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 (略) 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 (略) 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 (略) 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略) 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 (略) 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 (略) 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 (略) 、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执业注册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 (略) 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略) 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 (略) 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略) 、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 (略) 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的*供材料数量与发包人实际提供数量、承包人用于施工的实际需求量,三者之间的数量存在差异的,由此引起的损益,按照4.4〔 商定或确定〕办理。

由设计变更导致的*供材料数量、型号规格变动,所引起的相关价款结算问题,按照4.4〔 商定或确定〕办理。

由于发包人*供材料、工程设备,造成承包人税负加重的,应给予承包人相应补偿,具体金额按照4.4〔 商定或确定〕办理。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 (略) 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其工程量按照12.3.1〔计量原则〕确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的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10.4.1.2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否则执行合同单价。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 (略) 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分包人: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a)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b)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c)承包人与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2)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价,按分包人不含税中标价,并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以及税金计算。其中,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合计费率在6%-10%之间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分包人中标价中包含工程设备的,工程设备不参与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其结算价按10.4.1 变更估价原则进行结算: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但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价格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 (略) 场价格除以基准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本款第(2)项 (略) 场价格,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向发包人申请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资料后5天内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并作为价差调整依据。承包人未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价差,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价差。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3计价政策变化引起的调整

(1)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计价规范、费用定额、预算定额等版本变化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2)合同履行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费用调整,发承包双方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2.1.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原则上综合单价的风险内容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式如下,如有其他风险内容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执行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2)法律变化风险,执行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3)计价政策变化风险,执行第11.3款〔计价政策变化引起的调整〕。

12.1.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原则上综合单价的风险内容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式如下,如有其他风险内容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执行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2)法律变化风险,执行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3)计价政策变化风险,执行第11.3款〔计价政策变化引起的调整〕。

12.1.3其它价格形式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发包人在应付期限逾期之日起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形式支付进度款。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2.6 承包人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和工程所 (略) 的有关规定建立工资专户,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额或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承包人代发工资,在签订分包协议时,与承包人一并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 (略) 、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 (略) 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

14.1 过程结算

14.1.1过程结算结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采用过程结算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过程结算结点。

14.1.2过程结算价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当期过程结算价款,包括当期节点工程的合同价、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其中:

(1)工期奖惩、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总承包服务费不纳入过程结算,归入竣工结算。

(2)不宜按节点工程断开结算的个别子项,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暂不列入当期过程结算的工程内容,需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中注明,并入后续可以办理过程结算的节点。

(3)此前节点工程中的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属于承包人的原因再提交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属于非承包人原因新增的,归入当期过程结算;属于承包人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发包人的,发包人有权予以扣回。

14.1.3过程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约定的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28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有)提交过程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过程结算资料,有关过程结算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报送的,视为放弃。对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在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过程结算申请单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节点工程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1.4 过程结算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过程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过程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过程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过程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过程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后的5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无异议部分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当期过程结算价款扣除相应预付款、留置质保金后全额支付。但已完节点价款(包括当期与此前的过程结算价款之和)超过相应已完节点概算的,超过部分金额暂不支付并列入下期评估,但不拖延至竣工结算。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概算的,由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前完成。已完节点价款未超过相应节点概算的,则此前未支付金额列入当期过程结算价款一并支付。

14.2竣工结算

14.2.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过程结算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现金形式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 (略) 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 (略) 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 (略) 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 (略) 理

对承包人 (略) 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 (略) 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 (略) 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 (略) 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 (略) 理

对发包人 (略) 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 (略) 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合同文件

1、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1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福建省、 (略) 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1.2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福建省、 (略) 颁发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采用由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标准、规范。

2、图纸

2.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施工图2套(包含竣工图使用的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与发包人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2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向发包人移交4套。

2.3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当在现场准备2套完整施工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

1.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电话:

该工程师的职权范围包括: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办理确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但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及经济签证须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

1.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电话: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具体详见《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本项目设计变更、费用增减、工期顺延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及主要管理人员更换、分包单位的确定、试验单位资质审核、设备、主材进场审核等须经发包人同意。

1.3承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电话:

承包人代表的职权范围包括:承包人代表是承包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2、发包人工作
2.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 (略) 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用电已接到现场内,具体水、电的接引工作由承包人与总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3)施工场地 (略) 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开工7天前提供所需证件、批件和其他资料。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3日内承包人应进行图纸自审,并提供自审记录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图纸自审记录后5日内组织。

(6)发包人保留下列的权利:

①、对本工程使用之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②、当发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执行合同中玩忽职守、不能胜任或做出了一些严重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把这些人员撤离工程,另派他人接替工作。

③、发包人代表是发包人现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任何须经发包人确认后生效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工程款/工程量的核定、工程款的支付、停工通知、复工通知、分包商的确定、主要材料的确定与主材进场审核、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更换、检验试验单位资质审核以及其他重大突 (略) 理等。属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授权范围内的,必须经发包人派驻工程师书面签署后方生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授权范围外的,必须经发包人单位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后方生效;任何其他人签署均不发生效力、对发包人无约束力。承包人及监理人不得就无效、未生效或对发包人不产生约束力的文件等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

3、承包人工作

3.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略) 每年均有举办的重大节日、 (略) 创建、中高考、金鸡奖、马拉松等重要活动,而进行的暂时停工、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宣传、现场协调和配合工作等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不再另计,且工期不予顺延。

(2)承包范围内工作的施工、验收、保修及与主体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

(3)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承包人应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深化设计,相关的深化设计应符合国家、福 (略) 现行的相关规范及验收标准。承包人必须在不影响工期的前提下,在需二次设计的项目开工前20日提交有关设计文件报监理、 (略) 、 (略) (或发包人)审核通过,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历天内,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的整体进度计划提供本工程进度计划表,并须按照实际情况,根据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意见对进度表进行修改,以达到如期竣工的目的。

(5)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国家、省、 (略)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做好相关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6)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略) 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有关手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7)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已完工程成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工程项目范围内的财产保护、产品保护维护及现场安全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 (略) 有关安全生产、文 (略) 管理的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遵守施工现场的统一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在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方面而造成的损失。

②承包人须与各承包单位密切配合,总体服从总承包的统一安排,遵守施工现场的统一规定,施工过程充分沟通协调,确保施工顺利,承担因自身原因在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方面而造成的损失。

③承包人材料设备须作适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保管责任。承包人应以满足正常施工进度为前提,及时做好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准备工作,迅速而有序地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并承担保管、试验、试样及检测等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其他专业工程停工或窝工,应赔偿损失。

④承包人需要使用现场已有设施,须向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进而办理总承包单位与承包人的交接手续方可使用。

⑤负责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施工报备、质检委托以确保按期开工,严格及时执行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且提供的资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⑦承包人施工形成的建筑垃圾、废品应及时按总承包单位指定的地点清理整堆,保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垃圾外运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⑧承包人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以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⑨施工时若存在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该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⑩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供电测试、消防验收的相关工作,确保验收顺利通过,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验收拖延,承包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承包人 (略) 理当地周边关系,自行 (略) 居民的关系。在法规、条例规定的允许时间内作业,避免扰民。 (略) 理周边居民投诉问题,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因 (略) 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中就可预见的抗台风、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等制定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

?本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项目资金投入,不得以资金问题影响现场进度。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解决施工期间周边地方或周边居民的关系,处理好之间的和谐关系,确保项目顺利施工。承包人应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扬尘、震动、占地、通行、光线等对第三人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与正常使用的影响及其扰民费用,因上述扰民或民扰行为引发相关费用,以及因上述扰民或民扰行为引发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赔偿、诉讼费和其它费等(包括对周边建筑的检测及防护),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承包人应自行考虑现场办公条件,因场地原因增加费用不予增补。

?承包人需充分考虑施工组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扰民及居民投诉等问题,承包人应负责协调解决施工期间 (略) 及周边居民的关系,确保项目顺利施工。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工期影响,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合同价款及工期不再调整。

?施工现场应充分做好扬尘管控,措施费充分考虑在报价内。

?承包人已充分踏勘现场,中标后不得以施工现场各类外部条件影响为由提出索赔或工期调整。

?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遵守下列各注意事项,配合土建工程施工并服从总包单位(主体承包人)的总体协调:①承包人应对用电的施工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对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必须对已建的土建结构进行测量及定位,发现现场尺寸与图纸不符合时,应立即通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发包人、总承包单位,以便洽商解决问题;对总承包人已经做出的预埋件的位置、精度、质量,承包人应严格按装修施工要求检查、复核、验收。②因本专业内容修改会产生其他专业的相应修改,应及时通知总包单位和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以便统一协调;施工中发现图纸与现场不符或与其他专业矛盾,应及时提出,由承包人、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按确认的指令施工。如果承包人不及时反馈上述事项,造成的返工、工期延误等由承包人承担。

(10)负责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施工报备、质检委托以确保按期开工,严格及时执行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1)为保证本项目顺利送电,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至项目验收送电期间,需负责与项目相关部门的所有协调工作,并负责办理与此次施工相关手续(如停电、送电)。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1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13)承包 (略) 辖区内的银行为工程款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承包人应在同一银行另设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严格执行《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上述专用账户进行。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发包人有权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专户使用情况,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或通知开户银行不得提供查询,必要时,承包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同意查询的说明。

3.2履约担保:/。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开工前三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时间: 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5天内确认提出修改意见。

1.2 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其它要求: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必须服从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安排,并根据发包人需要做出进一步深度计划。

1.3 本工程工期进度要求详协议书的合同工期约定。

2、工期延误

2.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情形 ,上述工期延误情形必须发生 (略) 、关键工作且实际影响原排定的总工期进度计划。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10 条约定进行变更确认,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类似高考、9.8 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法定假期(如春节、国庆节等)、以及其它重大国际会议等可预见的、可能对施工有影响的特殊期间,承包人应预先做出安排,工期不因有关部门采取施工限制措施而顺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不作现场签证 。

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施工进度调整本工程总工期或关键节点工期,承包人不得因工期超合同约定工期所造成的场地、机械设备、人员、办公费等费用的增加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且承包人不得因自身原因影响现场进度。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与其他专业承包单位的工作衔接、配合等因素,积极配合其他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责任和费用均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自身承担的开工准备工作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签发开工令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延误,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5‰累计(关键节点工期与合同工期均延误 (略) 罚)计取;工期延误超过一个月的,则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累计(关键节点工期与合同工期均延误 (略) 罚)计取,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10%。

除上述逾期竣工违约金外,若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后,承包人仍未提交具体的补救措施计划或实质性持续施工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工程款,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提供相应服务,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工期的顺延按发包人签证认可的联系单执行。 (略) 部工程施工受到影响,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延期工程如果不在工程 (略) 络计划 (略) 上,不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如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原因而须延长完工日期时,承包人须于工程延期原因发生30日内,据实提出工程延期申请单,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于收到申请单之日起15日内查核属实后方可延期。

如承包人在工程延期原因发生30日后再提交工程延期申请单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发包人将不再予以认可。

(2)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开工准备工作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予签发开工令,视为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

1.1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性通过验收。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未一次性通过验收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十条款相关工期及质量违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认可的进度计划约定的部位和时间。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质量及安全的责任。当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为有必要重新检验时(重新剥离或破坏性实验),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检验合格的工期顺延,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检验不合格的,工期不顺延,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五、安全施工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

2、承包人应保持施工现场环境整洁、道路通畅、电气、机构装置等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备,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以及规范化、标准化。

3、承包人应监督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严格遵守*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4、承包人 (略) 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确保达标。若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文明施工措施,致使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不能达标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因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而要求承包方进场作业,或发包方现场违章指挥等发包方过失而引起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工程停工等,发包方应承担安全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还应相应顺延。

6、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

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双方另行约定为:

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不准确;

(略) 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和材料价格变化的;

③非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改变既定的施工组织、施工顺序、导致费用(包括技术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等)增加的;

④招标文件中约定由承包人包干使用或承担的费用,不因工作内容及工期的变化而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在控制价中已计入3%的风险包干费。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自行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足够的风险费用并计入合同总价中。风险包干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含包干系数和计算基价)。

1.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出现风险范围以外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单价确定按如下:

①增减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计算所增减的工程造价;

②增减工程量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当期的定额、费用标准(不计风险费)、价格信息,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计算后,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招标控制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后确定。

③若上述适用的综合单价投标时有多个不同报价,工程量增加时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为准,工程量减少时以最高的综合单价为准。

1.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变更时价格确定:

(1)主要材料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 。

(2)材料价格调整按《 (略) (略) 关 (略) 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厦建筑[2021]64号)执行,具体方式如下:

①价格波动风险分担:可调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的,材料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

②可调差的材料类别包括:电缆。

③材料价格调整方式: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报告期价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报告期价变化超过材料基期价的±5%的部分。该部分的材料价差调整和计取方法如下:

1、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2、当主要材料价格下降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其中:“可调价差材料用量”为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的用量;“报告期价”为施 (略) 建设工程造价站 (略) 场信息综合价;“基期价”为招标控制价编制期 (略) 建设工程造价站 (略) 场信息综合价。

(3)承包人按材料实际使用月份逐月提出可调价差用量,经监理、发包人确认,作为材料调差的依据。当累计调差材料用量高于招标控制价中材料用量的1.05倍(不含1.05),超出部分不做调整。

1.4.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变更造价调整原则: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或调整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产地、产品型号、品牌需报发包人审核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后的材料设备高于原材料设备合同价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低于原材料设备合同价的,按实际调整减少的价款从本合同总价中扣减;在材料设备技术规格要求类似的前提下,若调整的品牌在招标推荐品牌中的,不予调整造价。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材料设备品牌(技术规格要求应类似)的变更,若变更的品牌在发包人推荐的品牌列表中,工程造价不予调整;若变更的品牌,不在发包人推荐的品牌列表中(或在发包人推荐的品牌列表中但技术规格要求发生变化),材料设备价格差价调整按照材料设备变更时两品牌(同时考虑技术规格要求)之间的信息价价差(在信息价刊物中能找到类似材料设备的前提下)进行计算,若在信息价刊物中找不到类似材料设备 (略) 场询价价差(不考虑投标报价)进行计算,以上差价调整均不受投标报价影响,且价差只计取差价及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1.5.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或数量实际没有发生(含承包人实际未施工部分)或减少的,在工程结算应当取消或扣减;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因发包人调整承包范围产生的工程量调整及由此可能造成对承包人潜在利润和因投标产生的低价风险金等相关费用分摊的影响。

2.工程进度款支付:

1、本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保函(银行或厦门建设主管部门认可 (略) 出具的预付款保函),以及合同金额20%的发票后,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

2、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经核准进度款的85%。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85%时,停止支付。

3、最终验收合格后、经财审或第三方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后且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结算价100%的全额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4、余款3%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不低于两年(若承包人承诺有优于采购文件保修期要求,按其承诺执行,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满后,若项目无出现质量问题且未发生应扣除费用,承包人提供等额的发票后,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支付。

4、以上均为含税价,发包人支付每一笔款项前(进度款、结算款等),承包人须提交的与支付款项金额相符的全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的请款材料,相应款项均须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审定,建设单位根据审定金额及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代建单位不垫付任何款项。

5、付款要求

(1)本合同项下最终酬金由建设单位审核。本合同酬金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承包人。建设单位将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完整请款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加盖公章的申报文件、合法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书面确认意见等,或统称为“请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

(2)此工程建设单位为“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管理委员会”,代建单位为“厦门 (略) ”(代建单位),承包人按要求开具以建设单位为抬头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款项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

6、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要, (略) 签订本合同,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将本合同的权利 (略) ,承包人应无条件给予配合。

七、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本工程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其采购、运输、保管、质量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未经发包人同意,不能更换,且应满足:①按投标书中有关承包人确定的产品采购并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② 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③具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

(2)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承包人不能免除对发包人的质量担保责任。

(3)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若发生此类事件,承包人应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以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4)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监理工程师的多次警告而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日历天内及时将按投标文件承诺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样品、规格、数量、产地、技术参数,并需携带样本材料、设备的原产地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报监理和发包人备案确认,经确认后方可采购;承包人若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确系因客观原因无法购买到投标选定承诺的品牌产品,应参照发包人招标推荐的厂家(或经销商)或品牌范围内确定变更品牌,且须向监理和发包人书面汇报情况,经同意后方可采购;如确系无法购买到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也须向监理和发包人书面汇报情况,经同意后方可采购,价格须经发包人审定,若采购实际价格高于推荐品牌合同价格,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差价部分,若采购实际价格低于指定品牌合同价格,差价由发包人受益。如发包人需使用其他非推荐品牌,须书面提前通知监理和承包人,并重新确定其材料价格。

(6)招标文件中没有推荐品牌的材料及设备,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家发包人认可的中档以上的材料、设备资料及其供应商资料,供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选择确认,否则由此拖延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7)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必须使用全新及没有缺陷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检测并确定材料、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规 (略) 有关规定的要求,并需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方可使用;发包人推荐主材设备品牌以及其与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材料、设备的批准和指导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按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8)发包人有权对材料、设备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承包人应督促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

八、工程变更

1、所有正式设计变更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等变更和签证文件,均应在相应文件上盖发包人工程业务章并由发包人*方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未盖工程业务章并由发包人*方代表签字的该类文件不能作为签证、结算和付款的依据。

2、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或签署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且必须加盖发包人 “工程业务章”及合同约定发包人*方代表签字后方可生效。

3、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发包人将不予计量。

4、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以变更设计为理由,解除或改变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如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合同价款的,承包人需在工程或联系单签发后30天内报送完成的费用结算资料,若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增补变更工程价款或提出的增补变更工程价款未送达发包人的,视为该项目变更不涉及增加合同价款。

6、如因变更而减少合同价款的,在确认变更后30天内,承包人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或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未送达发包人或不对发包人提出的核减结果进行确认,视为承包人同意上述变更按发包人核算的工程价款予以扣减。

7、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对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进行一月一清,否则业主方有权采取暂缓支付进度款或降低进度款支付比例,直到承包人配合完成工程签证为止。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1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 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完成,并圆满通过各项过程的检查、试验和验收;

(2)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规定要求;

(3)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

1.2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1)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通过14日历天内免费提交四套按发包人规定装订完善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并制作光盘。

(2)承包人将全权负责所承建工程的全部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汇总,办理竣工备案、竣工资料归档等竣工手续并办理移交资料签收表,该项工作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之内完成,其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 (略) 城市档案馆对竣工资料的要求。

(3)提供的竣工图纸,包括以下内容:

①竣工图纸除表示所有的设备和装置外,应包括全部电缆/电线/管道等的敷设安排和全部电气控制等和其他开关装置的接点分解图,及清楚标明有关每一系统主要装置运行程序图。对设备和装置的运行操作、保养以及日后的调校有用的一切资料无论是否已在施工图上表示过的,应该加以标注。所使用的设备的部件或任何装置的有关参考文字和数字,以及设备和装置名牌上列示的文字和数字均应加以综合摘引。

②竣工图纸的CD盘上应按设计方要求标注有关档案内容说明、系列编号及其它有关细节。

(4)工程需单独验收的,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发包人及承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承包人及时组织验收,且验收结果须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

2、竣工结算

2.1 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向发包人办妥一切移交手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移交及施工场地清理干净并移交)后28日历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2承包人应根 (略) /区财政审核部门(若有)的要求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监理审核后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2份。

2.3若逾期未送达,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日历天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若承包人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累计延迟时间超90日历天,发包人视为该工程不涉及增加合同价款,发包人可以依据签证变更,对减少的工程量核减合同价款,同时有权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和初审施工结算,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和初审施工结算所发生的费用将在发包人初审时从承包人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最终结算价以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审核的工程结算价为准。

3.质量保修

3.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相关约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2本工程质量保修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 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费用不予增补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应在监理人或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进场,且擅自离场期间,每日还应按人民币2000元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除按合同准用条款第7.5.2条承担违约责任外,承包人还应按照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增加人员及设备的投入,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由承包人承担。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价款的10%计算作为承包人违约金。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更换材料和设备并承担损失;无法更换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该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同等价 (略) 罚。

(3)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修复费用的30%计算承包人违约金,相关修复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以上费用和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要求承包人偿付;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验收合格;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工期不得顺延;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该部分工程不计入竣工结算工程量,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签约合同价的2%作为违约金。经返工或补救后通过验收合格但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如果发包人认为影响到使用功能的,该部分工程不计入竣工结算工程量,同时发包人有权视缺陷的程度确定不少于签约合同价的 10%罚款数额对承包人进行罚款,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5)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应在监理人或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进场,且擅自离场期间,每日还应按人民币2000元支付违约金。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检查发现工程未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管理行为评估标准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要求承包人每次支付 2000~ * 元 违约金(具体金额以发包人要求为准),且承包人应立即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整改,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后 30 日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本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通过验收,承包人应承担返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至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部后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施工缓慢或因承包人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20%及以上或根本无法达到的。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

(5)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6)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丧失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或 (略) 于清算或注销或主要财产被查封状态。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承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办理结算,委托第三方的咨询费由承包人的结算价中支付,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其余按通用条款16.2.3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费用,费用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发包人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发包人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

2、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2__种方式解决:

(1)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 (略) 起诉;

十一、其 他

1、不可抗力

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1)7级以上(含7度)的地震;(2)12级(含12级)以上的风( (略) 气象台提供的书面盖章资料为准)。(3)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以气象台提供的书面盖章资料为准);⑷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以下不可预见因素等同于不可抗力:各级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

1.2遇上述不可抗力时,承包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发包人,并应在7日历天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造成的损失有权发包人不予确认。

2、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还应满足以下内容:

①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供材料、设备)及自身的财产险、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险、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及其它一切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②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供材料、设备)的第一受益人为发包人,保单原件由发包人保管;承包人必须确保投保金额按合同总价足额投保,投保时间和保险期起始时间不得迟于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和开工令颁发之日中最早时间,保险期限结束日期应晚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完成本工程移交日期,否则承包人需在到期日前完成续保;若承包人拒不投保或迟于上述规定时间投保,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独立投保,相应保费直接自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承包人对此不持异议。

③承包人负责办理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为了分散或降低风险,承包人可以办理其他商业保险,由此产生的风险、费用和开支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廉洁约定

3.1承包人应与各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3.2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3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4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不当利益。

3.5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6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每发现一次,扣罚承包人*万元。

4、合同附件

附件1: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

附件4: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

附件 1:

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特殊要求

推荐
品牌一

推荐
品牌二

推荐
品牌三

推荐
品牌四

推荐
品牌五

推荐
品牌六

1

高压开关柜(授权柜)

按设计规范要求

ABB

施耐德

西门子

1.1

微机保护

按设计规范要求

ABB

REF615

施耐德

MicomP3

西门子 7SJ686

2

低压开关柜

按设计规范要求

厦门智慧电力成套

厦门协成

厦门闽光电气

厦门海悦电气

厦门明翰

2.1

(略) 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施耐德 MT

ABB Emax2

西门子 3WL

2.2

(略) 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施耐德

NSX

ABB

Tmax

西门子 3VA

2.3

双电源开关

按设计规范要求

施耐德

WTS

ABB

OTM

西门子 3KC

2.4

浪涌保护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施耐德 IPRD

ABB OVR

西门子 5SD74

2.5

电流互感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苏州鼎浩

厦门一互

厦门启禾

2.6

电容电抗、有源滤波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德国柯贝尔(KBR)

ABB

施耐德

西门子

斯贝兰德

2.7

智能仪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深圳中电

珠海派诺

广东雅达

爱博精电

3

变压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明珠电气

佛山顺特

河南许继(许昌原产地)

4

封闭式母线槽

按设计规范要求

ABB WavePro-II系列

施耐德I-LINE 系列

西门子XLC-III系列

5

直流屏

按设计规范要求

电力成套

兴厦控恒昌

珠海泰坦

6

电线、电缆

按设计规范要求

南平太阳

江苏远东

江苏宝胜

恒飞

浙江汉通

江苏亨通

7

电缆保护管

按设计规范要求

(略) 验收要求及相关现行规范,并通过验收

说明:

1、以上材料进场前必须送样品给发包人确认,材料进场必须办理报验手续(经过发包人、监理的验收后方可进入施工场地使用);

2、液状材料包装要求:一次性塑料桶、铁桶,并提供购物发票原件(注明项目名称)、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

3、承包方施工时须严格按照其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品牌选用,不得擅自更改,确须调整的,须经采购人、监理单位的书面确认,方可进行。


附件2: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管理委员会 (建设单位)

厦门 (略) (代建单位)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的所有施工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保修期限为 年,保修期自送电并移交建设单位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五条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发包人索赔而使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5、因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追偿,再由发包人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承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采购而承包人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如属发包人采购,承包人曾提出质量异议而发包人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7、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承包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造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此致使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8、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致使发包人遭受房屋消费者退房或换房等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9、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索赔的,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配合发包人与业主协商解决。因解决该索赔问题签署的文件、协议需加盖承包人公章后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0、接到故障报告后24小时内响应并提出解决方案,远程技术无法解决的,在48小时内到达招标人现场;仍在质保期内设备故障无法及时修复的,无偿予以更换新设备或提供代用设备直至故障排除。

11、质保期满后,提供终身维修,只收取零配件的费用和工费,长期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及零部件的优惠供应。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1、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发包人(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价总额的 97%,预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若项目无出现质量问题且未发生应扣除费用,承包人提供等额的收据后,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支付。

2、保修金支付条件:

(1)保修金的退回必须经 (略) 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2)发包人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承发包人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发包人才将保修金无息返还。

3、发包人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已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发包人,否则,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内,承包人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 (略) 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五、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 (电话: ) 为保修负责人。

2、承包人应提供准确可随时联系到传真号码、固定电话号码、手机号码、邮箱及地址等,若承包人以上联系方式有变更,承包人应及时通知 (略) 。当发生质量投诉时,发包人可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通知时起,24小时内到 (略) 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该通知以 (略) 留存的通知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短信、传真、EMS或邮件等)为准。承包人在接到通知的情况下,24小时内未派人到 (略) 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 (略) 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3、承包人必须在接到 (略) 通知起24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与发包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按时到现场核查,并在 3 日历日内完成维修;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略) (略) 理的小型维修事项, (略) 充当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维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不承担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预留于 (略) 的保修金中直接抵扣。发包人委托他人维修不免除本单位的任何责任,若发包人委托他人维修后又出现质量缺陷,仍由承包人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4、同一维修事项返修达三次(含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及代办费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

六、其他

1、发包人可指 (略) 行使本质量保修书中发包人的权利,负责协调、处理保修具体事宜。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3、本保修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

发包人(建设单位):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管理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发包人(代建单位):厦门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附件 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

工程项目名称: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

工程项目地址: (略) (略)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

发包人(全称):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管理委员会 (建设单位)

厦门 (略) (代建单位)

承包单位(承包人):

为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协议内容如下:

一.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发包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监督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使用。

4.发包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风险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停工整顿,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整改费用和停工损失。

5.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进行违章指挥、强令承包人冒险作业。

二.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承包人指定 为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承揽项目规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有效的资格证书,如有更换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体系,并认真组织实施。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发包人最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进场前应编制安全策划,策划内容不得低于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且须涵盖国贸地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针对性要求。

4.承包人在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进场前,应进行登记造册,人员年龄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当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时按地方标准执行,应对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排查,发现人员存在不适于施工现场作业的疾病或身体缺陷时不得进场作业。

5.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工伤等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承包人项目部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公司层面安全监管部门对项目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监理和发包人。

7.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监理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的检查评估,对提出(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电子通讯信息等)的各项安全隐患消除或安全事故预防或安全预警等要求,须在指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并反馈,不得提出任何与此有关的工期和费用等主张。

8.承包人应做好大型机械设备管理,选用出厂日期为4年以内的施工升降机,出厂日期为6年以内的塔式起重机设备,到达设备规定使用年限后应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应立 (略) 理。

9.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人员自焚自残、安全环保等 (略) 罚、通报或媒体负面报道,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影响扩大,并立即报告监理和发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项目监理单位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施工中因非发包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费用。

11.承包人应保证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接受发包人的核查,对于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未按规定投入的,发包人有权索赔减少投入部分的双倍违约金。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

1.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为零。

2.一般事故死亡率为零。

3.直接经济损失超*元为零。

4.“三合一”整治率、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合格率100%。

5.重、特大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死亡率为零。

6.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施工现场交通事故为零。

8.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健全,确保人员不发生职业病。

9.环保符合上级规定,不发生被上级通报情况;不发生污染物排放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不发生被环保主管部门列入环保“黑名单”,使 (略) 移动机械不得存在冒黑烟现象;建设工地不发生扬尘污染严重问题。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办法

承包人除应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国贸地产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及其修订文件的考核条款外,对承包人及承包人的相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等,并根据情节严重情况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违约情形:

1.承包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缺失/不称职未更换,违约金每人每天1000元;承包人应做好对人员登记造册、特种作业证件查验、劳保用品规范使用、遵章守纪等的管理,不符合要求,违约金200-1000元/人次。

2.危大工程方案缺失或审批手续不符合要求,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承包人施工过程未按方案、操作规程等要求执行,导致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违约金人民币500-5000元/次。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或设置不规范、设备设施已达报废标准仍在使用、应急物资失效或不齐全、违反安全用电要求、安全装置缺失或失效、场区文明施工(含主管 (略) 创建)不符要求,违约金500-5000元/次。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等级材料、机具,违约金1000-*元/次。

3.安全教育交底、安全验收、安全检查、旁站监督、应急演练、安全管理档案编制等管理动作未落实或不到位,违约金500-5000元/次。封闭或门禁管理不到位,非施工人员未经登记可进入施工现场,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人次。承包人对安全问题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反馈,或整改存在弄虚作假,违约金人民币500-2000元/次。

4.在各项检查中,工程项目检查结果对发包人及其上级单位的考核结果造成负面影响,或被主管部门、发包人上级单位通报批评、勒令停工 (略) 理,或因安全文明施工未达标被媒体曝光,承包人除应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外,发包人可根据影响程度大小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元-*元/次的违约金。出现亡人事故,承包人除应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全部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不少于*元-*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同时 (略) 以上违约情形时,违约金可重复计取,同一问题连续出现三次将违约金标准翻倍,直接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减。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国家和地方最新有关安全法规、标准不符的,按国家和地方最新的安全法规、标准执行,**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

六、本协议作为**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份数与施工合同一致,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建设单位):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管理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发包人(代建单位):厦门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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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致:

( )供应商为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供应商为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请填写非自然人的非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供应商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选择相应的“□”(若有)后,再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供应商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3、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资格承诺函

致: (略) (略)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具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愿意接受有 (略) 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厦门 (略) 】的【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属于【建筑业】;承建企业为【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根据情况选择一项填写);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说明:

1、“建筑业”行业的划型标准: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填报的企业类型与划型标准不对应的,将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在【】内填“\\”即可。

3、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按财务审计报告上的数据填写,可填写完整数值,也可填写取整至万元的数值,如1234.*万元可填写为*元。若填报的数据与供应商自己提供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数据有出入的,将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4、从业人员数量建议按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的上一年度年报数据填写。

5、带【】的地方都要填写,同时不得删减、更改内容,否则将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由本单位承建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工程。

()由本单位承接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请供应商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本声明函,并在相应的()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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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报价书

说明:

1.各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出为完成本项目相应采购包工作所必需包含的详细工作内容(如:详细具体货物或服务或工程量清单内容),并以此做出详细的报价书。详细报价书应做出详细完整的报价单价和合价,并汇总计算出报价总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对详细报价书有统一格式要求的,可以进行规定或附表。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的,则格式由供应商根据项目特点自行拟制。

2.为完成相应采购包项下的全部工作所涉及的费用都应包含在详细报价书的各个单项中,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和评估。供应商未做详细分析或理解偏差错漏或不认真严谨等原因造成其未将本合同项下相关项目和费用列入详细报价书的,均视同相关项目和费用为已包含在详细报价书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采购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再多还少补。

3.对于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采购项目或者如优惠率磋商、单价磋商等特殊类型的磋商采购项目,由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和项目特点提交详细报价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对详细报价书有统一格式要求的,可以进行规定或附表。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的,则格式由供应商根据项目特点自行拟制。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项目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本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情况

合同包

品目号

货物名称

单价

(现场)

数量

总价

(现场)

认证种类

*

*-1

备注

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总金额:

注意:

1、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计算价格扣除时,只依据响应文件“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2、本表以合同包为单位,不同合同包请分别填写;同一合同包请按照其品目号顺序分别填写。

3、具体统计、计算:

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认真统计、计算,否则磋商小组不予认定。

3.2若无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不填写本表。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技术和商务偏离表

项目编号:


采购包

章节条目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技术和商务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承诺

是否偏离及说明

注:(1)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技术和商务要求等)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如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没有以书面方式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条款提出不满足或不响应或负偏离,则视为供应商能够完全理解并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如有不满足或不响应或负偏离,不管是多么微小,供应商都应在响应文件中按上表格式加以如实详细说明,否则,供应商成交后才提出或者被采购人发现的任何负偏离或不响应或不满足均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按供应商虚假承诺骗 (略) 理,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其磋商保证金(如果未签订合同)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或者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内容需要通过图片、视频等特殊表达;无法适用上表格式文字说明的,则供应商可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和页码索引,再另页具体提交应答。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

说明: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磋商文件中对供应商需要提供的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进行具体规定或附表格式,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承诺及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特点,提供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

带“★”号条款逐条响应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条款号

磋商文件中带“★”号的条款

响应内容

对应响应文件页码

以上★号条款为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号条款,无论是技术指标或文字描述要求,供应商必须逐条如实地书面响应。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技术商务评分响应索引表


序号

评分标准要求

对应响应文件页码

技术因素评分

1-1

1-2

1-3

1-4

商务因素评分

2-1

2-2

2-3


业绩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项目

名称

业主

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

金额

(万元)

业绩佐证材料

中标(成交)公告复印件

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

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

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以下填写“有”或“无”)

1

2

3

注:

1、供应商根据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业绩证明资料。

2、“业绩佐证材料”栏填写“有”的,则须附上对应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选用品牌名称

厂家及产地

备注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施工组织设计

(内容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行业标准自拟)

供应商应按以下要点,详细编写文字说明:

1、主要施工方法;

2、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材料)情况描述及进场计划;

3、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描述及进场计划;

4、劳动力安排情况描述;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8、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9、施工进度 (略) 络计划

部分格式可参考下列格式: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序号

机械或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定额功率

(KW)

生产

能力

自有或租借或拟购买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的劳动力情况

注:供应商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的。

施工进度 (略) 络图


注:1、供应商应提交施工进度 (略) 络图,说明按采购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后供应商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表可\u001f\u001f\u001f\u001f\u001f\u001f\u001f采 (略) 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如果有)签订的日期。

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 称

职称证书编号

性别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专业

建造师注册编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造师注册证书使用有效期

(若有)

手机号码

最高学历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名称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 )的在岗人员。本人已清楚知晓,本单位已确定本人作为 (项目名称)的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参与本项目的磋商响应。

本人承诺:

一、成交后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到岗履职。

二、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供应商: (盖单位实体公章)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 (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 称

职 务

性别

技术职称情况

(职称专业、证书编号、发证机关等)

最高学历

手机号码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名称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岗位名称

姓名

执业注册证书类型及等级

注册编号

注册专业

1

项目负责人

2

项目副经理(如有)

岗位名称

姓名

职称类型

职称编号

职称专业

3

项目技术负责人

岗位名称

姓名

岗位证书类型

岗位证书编号

4

施工员

5

质量员

6

材料员

7

机械员

8

安全员

……

……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我单位在 (项目名称) 成交后,将按照响应文件的《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派出项目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并向你方提供相应人员证书进行核对。若出现下列情形的,愿意无条件地接受你方作出 (略) 理:

1、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无法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登记的人员证书的,或《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的人员证书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司责任。

2、除不可抗力外,我司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采购人交纳*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采购人交纳*元违约金。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工程质量保修承诺

致: (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 项目的磋商邀请,我司对该项目做出如下质保服务承诺:

(由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采购要求进行编写)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退保证金申请书

(成交供应商签完合同后提供)


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

保证金缴款信息

供应商名称

缴款银行

缴款账号

缴款金额

注:

1、保 (略) 退回,缴款银行、账号即为保证金退还账号。

2、成交供应商签完合同后,将①本申请书、②银行缴款底单、③合同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1)邮件形式:将材料扫描发送至邮箱:*@*63.com。收到时间以邮箱显示的收到时间为准。

(2)快递形式:将材料 (略) (略) 81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前台,收件人:张小姐,电话:0592-*。收到时间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

(3)现场送达:将材料现 (略) (略) 81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前台。收到时间以前台签收时间为准。

磋商响应文件

其他资料

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自由编辑】,请以【自由编辑】格式进行编制, (略) 的响应文件其 (略) ,未按要求提交的,自行承担不利的评审后果。



采购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1

1-1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

1项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概况一览表


序号

内 容

要 求

1

工程名称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

2

施工地点

(略) (略)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

3

采购项目内容

及承包范围

具体详见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

4

质量标准要求

合格

5

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后80个日历日内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6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不得转包,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分包。

7

踏勘现场

踏勘联系人:李工,联系方式:*

8

建设单位

本项目建设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管理委员会,供应商成交后与采购人和代建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2 磋商文件附件

2.1 本项目提供以下附件,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1.1 附件1:工程量清单。

2.1.2 附件2:施工图纸。

2.2 清单内容与图纸内容不一致时,以图纸内容为准。因施工图纸未完全反应施工量,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实际要求及现场踏勘结果进行报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的遗漏项目,并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磋商报价应包含所有遗漏项目的一切费用。成交后除采购人提出变更外,不再调整合同金额,供应商须充分考虑该因素,总价风险包干。

2.3 若磋商文件的内容与附件的内容发生冲突,则以磋商文件的内容解释为准。磋商文件未体现的内容,若施工图纸有体现,则以施工图纸的内容解释为准。因施工图纸未完全反映施工量,故图纸未体现的内容,工程量清单有体现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报价,实际施工中若未发生,则未发生部分不予结算。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3 工程建设要求

3.1 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本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一切与本项目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2 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求:供应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采购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3.3 环境保护要求:供应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

3.4 文明施工要求: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3.5 在工程移交之前,供应商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3.6 供应商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3.7 成品保护要求:供应商应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树木等做好保护措施,本工程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因本工程施工导致的损坏应予以无条件修复至原状;

3.8 供应商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供应商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3.9 本工程所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推荐以下品牌,供应商选用下表品牌范围内产品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范围内的产品,否则视为响应无效。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须明确主要材料品牌,提供主要材料品牌选用表。由成交供应商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经过采购人按规定验证其规格、标准、质量均能满足要求方能投入使用,如果材料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合格材料,或直接指定供货商,所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不再调整合同价格。

主要设备材料品牌推荐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特殊要求

推荐
品牌一

推荐
品牌二

推荐
品牌三

推荐
品牌四

推荐
品牌五

推荐
品牌六

1

高压开关柜(授权柜)

按设计规范要求

ABB

施耐德

西门子

1.1

微机保护

按设计规范要求

ABB

REF615

施耐德

MicomP3

西门子 7SJ686

2

低压开关柜

按设计规范要求

厦门智慧电力成套

厦门协成

厦门闽光电气

厦门海悦电气

厦门明翰

2.1

(略) 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施耐德 MT

ABB Emax2

西门子 3WL

2.2

(略) 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施耐德

NSX

ABB

Tmax

西门子 3VA

2.3

双电源开关

按设计规范要求

施耐德

WTS

ABB

OTM

西门子 3KC

2.4

浪涌保护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施耐德 IPRD

ABB OVR

西门子 5SD74

2.5

电流互感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苏州鼎浩

厦门一互

厦门启禾

2.6

电容电抗、有源滤波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德国柯贝尔(KBR)

ABB

施耐德

西门子

斯贝兰德

2.7

智能仪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深圳中电

珠海派诺

广东雅达

爱博精电

3

变压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明珠电气

佛山顺特

河南许继(许昌原产地)

4

封闭式母线槽

按设计规范要求

ABB WavePro-II系列

施耐德I-LINE 系列

西门子XLC-III系列

5

直流屏

按设计规范要求

电力成套

兴厦控恒昌

珠海泰坦

6

电线、电缆

按设计规范要求

南平太阳

江苏远东

江苏宝胜

恒飞

浙江汉通

江苏亨通

7

电缆保护管

按设计规范要求

(略) 验收要求及相关现行规范,并通过验收

说明:

1、以上材料进场前必须送样品给采购人确认,材料进场必须办理报验手续(经过采购人、监理的验收后方可进入施工场地使用);

2、液状材料包装要求:一次性塑料桶、铁桶,并提供购物发票原件(注明项目名称)、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

3、成交供应商施工时须严格按照其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品牌选用,不得擅自更改,确须调整的,须经采购人、监理单位的书面确认,方可进行。

4 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若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4.1 环保高压柜的技术标准

4.1.1 GB/T *.2-2014 《互感器 第2部分:电流互感器的补充技术要求》

4.1.2 GB/T 1984-2014 《高 (略) 器》

4.1.3 GB/T 1985-2023 《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4.1.4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4.1.5 GB/T 5465.2-2023《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第2部分:图形符号》

4.1.6 GB/T 7354-2018 《高电压试验技术 局部放电测量》

4.1.7 GB/T *-2014《工业六氟化硫》

4.1.8 GB *-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4.1.9 DL/T 402-2016 《高 (略) 器》

4.1.10 DL/T 728-2013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选用导则》

4.1.11 Q/GDW * 《 (略) 技术改造设备选型和配置原则》

4.1.12 Q/GDW 742 《 (略) 施工检修工艺规范》

4.1.13 GB/T 2423 (所有部分)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4.1.14 GB/T 7261-201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4.1.15 GB/T *-2000 《电气继电器 第21部分: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振动、冲击、碰撞和地震试验 第1篇:振动试验(正弦)》

4.1.16 GB/T *-202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4.1.17 GB/T *.26-2015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 第26部分:电磁兼容要求》

4.1.18 GB/T *.26-2015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 第26部分:电磁兼容要求》

4.1.19 GB/T *.8-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4.1.20 GB/T *.9-2011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脉冲磁场抗扰度试验 》

4.1.21 GB/T *.10-2017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

4.1.22 DL/T 478-201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4.1.23 DL/T 479-2017 《阻抗保护功能技术规范》

4.1.24 DL/T 720-2013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柜(屏)通用技术条件》

4.1.25 DL/T 823-2017 《反时限电流保护功能技术规范》

4.1.26 DL/T 995-2016 《继电 (略) 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4.1.27 Q/GDW 161 《线路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准化设计规范》

4.1.28 Q/GDW 273 《继电保护故 (略) 理系统技术规范》

4.1.29 国家及相关标准

4.1.30 上述标准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4.2 变压器的技术标准

4.2.1 GB/T 1094.1-2013《电力变压器第1部分 总则》

4.2.2 GB/T 1094.2-2013《电力变压器第2部分:液浸式变压器的温升》

4.2.3 GB/T 1094.3-2017《电力变压器 第3部分:绝缘水平、绝缘试验和外绝缘空气间隙》

4.2.4 GB/T 1094.7-2008《电力变压器 第7部分: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负载导则》

4.2.5 GB/T 1094.11-2022《电力变压器 第11部分:干式变压器》

4.2.6 GB/T *.4-2012《电气绝缘材料 耐热性 第4部分:老化烘箱 单室烘箱》

4.2.7 GB/T 6451-2023《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4.2.8 GB/T 2900.19-2022《电工术语 高电压试验技术和绝缘配合》

4.2.9 GB/T*《高电压试验技术》

4.2.10 GB/T 311.1-2012《绝缘配合 第1部分:定义、原则和规则》

4.2.11 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4.2.12 JB/T *-2016 《6kV-1000kV电力变压器声级》

4.2.13 GB *-2020 《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4.2.14 国家及相关标准

4.2.15 上述标准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4.3 低压柜的技术标准

4.3.1 GB/T 7251.2-202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

4.3.2 GB/T*.1-2006《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及控制设备总则》

4.3.3 JB/T 9661-1999 《低压抽出式成套开关设备》

4.3.4 GB/T *.2-2020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断路器》

4.3.5 GB/T *.3-2017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部分: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4.3.6 GB/T *-2020《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4.3.7 DL/T 842-2015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

4.3.8 UL508C 《电控设备安全规范标准》

4.3.9 上述标准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5 质量要求

5.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5.2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

5.3 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向采购人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

5.4 供应商应按照法律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采购人审查。此外,供应商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5 供应商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经采购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在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采购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5.6 供应商未通知采购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采购人有权指示供应商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5.7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随时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内 容

具 体 要 求

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1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及等级:机电工程专业*级及以上,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拟派出项目负责人须附上其有效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复印件。

(3)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独立供应商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造师注册证书上的聘用企业为准。

技术负责人

(1)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职称:中 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只考核工程师职称等级,无需考核职称专业)。

(2)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职称证书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职称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

(3)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独立供应商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注册证书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所署单位为准。

其他施工现

场管理人员

施工员:1人;岗位证书:施工员。

质量员:1人;岗位证书:质量员。

材料员:1人;岗位证书:材料员。

机械员:1人;岗位证书:机械员。

安全员:1 人;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注:除安全员外,其他的岗位证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并以合格证注明的岗位名称为准。

(1)对除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磋商小组根据《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仅评审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人员岗位和数量要求,供应商无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成交后,应按照《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派出项目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并向采购人提供相应人员证书进行核对。若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作出 (略) 理意见:

a、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无法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登记的人员证书的,或《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的人员证书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供应商责任。

b、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采购人交纳*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采购人交纳*元违约金。

7 现场踏勘

7.1 本项目不组织统一现场踏勘,供应商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供应商没有对现场进行踏勘的,视同对项目现场已经了解。

7.2 供应商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踏勘为目的进入项目现场,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7.3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8 施工过程管理要求

8.1 采购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采购人应承担的工作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不予签发开工令,视为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后续工程成交供应商的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8.2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响应文件中承诺配备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承诺配备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更换。

8.3 采购人可以随时撤回成交供应商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批准,如果此批准被撤回,成交供应商在接到书面撤回通知后应立刻调离更换该人员,不得雇用该人员担任该现场的任何职务。

8.4 如果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不能如期竣工时,应赔偿由于延期交付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略) 罚,每延误一天罚款成交价的万分之五,最高不超过成交价的20%。

8.5 设备、材料进场前应按规定进行报审,经各参建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进场。

8.6 施工期间,成交供应商应按时参加监理例会、各项专题会议,提交与会相关的汇报材料,配合施工问题协调,服从采购人安排。

8.7 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成交供应商的施工管理人员缺员30%以上,在监理人发出3次书面警告后5日内,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结算工程量按已完成工程量80%结算,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投标报价(即合同价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8.8 需成交供应商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扬尘、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成交供应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文明施工费已计入合同总价中,由此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8.9 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定,按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必须按照《 (略) 建 (略) 关于印发< (略)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工[2012]51 号)中的要求和标准设置施工现场围挡并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费用 。

8.10 若经有关监督部门、监理工程师或采购人检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一次未达标,采购人有权对成交 (略) * 元/次的违约金,若安全文明施工三次未达标,或因成交供应商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返还合同价款中计取的全部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此类问题的认定,以有关监督部门、采购人、监理,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

8.11 成交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福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规定施工单位应履行安全职责的工作以及采购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均为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成交供应商应予以执行;

8.12 安装要求

8.12.1 成交供应商派驻现场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 (略) 作业许可证》,其注册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一致。

8.12.2 成交供应商应负责本工程主要安装施工内容:

8.12.3 根据报价设备的技术特点及安装要求,细化安装图纸。责采购范围内所有设备一次运输到项目所在地现场,报价应包括各种设备运输途中的风险费用。

8.12.4 负责全部设备场地内二次运输的费用。

8.12.5 负责采购范围内所有设备基础制作及现场安装。

8.12.6 负责所有高压、低压带型铜母线现场检测、组装。

8.12.7 负责电容器检测及安装。

8.12.8 负责蓄电池组的检测与施工。

8.12.9 负责所有低压电气联锁的控制电缆施工与调试。

8.12.10 负责所有高压二次系统中要求的电气联锁与调试(包括各种控制电缆的施工)。

8.12.11 负责全部变压器系统的调试与检测。

8.12.12 负责所有送电系统的调试与检测。

8.12.13 负责所有电容补偿系统的调试与检测。

8.12.14 负责所有双电源系统的调试与检测。

8.12.15 负责所有高压、低压母线系统的调试与检测。

8.12.16 负责全部的接地系统施工与调试。

8.12.17 包括国家及电力部门相关施工与验收规范要求应该进行的项目。

8.12.18 其他采购范围内的设备、材料的安装、调试与检测。

8.12.19 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设备与仪器,且设备与仪器应具备有效检定证书。

8.13 送电要求

8.13.1 成交供应商除须自行负责办理变配电设备供应、入网所需手续,还须负责办理涉及本项目施工、安装、检验检测、系统调试、验收及配合送电的一切相关手续,协调配电室相关土建工程及管线敷设,协调采购人、其他安装单位、电力等管理部门之间的所有工作,并承担所有相应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8.13.2 成交供应商应提供中标设备的全套配置清单,注明所投设备的品牌、制造商、产地、数量、技术规格、价格等全套技术资料,做好相关联部位的配合工作。

8.13.3 成交供应商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集成商密切配合,免费向其开放计算机管理监控系统所需的相关信息(如数据格式、数据结构、应答协议等),协助做好智能配电的必要工作。

8.13.4 在电力等主管部门验收时,成交供应商应派熟练的技术专家到现场。

8.13.5 成交供应商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期间应接受采购人的协调和管理,成交供应商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8.13.6 变配电设备必 (略) 供电部门的要求,在由供电部门进行工程验收时,若因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影响验收,必须由成交供应商无条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一切损失及产生的费用也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9 磋商响应要求

9.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应根据本章要求及评分条款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2 本章的要求为基本要求,评分条款若有对优于本章要求进行加分的,供应商符合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获加分,具体详见评分条款。

9.3 供应商应根据本章要求和评分条款的要求明确成交后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将可能导致不得分。

9.4 评分条款中若要求提供人员社保证明的,应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供应商为人员缴纳社保的凭据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月成立或享受社保减免政策的供应商,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即可。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认可。

9.5 评分条款中若要求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或测试报告的,供应商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报告佐证(报告需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或CNAS)。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认可。

9.6 供应商成交后不得将本项目转包,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9.7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供应商成交后需保证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采购人无关,成交供应商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则成交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

9.8 供应商应明确其磋商响应与采购需求存在的正负偏离情况。对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逐条说明对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供应商若未对采购需求进行逐条响应,将可能导致不利的评审后果。

三、商务条件

(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0 商务要求

10.1 施工地点:详见1项目概况一览表

10.2 工期:详见1项目概况一览表

10.3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

10.4 验收方式


序号

验收说明

1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采购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2

竣工验收程序:

(1)供应商向采购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采购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供应商在竣工验收前供应商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供应商应在完成采购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采购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监理人、供应商、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在验收合格后向供应商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将要求供应商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0.5 支付方式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20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保函(银行或厦门建设主管部门认可 (略) 出具的预付款保函),以及合同金额20%的发票后,建设单位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

2

65

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经核准进度款的85%。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85%时,停止支付。

2

12

最终验收合格后、经财审或第三方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后且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结算价100%的全额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3

3

余款3%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不低于两年(若成交供应商承诺有优于采购文件保修期要求,按其承诺执行,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满后,若项目无出现质量问题且未发生应扣除费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等额的收据后,建设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支付。

11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采购人后,因供应商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供应商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供应商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期限为24个月。

11.3 缺陷责任期内,由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缺陷,供应商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供应商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采购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采购人可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进行索赔。供应商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1.4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供应商应重新进行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1.5 供应商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采购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采购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核实供应商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供应商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采购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11.6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主体及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他按法定最低保修年限执行。

11.7 保修期内,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供应商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1.8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将通知供应商予以修复,供应商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9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供应商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采购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采购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2 报价要求

12.1 供应商在报价时,需将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2.2 报价应根据采购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2)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

(3)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响应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其他的相关资料。

12.3 供应商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报价的综合单价中。

12.4 供应商需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价:

(1)供应商须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2)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3)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合计金额一致。

(4)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供材料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

12.5 供应商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的格式应符合现行《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规定。

12.6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报价时应考虑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供应商一旦成交,不论是否计取风险费用即可认为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各项费用中。

12.7 若供应商最后报价时没有提交明细报价的,则其最后报价单价按以下公式计算:最后报价单价 = 首次报价单价 ×(最后报价/首次报价),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然后再根据最后报价修正单价。

四、其他事项

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磋商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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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

合同

发包人: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管理委员会(建设单位)

厦门 (略) (代建单位)

承包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管理委员会(建设单位)

厦门 (略) (代建单位)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略) (略)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高低压柜、母线槽以及电缆采购与安装、拆除原有设备及电缆等工作内容、因改造引起的相关工作内容(包括改造引起的基础、接地、照明、标准化等)、调试、检测、试验、装表、送电、验收、办 (略) 手续、移交相关接收管理单位、售后服务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全部工作。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

三、合同工期:合同签订后80个日历日内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四、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因承包人纳税人身份类别、纳税方式、政策调整等变化导致所开具发票种类或者税率变化的,合同不含税价款不变,并根据“合同不含税价款+承包人实际提供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合同总价。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磋商文件、响应文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相关资料、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书一式*份,建设单位执*份,代建单位执*份,承包人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厦门 (略) (代建单位)(公章)

管理委员会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142 组织机构代码:*73A

地 址: (略) (略) (略) 28号 地 址: (略) (略) (略) 392号国泰大厦1801 5层G单元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0592-*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厦门鼓浪屿支行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账 号:*1621 账 号:*137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电 话: /

开户银行: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略) (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成交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书面文件。

1.1.1.4 磋商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磋商函”的文件。

1.1.1.5 磋商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磋商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供材料费(即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7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形式计算的项目。

1.1.5.8 工资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建筑农民工(建筑工人)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 (略) 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1.1.5.9 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3)磋商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控制价;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 (略) 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 (略) 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 (略) 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 (略) 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 (略) 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 (略) 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 (略) 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略) 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 (略) 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 (略) 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 (略) 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按照10.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确定综合单价。

(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不符的,按照10.4.1 〔变更估价原则〕确定综合单价。

(3)工程量偏差的,综合单价按照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第(3)点确定。

(4)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1.14 招标控制价错误的修正

采用简易评标法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偏差错误的修正按照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综合单价偏差按实调整,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 (略) 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 (略) 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 (略) 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略) 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 (略) 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 (略) 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 (略) 、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执业注册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 (略) 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略) 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 (略) 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略) 、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 (略) 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的*供材料数量与发包人实际提供数量、承包人用于施工的实际需求量,三者之间的数量存在差异的,由此引起的损益,按照4.4〔 商定或确定〕办理。

由设计变更导致的*供材料数量、型号规格变动,所引起的相关价款结算问题,按照4.4〔 商定或确定〕办理。

由于发包人*供材料、工程设备,造成承包人税负加重的,应给予承包人相应补偿,具体金额按照4.4〔 商定或确定〕办理。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 (略) 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其工程量按照12.3.1〔计量原则〕确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的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10.4.1.2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否则执行合同单价。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 (略) 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分包人: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a)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b)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c)承包人与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2)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价,按分包人不含税中标价,并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以及税金计算。其中,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合计费率在6%-10%之间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分包人中标价中包含工程设备的,工程设备不参与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其结算价按10.4.1 变更估价原则进行结算: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但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价格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 (略) 场价格除以基准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本款第(2)项 (略) 场价格,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向发包人申请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资料后5天内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并作为价差调整依据。承包人未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价差,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价差。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3计价政策变化引起的调整

(1)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计价规范、费用定额、预算定额等版本变化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2)合同履行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费用调整,发承包双方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2.1.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原则上综合单价的风险内容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式如下,如有其他风险内容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执行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2)法律变化风险,执行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3)计价政策变化风险,执行第11.3款〔计价政策变化引起的调整〕。

12.1.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原则上综合单价的风险内容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式如下,如有其他风险内容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执行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2)法律变化风险,执行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3)计价政策变化风险,执行第11.3款〔计价政策变化引起的调整〕。

12.1.3其它价格形式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发包人在应付期限逾期之日起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形式支付进度款。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2.6 承包人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和工程所 (略) 的有关规定建立工资专户,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额或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承包人代发工资,在签订分包协议时,与承包人一并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 (略) 、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 (略) 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

14.1 过程结算

14.1.1过程结算结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采用过程结算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过程结算结点。

14.1.2过程结算价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当期过程结算价款,包括当期节点工程的合同价、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其中:

(1)工期奖惩、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总承包服务费不纳入过程结算,归入竣工结算。

(2)不宜按节点工程断开结算的个别子项,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暂不列入当期过程结算的工程内容,需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中注明,并入后续可以办理过程结算的节点。

(3)此前节点工程中的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属于承包人的原因再提交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属于非承包人原因新增的,归入当期过程结算;属于承包人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发包人的,发包人有权予以扣回。

14.1.3过程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约定的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28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有)提交过程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过程结算资料,有关过程结算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报送的,视为放弃。对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在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过程结算申请单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节点工程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1.4 过程结算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过程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过程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过程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过程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过程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后的5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无异议部分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当期过程结算价款扣除相应预付款、留置质保金后全额支付。但已完节点价款(包括当期与此前的过程结算价款之和)超过相应已完节点概算的,超过部分金额暂不支付并列入下期评估,但不拖延至竣工结算。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概算的,由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前完成。已完节点价款未超过相应节点概算的,则此前未支付金额列入当期过程结算价款一并支付。

14.2竣工结算

14.2.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过程结算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现金形式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 (略) 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 (略) 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 (略) 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 (略) 理

对承包人 (略) 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 (略) 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 (略) 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 (略) 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 (略) 理

对发包人 (略) 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 (略) 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合同文件

1、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1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福建省、 (略) 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1.2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福建省、 (略) 颁发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采用由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标准、规范。

2、图纸

2.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施工图2套(包含竣工图使用的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与发包人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2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向发包人移交4套。

2.3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当在现场准备2套完整施工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

1.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电话:

该工程师的职权范围包括: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办理确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但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及经济签证须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

1.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电话: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具体详见《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本项目设计变更、费用增减、工期顺延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及主要管理人员更换、分包单位的确定、试验单位资质审核、设备、主材进场审核等须经发包人同意。

1.3承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电话:

承包人代表的职权范围包括:承包人代表是承包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2、发包人工作
2.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 (略) 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用电已接到现场内,具体水、电的接引工作由承包人与总承包人自行协商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3)施工场地 (略) 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开工7天前提供所需证件、批件和其他资料。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3日内承包人应进行图纸自审,并提供自审记录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图纸自审记录后5日内组织。

(6)发包人保留下列的权利:

①、对本工程使用之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②、当发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执行合同中玩忽职守、不能胜任或做出了一些严重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把这些人员撤离工程,另派他人接替工作。

③、发包人代表是发包人现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任何须经发包人确认后生效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工程款/工程量的核定、工程款的支付、停工通知、复工通知、分包商的确定、主要材料的确定与主材进场审核、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更换、检验试验单位资质审核以及其他重大突 (略) 理等。属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授权范围内的,必须经发包人派驻工程师书面签署后方生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授权范围外的,必须经发包人单位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后方生效;任何其他人签署均不发生效力、对发包人无约束力。承包人及监理人不得就无效、未生效或对发包人不产生约束力的文件等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

3、承包人工作

3.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略) 每年均有举办的重大节日、 (略) 创建、中高考、金鸡奖、马拉松等重要活动,而进行的暂时停工、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宣传、现场协调和配合工作等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不再另计,且工期不予顺延。

(2)承包范围内工作的施工、验收、保修及与主体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

(3)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承包人应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深化设计,相关的深化设计应符合国家、福 (略) 现行的相关规范及验收标准。承包人必须在不影响工期的前提下,在需二次设计的项目开工前20日提交有关设计文件报监理、 (略) 、 (略) (或发包人)审核通过,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历天内,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的整体进度计划提供本工程进度计划表,并须按照实际情况,根据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意见对进度表进行修改,以达到如期竣工的目的。

(5)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国家、省、 (略)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做好相关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6)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略) 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有关手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7)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已完工程成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工程项目范围内的财产保护、产品保护维护及现场安全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 (略) 有关安全生产、文 (略) 管理的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遵守施工现场的统一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在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方面而造成的损失。

②承包人须与各承包单位密切配合,总体服从总承包的统一安排,遵守施工现场的统一规定,施工过程充分沟通协调,确保施工顺利,承担因自身原因在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方面而造成的损失。

③承包人材料设备须作适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保管责任。承包人应以满足正常施工进度为前提,及时做好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准备工作,迅速而有序地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并承担保管、试验、试样及检测等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其他专业工程停工或窝工,应赔偿损失。

④承包人需要使用现场已有设施,须向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进而办理总承包单位与承包人的交接手续方可使用。

⑤负责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施工报备、质检委托以确保按期开工,严格及时执行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且提供的资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⑦承包人施工形成的建筑垃圾、废品应及时按总承包单位指定的地点清理整堆,保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垃圾外运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⑧承包人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以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⑨施工时若存在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该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⑩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供电测试、消防验收的相关工作,确保验收顺利通过,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验收拖延,承包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承包人 (略) 理当地周边关系,自行 (略) 居民的关系。在法规、条例规定的允许时间内作业,避免扰民。 (略) 理周边居民投诉问题,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因 (略) 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中就可预见的抗台风、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等制定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

?本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项目资金投入,不得以资金问题影响现场进度。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解决施工期间周边地方或周边居民的关系,处理好之间的和谐关系,确保项目顺利施工。承包人应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扬尘、震动、占地、通行、光线等对第三人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与正常使用的影响及其扰民费用,因上述扰民或民扰行为引发相关费用,以及因上述扰民或民扰行为引发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赔偿、诉讼费和其它费等(包括对周边建筑的检测及防护),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承包人应自行考虑现场办公条件,因场地原因增加费用不予增补。

?承包人需充分考虑施工组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扰民及居民投诉等问题,承包人应负责协调解决施工期间 (略) 及周边居民的关系,确保项目顺利施工。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工期影响,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合同价款及工期不再调整。

?施工现场应充分做好扬尘管控,措施费充分考虑在报价内。

?承包人已充分踏勘现场,中标后不得以施工现场各类外部条件影响为由提出索赔或工期调整。

?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遵守下列各注意事项,配合土建工程施工并服从总包单位(主体承包人)的总体协调:①承包人应对用电的施工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对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必须对已建的土建结构进行测量及定位,发现现场尺寸与图纸不符合时,应立即通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发包人、总承包单位,以便洽商解决问题;对总承包人已经做出的预埋件的位置、精度、质量,承包人应严格按装修施工要求检查、复核、验收。②因本专业内容修改会产生其他专业的相应修改,应及时通知总包单位和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以便统一协调;施工中发现图纸与现场不符或与其他专业矛盾,应及时提出,由承包人、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按确认的指令施工。如果承包人不及时反馈上述事项,造成的返工、工期延误等由承包人承担。

(10)负责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施工报备、质检委托以确保按期开工,严格及时执行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1)为保证本项目顺利送电,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至项目验收送电期间,需负责与项目相关部门的所有协调工作,并负责办理与此次施工相关手续(如停电、送电)。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1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13)承包 (略) 辖区内的银行为工程款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承包人应在同一银行另设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严格执行《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上述专用账户进行。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发包人有权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专户使用情况,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或通知开户银行不得提供查询,必要时,承包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同意查询的说明。

3.2履约担保:/。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开工前三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时间: 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5天内确认提出修改意见。

1.2 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其它要求: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必须服从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安排,并根据发包人需要做出进一步深度计划。

1.3 本工程工期进度要求详协议书的合同工期约定。

2、工期延误

2.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情形 ,上述工期延误情形必须发生 (略) 、关键工作且实际影响原排定的总工期进度计划。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10 条约定进行变更确认,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类似高考、9.8 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法定假期(如春节、国庆节等)、以及其它重大国际会议等可预见的、可能对施工有影响的特殊期间,承包人应预先做出安排,工期不因有关部门采取施工限制措施而顺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不作现场签证 。

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施工进度调整本工程总工期或关键节点工期,承包人不得因工期超合同约定工期所造成的场地、机械设备、人员、办公费等费用的增加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且承包人不得因自身原因影响现场进度。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与其他专业承包单位的工作衔接、配合等因素,积极配合其他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责任和费用均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自身承担的开工准备工作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签发开工令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延误,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5‰累计(关键节点工期与合同工期均延误 (略) 罚)计取;工期延误超过一个月的,则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累计(关键节点工期与合同工期均延误 (略) 罚)计取,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10%。

除上述逾期竣工违约金外,若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后,承包人仍未提交具体的补救措施计划或实质性持续施工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工程款,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提供相应服务,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工期的顺延按发包人签证认可的联系单执行。 (略) 部工程施工受到影响,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延期工程如果不在工程 (略) 络计划 (略) 上,不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如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原因而须延长完工日期时,承包人须于工程延期原因发生30日内,据实提出工程延期申请单,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于收到申请单之日起15日内查核属实后方可延期。

如承包人在工程延期原因发生30日后再提交工程延期申请单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发包人将不再予以认可。

(2)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开工准备工作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予签发开工令,视为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

1.1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性通过验收。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未一次性通过验收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十条款相关工期及质量违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认可的进度计划约定的部位和时间。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质量及安全的责任。当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为有必要重新检验时(重新剥离或破坏性实验),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检验合格的工期顺延,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检验不合格的,工期不顺延,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五、安全施工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

2、承包人应保持施工现场环境整洁、道路通畅、电气、机构装置等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备,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以及规范化、标准化。

3、承包人应监督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严格遵守*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4、承包人 (略) 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确保达标。若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文明施工措施,致使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不能达标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因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而要求承包方进场作业,或发包方现场违章指挥等发包方过失而引起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工程停工等,发包方应承担安全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还应相应顺延。

6、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

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双方另行约定为:

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不准确;

(略) 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和材料价格变化的;

③非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改变既定的施工组织、施工顺序、导致费用(包括技术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等)增加的;

④招标文件中约定由承包人包干使用或承担的费用,不因工作内容及工期的变化而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在控制价中已计入3%的风险包干费。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自行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足够的风险费用并计入合同总价中。风险包干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含包干系数和计算基价)。

1.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出现风险范围以外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单价确定按如下:

①增减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计算所增减的工程造价;

②增减工程量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当期的定额、费用标准(不计风险费)、价格信息,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计算后,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招标控制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后确定。

③若上述适用的综合单价投标时有多个不同报价,工程量增加时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为准,工程量减少时以最高的综合单价为准。

1.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变更时价格确定:

(1)主要材料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 。

(2)材料价格调整按《 (略) (略) 关 (略) 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厦建筑[2021]64号)执行,具体方式如下:

①价格波动风险分担:可调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的,材料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

②可调差的材料类别包括:电缆。

③材料价格调整方式: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报告期价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报告期价变化超过材料基期价的±5%的部分。该部分的材料价差调整和计取方法如下:

1、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2、当主要材料价格下降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其中:“可调价差材料用量”为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的用量;“报告期价”为施 (略) 建设工程造价站 (略) 场信息综合价;“基期价”为招标控制价编制期 (略) 建设工程造价站 (略) 场信息综合价。

(3)承包人按材料实际使用月份逐月提出可调价差用量,经监理、发包人确认,作为材料调差的依据。当累计调差材料用量高于招标控制价中材料用量的1.05倍(不含1.05),超出部分不做调整。

1.4.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变更造价调整原则: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或调整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产地、产品型号、品牌需报发包人审核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后的材料设备高于原材料设备合同价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低于原材料设备合同价的,按实际调整减少的价款从本合同总价中扣减;在材料设备技术规格要求类似的前提下,若调整的品牌在招标推荐品牌中的,不予调整造价。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材料设备品牌(技术规格要求应类似)的变更,若变更的品牌在发包人推荐的品牌列表中,工程造价不予调整;若变更的品牌,不在发包人推荐的品牌列表中(或在发包人推荐的品牌列表中但技术规格要求发生变化),材料设备价格差价调整按照材料设备变更时两品牌(同时考虑技术规格要求)之间的信息价价差(在信息价刊物中能找到类似材料设备的前提下)进行计算,若在信息价刊物中找不到类似材料设备 (略) 场询价价差(不考虑投标报价)进行计算,以上差价调整均不受投标报价影响,且价差只计取差价及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1.5.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或数量实际没有发生(含承包人实际未施工部分)或减少的,在工程结算应当取消或扣减;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因发包人调整承包范围产生的工程量调整及由此可能造成对承包人潜在利润和因投标产生的低价风险金等相关费用分摊的影响。

2.工程进度款支付:

1、本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保函(银行或厦门建设主管部门认可 (略) 出具的预付款保函),以及合同金额20%的发票后,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

2、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经核准进度款的85%。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85%时,停止支付。

3、最终验收合格后、经财审或第三方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后且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结算价100%的全额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4、余款3%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不低于两年(若承包人承诺有优于采购文件保修期要求,按其承诺执行,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满后,若项目无出现质量问题且未发生应扣除费用,承包人提供等额的发票后,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支付。

4、以上均为含税价,发包人支付每一笔款项前(进度款、结算款等),承包人须提交的与支付款项金额相符的全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的请款材料,相应款项均须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审定,建设单位根据审定金额及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代建单位不垫付任何款项。

5、付款要求

(1)本合同项下最终酬金由建设单位审核。本合同酬金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承包人。建设单位将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完整请款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加盖公章的申报文件、合法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书面确认意见等,或统称为“请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

(2)此工程建设单位为“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管理委员会”,代建单位为“厦门 (略) ”(代建单位),承包人按要求开具以建设单位为抬头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款项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

6、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要, (略) 签订本合同,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将本合同的权利 (略) ,承包人应无条件给予配合。

七、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本工程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其采购、运输、保管、质量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未经发包人同意,不能更换,且应满足:①按投标书中有关承包人确定的产品采购并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② 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③具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

(2)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承包人不能免除对发包人的质量担保责任。

(3)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若发生此类事件,承包人应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以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4)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监理工程师的多次警告而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日历天内及时将按投标文件承诺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样品、规格、数量、产地、技术参数,并需携带样本材料、设备的原产地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报监理和发包人备案确认,经确认后方可采购;承包人若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确系因客观原因无法购买到投标选定承诺的品牌产品,应参照发包人招标推荐的厂家(或经销商)或品牌范围内确定变更品牌,且须向监理和发包人书面汇报情况,经同意后方可采购;如确系无法购买到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也须向监理和发包人书面汇报情况,经同意后方可采购,价格须经发包人审定,若采购实际价格高于推荐品牌合同价格,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差价部分,若采购实际价格低于指定品牌合同价格,差价由发包人受益。如发包人需使用其他非推荐品牌,须书面提前通知监理和承包人,并重新确定其材料价格。

(6)招标文件中没有推荐品牌的材料及设备,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家发包人认可的中档以上的材料、设备资料及其供应商资料,供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选择确认,否则由此拖延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7)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必须使用全新及没有缺陷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检测并确定材料、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规 (略) 有关规定的要求,并需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方可使用;发包人推荐主材设备品牌以及其与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材料、设备的批准和指导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按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8)发包人有权对材料、设备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承包人应督促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

八、工程变更

1、所有正式设计变更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等变更和签证文件,均应在相应文件上盖发包人工程业务章并由发包人*方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未盖工程业务章并由发包人*方代表签字的该类文件不能作为签证、结算和付款的依据。

2、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或签署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且必须加盖发包人 “工程业务章”及合同约定发包人*方代表签字后方可生效。

3、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发包人将不予计量。

4、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以变更设计为理由,解除或改变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如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合同价款的,承包人需在工程或联系单签发后30天内报送完成的费用结算资料,若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增补变更工程价款或提出的增补变更工程价款未送达发包人的,视为该项目变更不涉及增加合同价款。

6、如因变更而减少合同价款的,在确认变更后30天内,承包人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或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未送达发包人或不对发包人提出的核减结果进行确认,视为承包人同意上述变更按发包人核算的工程价款予以扣减。

7、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对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进行一月一清,否则业主方有权采取暂缓支付进度款或降低进度款支付比例,直到承包人配合完成工程签证为止。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1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 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完成,并圆满通过各项过程的检查、试验和验收;

(2)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规定要求;

(3)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

1.2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1)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通过14日历天内免费提交四套按发包人规定装订完善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并制作光盘。

(2)承包人将全权负责所承建工程的全部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汇总,办理竣工备案、竣工资料归档等竣工手续并办理移交资料签收表,该项工作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之内完成,其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 (略) 城市档案馆对竣工资料的要求。

(3)提供的竣工图纸,包括以下内容:

①竣工图纸除表示所有的设备和装置外,应包括全部电缆/电线/管道等的敷设安排和全部电气控制等和其他开关装置的接点分解图,及清楚标明有关每一系统主要装置运行程序图。对设备和装置的运行操作、保养以及日后的调校有用的一切资料无论是否已在施工图上表示过的,应该加以标注。所使用的设备的部件或任何装置的有关参考文字和数字,以及设备和装置名牌上列示的文字和数字均应加以综合摘引。

②竣工图纸的CD盘上应按设计方要求标注有关档案内容说明、系列编号及其它有关细节。

(4)工程需单独验收的,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发包人及承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承包人及时组织验收,且验收结果须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

2、竣工结算

2.1 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向发包人办妥一切移交手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移交及施工场地清理干净并移交)后28日历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2承包人应根 (略) /区财政审核部门(若有)的要求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监理审核后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2份。

2.3若逾期未送达,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日历天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若承包人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累计延迟时间超90日历天,发包人视为该工程不涉及增加合同价款,发包人可以依据签证变更,对减少的工程量核减合同价款,同时有权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和初审施工结算,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和初审施工结算所发生的费用将在发包人初审时从承包人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最终结算价以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审核的工程结算价为准。

3.质量保修

3.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相关约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2本工程质量保修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 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费用不予增补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应在监理人或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进场,且擅自离场期间,每日还应按人民币2000元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除按合同准用条款第7.5.2条承担违约责任外,承包人还应按照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增加人员及设备的投入,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由承包人承担。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价款的10%计算作为承包人违约金。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更换材料和设备并承担损失;无法更换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该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同等价 (略) 罚。

(3)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修复费用的30%计算承包人违约金,相关修复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以上费用和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要求承包人偿付;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验收合格;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工期不得顺延;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该部分工程不计入竣工结算工程量,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签约合同价的2%作为违约金。经返工或补救后通过验收合格但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如果发包人认为影响到使用功能的,该部分工程不计入竣工结算工程量,同时发包人有权视缺陷的程度确定不少于签约合同价的 10%罚款数额对承包人进行罚款,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5)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应在监理人或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进场,且擅自离场期间,每日还应按人民币2000元支付违约金。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检查发现工程未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管理行为评估标准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要求承包人每次支付 2000~ * 元 违约金(具体金额以发包人要求为准),且承包人应立即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整改,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后 30 日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本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通过验收,承包人应承担返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至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部后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施工缓慢或因承包人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20%及以上或根本无法达到的。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

(5)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6)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丧失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或 (略) 于清算或注销或主要财产被查封状态。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承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办理结算,委托第三方的咨询费由承包人的结算价中支付,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其余按通用条款16.2.3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费用,费用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发包人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发包人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

2、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2__种方式解决:

(1)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 (略) 起诉;

十一、其 他

1、不可抗力

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1)7级以上(含7度)的地震;(2)12级(含12级)以上的风( (略) 气象台提供的书面盖章资料为准)。(3)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以气象台提供的书面盖章资料为准);⑷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以下不可预见因素等同于不可抗力:各级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

1.2遇上述不可抗力时,承包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发包人,并应在7日历天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造成的损失有权发包人不予确认。

2、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还应满足以下内容:

①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供材料、设备)及自身的财产险、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险、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及其它一切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②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供材料、设备)的第一受益人为发包人,保单原件由发包人保管;承包人必须确保投保金额按合同总价足额投保,投保时间和保险期起始时间不得迟于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和开工令颁发之日中最早时间,保险期限结束日期应晚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完成本工程移交日期,否则承包人需在到期日前完成续保;若承包人拒不投保或迟于上述规定时间投保,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独立投保,相应保费直接自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承包人对此不持异议。

③承包人负责办理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为了分散或降低风险,承包人可以办理其他商业保险,由此产生的风险、费用和开支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廉洁约定

3.1承包人应与各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3.2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3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4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不当利益。

3.5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6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每发现一次,扣罚承包人*万元。

4、合同附件

附件1: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

附件4: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

附件 1:

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特殊要求

推荐
品牌一

推荐
品牌二

推荐
品牌三

推荐
品牌四

推荐
品牌五

推荐
品牌六

1

高压开关柜(授权柜)

按设计规范要求

ABB

施耐德

西门子

1.1

微机保护

按设计规范要求

ABB

REF615

施耐德

MicomP3

西门子 7SJ686

2

低压开关柜

按设计规范要求

厦门智慧电力成套

厦门协成

厦门闽光电气

厦门海悦电气

厦门明翰

2.1

(略) 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施耐德 MT

ABB Emax2

西门子 3WL

2.2

(略) 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施耐德

NSX

ABB

Tmax

西门子 3VA

2.3

双电源开关

按设计规范要求

施耐德

WTS

ABB

OTM

西门子 3KC

2.4

浪涌保护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施耐德 IPRD

ABB OVR

西门子 5SD74

2.5

电流互感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苏州鼎浩

厦门一互

厦门启禾

2.6

电容电抗、有源滤波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德国柯贝尔(KBR)

ABB

施耐德

西门子

斯贝兰德

2.7

智能仪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深圳中电

珠海派诺

广东雅达

爱博精电

3

变压器

按设计规范要求

明珠电气

佛山顺特

河南许继(许昌原产地)

4

封闭式母线槽

按设计规范要求

ABB WavePro-II系列

施耐德I-LINE 系列

西门子XLC-III系列

5

直流屏

按设计规范要求

电力成套

兴厦控恒昌

珠海泰坦

6

电线、电缆

按设计规范要求

南平太阳

江苏远东

江苏宝胜

恒飞

浙江汉通

江苏亨通

7

电缆保护管

按设计规范要求

(略) 验收要求及相关现行规范,并通过验收

说明:

1、以上材料进场前必须送样品给发包人确认,材料进场必须办理报验手续(经过发包人、监理的验收后方可进入施工场地使用);

2、液状材料包装要求:一次性塑料桶、铁桶,并提供购物发票原件(注明项目名称)、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

3、承包方施工时须严格按照其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品牌选用,不得擅自更改,确须调整的,须经采购人、监理单位的书面确认,方可进行。


附件2: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管理委员会 (建设单位)

厦门 (略) (代建单位)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的所有施工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保修期限为 年,保修期自送电并移交建设单位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五条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发包人索赔而使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5、因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追偿,再由发包人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承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采购而承包人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如属发包人采购,承包人曾提出质量异议而发包人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7、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承包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造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此致使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8、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致使发包人遭受房屋消费者退房或换房等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9、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索赔的,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配合发包人与业主协商解决。因解决该索赔问题签署的文件、协议需加盖承包人公章后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0、接到故障报告后24小时内响应并提出解决方案,远程技术无法解决的,在48小时内到达招标人现场;仍在质保期内设备故障无法及时修复的,无偿予以更换新设备或提供代用设备直至故障排除。

11、质保期满后,提供终身维修,只收取零配件的费用和工费,长期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及零部件的优惠供应。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1、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发包人(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价总额的 97%,预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若项目无出现质量问题且未发生应扣除费用,承包人提供等额的收据后,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支付。

2、保修金支付条件:

(1)保修金的退回必须经 (略) 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2)发包人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承发包人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发包人才将保修金无息返还。

3、发包人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已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发包人,否则,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内,承包人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 (略) 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五、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 (电话: ) 为保修负责人。

2、承包人应提供准确可随时联系到传真号码、固定电话号码、手机号码、邮箱及地址等,若承包人以上联系方式有变更,承包人应及时通知 (略) 。当发生质量投诉时,发包人可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通知时起,24小时内到 (略) 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该通知以 (略) 留存的通知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短信、传真、EMS或邮件等)为准。承包人在接到通知的情况下,24小时内未派人到 (略) 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 (略) 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3、承包人必须在接到 (略) 通知起24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与发包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按时到现场核查,并在 3 日历日内完成维修;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略) (略) 理的小型维修事项, (略) 充当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维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不承担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预留于 (略) 的保修金中直接抵扣。发包人委托他人维修不免除本单位的任何责任,若发包人委托他人维修后又出现质量缺陷,仍由承包人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4、同一维修事项返修达三次(含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及代办费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

六、其他

1、发包人可指 (略) 行使本质量保修书中发包人的权利,负责协调、处理保修具体事宜。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3、本保修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

发包人(建设单位):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管理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发包人(代建单位):厦门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附件 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

工程项目名称: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

工程项目地址: (略) (略) 鼓浪屿历史陈列馆

发包人(全称):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管理委员会 (建设单位)

厦门 (略) (代建单位)

承包单位(承包人):

为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协议内容如下:

一.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发包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监督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使用。

4.发包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风险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停工整顿,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整改费用和停工损失。

5.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进行违章指挥、强令承包人冒险作业。

二.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承包人指定 为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承揽项目规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有效的资格证书,如有更换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体系,并认真组织实施。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发包人最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进场前应编制安全策划,策划内容不得低于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且须涵盖国贸地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针对性要求。

4.承包人在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进场前,应进行登记造册,人员年龄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当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时按地方标准执行,应对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排查,发现人员存在不适于施工现场作业的疾病或身体缺陷时不得进场作业。

5.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工伤等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承包人项目部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公司层面安全监管部门对项目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监理和发包人。

7.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监理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的检查评估,对提出(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电子通讯信息等)的各项安全隐患消除或安全事故预防或安全预警等要求,须在指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并反馈,不得提出任何与此有关的工期和费用等主张。

8.承包人应做好大型机械设备管理,选用出厂日期为4年以内的施工升降机,出厂日期为6年以内的塔式起重机设备,到达设备规定使用年限后应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应立 (略) 理。

9.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人员自焚自残、安全环保等 (略) 罚、通报或媒体负面报道,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影响扩大,并立即报告监理和发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项目监理单位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施工中因非发包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费用。

11.承包人应保证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接受发包人的核查,对于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未按规定投入的,发包人有权索赔减少投入部分的双倍违约金。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

1.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为零。

2.一般事故死亡率为零。

3.直接经济损失超*元为零。

4.“三合一”整治率、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合格率100%。

5.重、特大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死亡率为零。

6.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施工现场交通事故为零。

8.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健全,确保人员不发生职业病。

9.环保符合上级规定,不发生被上级通报情况;不发生污染物排放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不发生被环保主管部门列入环保“黑名单”,使 (略) 移动机械不得存在冒黑烟现象;建设工地不发生扬尘污染严重问题。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办法

承包人除应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国贸地产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及其修订文件的考核条款外,对承包人及承包人的相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等,并根据情节严重情况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违约情形:

1.承包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缺失/不称职未更换,违约金每人每天1000元;承包人应做好对人员登记造册、特种作业证件查验、劳保用品规范使用、遵章守纪等的管理,不符合要求,违约金200-1000元/人次。

2.危大工程方案缺失或审批手续不符合要求,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承包人施工过程未按方案、操作规程等要求执行,导致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违约金人民币500-5000元/次。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或设置不规范、设备设施已达报废标准仍在使用、应急物资失效或不齐全、违反安全用电要求、安全装置缺失或失效、场区文明施工(含主管 (略) 创建)不符要求,违约金500-5000元/次。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等级材料、机具,违约金1000-*元/次。

3.安全教育交底、安全验收、安全检查、旁站监督、应急演练、安全管理档案编制等管理动作未落实或不到位,违约金500-5000元/次。封闭或门禁管理不到位,非施工人员未经登记可进入施工现场,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人次。承包人对安全问题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反馈,或整改存在弄虚作假,违约金人民币500-2000元/次。

4.在各项检查中,工程项目检查结果对发包人及其上级单位的考核结果造成负面影响,或被主管部门、发包人上级单位通报批评、勒令停工 (略) 理,或因安全文明施工未达标被媒体曝光,承包人除应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外,发包人可根据影响程度大小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元-*元/次的违约金。出现亡人事故,承包人除应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全部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不少于*元-*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同时 (略) 以上违约情形时,违约金可重复计取,同一问题连续出现三次将违约金标准翻倍,直接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减。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国家和地方最新有关安全法规、标准不符的,按国家和地方最新的安全法规、标准执行,**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

六、本协议作为**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份数与施工合同一致,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建设单位): (略) 鼓浪屿-万石山风 (略) 管理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发包人(代建单位):厦门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OTHER_PROVEFILE_REFERENCE":"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致:

( )供应商为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供应商为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请填写非自然人的非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供应商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选择相应的“□”(若有)后,再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供应商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3、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资格承诺函

致: (略) (略)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具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愿意接受有 (略) 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厦门 (略) 】的【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鼓浪屿历史陈列馆电力专用变压器增容改造项目】,属于【建筑业】;承建企业为【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根据情况选择一项填写);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说明:

1、“建筑业”行业的划型标准: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填报的企业类型与划型标准不对应的,将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在【】内填“\\”即可。

3、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按财务审计报告上的数据填写,可填写完整数值,也可填写取整至万元的数值,如1234.*万元可填写为*元。若填报的数据与供应商自己提供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数据有出入的,将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4、从业人员数量建议按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的上一年度年报数据填写。

5、带【】的地方都要填写,同时不得删减、更改内容,否则将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由本单位承建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工程。

()由本单位承接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请供应商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本声明函,并在相应的()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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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报价书

说明:

1.各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出为完成本项目相应采购包工作所必需包含的详细工作内容(如:详细具体货物或服务或工程量清单内容),并以此做出详细的报价书。详细报价书应做出详细完整的报价单价和合价,并汇总计算出报价总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对详细报价书有统一格式要求的,可以进行规定或附表。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的,则格式由供应商根据项目特点自行拟制。

2.为完成相应采购包项下的全部工作所涉及的费用都应包含在详细报价书的各个单项中,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和评估。供应商未做详细分析或理解偏差错漏或不认真严谨等原因造成其未将本合同项下相关项目和费用列入详细报价书的,均视同相关项目和费用为已包含在详细报价书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采购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再多还少补。

3.对于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采购项目或者如优惠率磋商、单价磋商等特殊类型的磋商采购项目,由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和项目特点提交详细报价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对详细报价书有统一格式要求的,可以进行规定或附表。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的,则格式由供应商根据项目特点自行拟制。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项目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本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情况

合同包

品目号

货物名称

单价

(现场)

数量

总价

(现场)

认证种类

*

*-1

备注

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总金额:

注意:

1、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计算价格扣除时,只依据响应文件“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2、本表以合同包为单位,不同合同包请分别填写;同一合同包请按照其品目号顺序分别填写。

3、具体统计、计算:

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认真统计、计算,否则磋商小组不予认定。

3.2若无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不填写本表。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技术和商务偏离表

项目编号:


采购包

章节条目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技术和商务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承诺

是否偏离及说明

注:(1)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技术和商务要求等)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如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没有以书面方式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条款提出不满足或不响应或负偏离,则视为供应商能够完全理解并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如有不满足或不响应或负偏离,不管是多么微小,供应商都应在响应文件中按上表格式加以如实详细说明,否则,供应商成交后才提出或者被采购人发现的任何负偏离或不响应或不满足均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按供应商虚假承诺骗 (略) 理,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其磋商保证金(如果未签订合同)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或者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内容需要通过图片、视频等特殊表达;无法适用上表格式文字说明的,则供应商可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和页码索引,再另页具体提交应答。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

说明: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磋商文件中对供应商需要提供的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进行具体规定或附表格式,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承诺及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特点,提供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

带“★”号条款逐条响应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条款号

磋商文件中带“★”号的条款

响应内容

对应响应文件页码

以上★号条款为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号条款,无论是技术指标或文字描述要求,供应商必须逐条如实地书面响应。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技术商务评分响应索引表


序号

评分标准要求

对应响应文件页码

技术因素评分

1-1

1-2

1-3

1-4

商务因素评分

2-1

2-2

2-3


业绩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项目

名称

业主

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

金额

(万元)

业绩佐证材料

中标(成交)公告复印件

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

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

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以下填写“有”或“无”)

1

2

3

注:

1、供应商根据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业绩证明资料。

2、“业绩佐证材料”栏填写“有”的,则须附上对应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选用品牌名称

厂家及产地

备注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施工组织设计

(内容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行业标准自拟)

供应商应按以下要点,详细编写文字说明:

1、主要施工方法;

2、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材料)情况描述及进场计划;

3、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描述及进场计划;

4、劳动力安排情况描述;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8、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9、施工进度 (略) 络计划

部分格式可参考下列格式: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序号

机械或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定额功率

(KW)

生产

能力

自有或租借或拟购买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的劳动力情况

注:供应商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的。

施工进度 (略) 络图


注:1、供应商应提交施工进度 (略) 络图,说明按采购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后供应商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表可\u001f\u001f\u001f\u001f\u001f\u001f\u001f采 (略) 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如果有)签订的日期。

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 称

职称证书编号

性别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专业

建造师注册编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造师注册证书使用有效期

(若有)

手机号码

最高学历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名称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 )的在岗人员。本人已清楚知晓,本单位已确定本人作为 (项目名称)的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参与本项目的磋商响应。

本人承诺:

一、成交后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到岗履职。

二、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供应商: (盖单位实体公章)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 (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 称

职 务

性别

技术职称情况

(职称专业、证书编号、发证机关等)

最高学历

手机号码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名称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岗位名称

姓名

执业注册证书类型及等级

注册编号

注册专业

1

项目负责人

2

项目副经理(如有)

岗位名称

姓名

职称类型

职称编号

职称专业

3

项目技术负责人

岗位名称

姓名

岗位证书类型

岗位证书编号

4

施工员

5

质量员

6

材料员

7

机械员

8

安全员

……

……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我单位在 (项目名称) 成交后,将按照响应文件的《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派出项目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并向你方提供相应人员证书进行核对。若出现下列情形的,愿意无条件地接受你方作出 (略) 理:

1、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无法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登记的人员证书的,或《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的人员证书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司责任。

2、除不可抗力外,我司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采购人交纳*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采购人交纳*元违约金。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工程质量保修承诺

致: (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 项目的磋商邀请,我司对该项目做出如下质保服务承诺:

(由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采购要求进行编写)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日 期:


退保证金申请书

(成交供应商签完合同后提供)


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

保证金缴款信息

供应商名称

缴款银行

缴款账号

缴款金额

注:

1、保 (略) 退回,缴款银行、账号即为保证金退还账号。

2、成交供应商签完合同后,将①本申请书、②银行缴款底单、③合同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1)邮件形式:将材料扫描发送至邮箱:*@*63.com。收到时间以邮箱显示的收到时间为准。

(2)快递形式:将材料 (略) (略) 81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前台,收件人:张小姐,电话:0592-*。收到时间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

(3)现场送达:将材料现 (略) (略) 81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前台。收到时间以前台签收时间为准。

磋商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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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自由编辑】,请以【自由编辑】格式进行编制, (略) 的响应文件其 (略) ,未按要求提交的,自行承担不利的评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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