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防城港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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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防城港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休闲渔船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指导推动海洋休闲渔船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我局起草了《 (略)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询意见,如有异议,请于2025年1月15日前书面反馈,反馈途径和方式如下:

1.电子邮件。邮件标题请注明:“ (略)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发送至邮箱:*@*63.com。

2.书面信函。邮寄地址为: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公室(沙木万海堤旁),并在信封上注明“ (略)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略)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略)

2025年1月8日


附件:

(略)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略) 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广西壮 (略) 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西壮 (略) 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略) (略) 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使用休闲渔船,参与从事休闲渔业相关活动的人员,以及休闲渔船的船员、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休闲渔船是指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在渔业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定载客12人以内的渔业船舶,不包括橡皮艇、摩托艇等。

休闲渔业是指提供开展垂钓、渔事体验(体验式捕捞、体验式渔业生产、水产品采集)等非渔业生产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 (略) (略) 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 (略) 范围内休闲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制。(属地管理)

市文化广电体 (略) 负责旅游休闲渔业的行业管理,休闲渔业活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编制休闲渔业活动项目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宣传和促销。(行业管理)

(略) 负责划定海上休闲渔 (略) 。供旅游休闲船舶使用的休闲渔 (略) 最远端距离大#或海岛(最低潮位线)直线距离不得超过3海里。休闲渔 (略) 的划定,征求海事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略) 域)

市交通 (略) 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船舶检验规则, (略) 休闲渔船检验规则( (略) 长会上明确要求),负责对休闲渔船及船用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颁发相应证书。

防 (略) 负责对休闲渔船所有人、经营人以及渔港水域外休闲渔船停靠的码头或者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劝离休闲渔船占用航道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和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加大对海上休闲渔业活动经营的执法力度,加强对海上休闲渔业活动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共同维护海上休闲渔业活动经营秩序。(部门履职)

第五条(基本制度)休闲渔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禁止“三无”船舶从事休闲渔业。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 (略) 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休闲渔船的船型设计应当满足安全性、舒适性、功能性等要求。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 (略) 休闲渔船船型,经专家评审后分批次确定、公布并更新, (略) 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船型设计和制造休闲渔船。

海洋休闲渔船船长不小于8m,推进功率不小于14.7KW。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休 (略) 工具指标实行总量控制,不计入当地捕 (略) 工具控制指标(若上级主管部门颁布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 (略) (略) 域内休闲渔船的总量,不得超 (略) 休闲渔业主管部门 (略) 工具控制指标(若有)。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休闲渔业发展规划、休闲渔船规模、休闲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确定休闲渔船的控制指标,并报 (略) 农业农村厅。

第九条(审批权限)休闲 (略) (略) 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审批,休闲渔船指标优先给予减船渔民、失船渔民、传统渔民。

第十条(指标申请)申请休 (略) 工具指标, (略) 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 (略) 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申请换发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 (略) 工具指标的,应当提供遗嘱、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重新申 (略) 工具指标。

第十一条(指标转换)休闲 (略) 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 (略) 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休 (略) 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二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船舶建造)休闲渔船的船型、结构、性 (略)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关海洋渔业船舶的检验技术规则、建造规范和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捕捞许可证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所在地的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统一为“桂防渔休XXXXX”。休闲渔船应当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休闲渔船应当在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乘载人数、抗风等级、经营服务海域范围内作业。

(一)休闲渔船承载人数不应超过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员人数(含职务船员)。休闲渔船职务船员证书取得和最低配员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休闲渔 (略) 域为划定的海上休闲渔 (略) ,风力不超过蒲氏6级。

(三)休闲渔船经营服务海域为划定的海上休闲渔 (略) ,未划定的优先考虑传统钓场、休闲海洋牧 (略) ( (略) )、休闲渔船码头 (略) ,以及其他经相关主管部门规划用于开展休闲渔业经营与服务的水域。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船不得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休渔期内,休闲渔船可以 (略) 域从事休闲垂钓、渔事体验等经营活动,但不 (略) 等渔具进行渔业捕捞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 (略) 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实施单航次单位乘客捕捞限额管理, (略) 实际情况,确定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不得超过15千克。 (略) 箱进行垂钓,所钓渔获为人工养殖的,可不予以限制。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 (略) (略) 统一制定。

除《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第四章行为管理及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应当由休闲渔业经营企业统一组织,休闲渔业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固定的办公场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拥有6艘以上休闲渔船,至少配备1名以上相对固定的、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相对应的、不低于助理船副、助理管轮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休闲渔船的船长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安全负直接责任。渔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台账,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救生设备和设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根据法律规定及行业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七)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并组织本单位开展应急救援;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 (略) 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二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海事主动报告系统(EPRP)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做好值班收听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休闲渔船应当配备废油、污水和垃圾收集等环保设施。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消防和报警设备,其中救生配置按核定配员人数200%的标准配置,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六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七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 (略) 备案。

第二十八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仅限于白天(日出至日落之间)且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在广西管辖 (略) 作业。

第三十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一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三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 (略) 范围内休闲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休闲渔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实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间执法协作机制,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文旅、渔业、交通、海事、公安边防和海警等部门,对休闲渔船、休闲船舶停靠码头或浮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海上休闲渔业活动高峰期的现场监督管理。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渔业执法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情况, (略) 域联合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参与。

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海上休闲渔船、涉渔“三无船舶及农(自)用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各自职责范围 (略) 理,超出职权范围的, (略) 渔业主管部门,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协调相 (略) 理解决。

第三十六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不间断守听甚高频VHF11及16频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 (略) 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七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略) 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应用解释)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 (略) 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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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休闲渔船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指导推动海洋休闲渔船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我局起草了《 (略)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询意见,如有异议,请于2025年1月15日前书面反馈,反馈途径和方式如下:

1.电子邮件。邮件标题请注明:“ (略)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发送至邮箱:*@*63.com。

2.书面信函。邮寄地址为: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公室(沙木万海堤旁),并在信封上注明“ (略)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略)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略)

2025年1月8日


附件:

(略)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略) 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广西壮 (略) 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西壮 (略) 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略) (略) 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使用休闲渔船,参与从事休闲渔业相关活动的人员,以及休闲渔船的船员、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休闲渔船是指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在渔业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定载客12人以内的渔业船舶,不包括橡皮艇、摩托艇等。

休闲渔业是指提供开展垂钓、渔事体验(体验式捕捞、体验式渔业生产、水产品采集)等非渔业生产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 (略) (略) 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 (略) 范围内休闲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制。(属地管理)

市文化广电体 (略) 负责旅游休闲渔业的行业管理,休闲渔业活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编制休闲渔业活动项目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宣传和促销。(行业管理)

(略) 负责划定海上休闲渔 (略) 。供旅游休闲船舶使用的休闲渔 (略) 最远端距离大#或海岛(最低潮位线)直线距离不得超过3海里。休闲渔 (略) 的划定,征求海事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略) 域)

市交通 (略) 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船舶检验规则, (略) 休闲渔船检验规则( (略) 长会上明确要求),负责对休闲渔船及船用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颁发相应证书。

防 (略) 负责对休闲渔船所有人、经营人以及渔港水域外休闲渔船停靠的码头或者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劝离休闲渔船占用航道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和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加大对海上休闲渔业活动经营的执法力度,加强对海上休闲渔业活动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共同维护海上休闲渔业活动经营秩序。(部门履职)

第五条(基本制度)休闲渔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禁止“三无”船舶从事休闲渔业。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 (略) 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休闲渔船的船型设计应当满足安全性、舒适性、功能性等要求。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 (略) 休闲渔船船型,经专家评审后分批次确定、公布并更新, (略) 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船型设计和制造休闲渔船。

海洋休闲渔船船长不小于8m,推进功率不小于14.7KW。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休 (略) 工具指标实行总量控制,不计入当地捕 (略) 工具控制指标(若上级主管部门颁布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 (略) (略) 域内休闲渔船的总量,不得超 (略) 休闲渔业主管部门 (略) 工具控制指标(若有)。市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休闲渔业发展规划、休闲渔船规模、休闲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确定休闲渔船的控制指标,并报 (略) 农业农村厅。

第九条(审批权限)休闲 (略) (略) 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审批,休闲渔船指标优先给予减船渔民、失船渔民、传统渔民。

第十条(指标申请)申请休 (略) 工具指标, (略) 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 (略) 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申请换发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 (略) 工具指标的,应当提供遗嘱、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重新申 (略) 工具指标。

第十一条(指标转换)休闲 (略) 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 (略) 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休 (略) 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二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船舶建造)休闲渔船的船型、结构、性 (略)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关海洋渔业船舶的检验技术规则、建造规范和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捕捞许可证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所在地的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统一为“桂防渔休XXXXX”。休闲渔船应当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休闲渔船应当在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乘载人数、抗风等级、经营服务海域范围内作业。

(一)休闲渔船承载人数不应超过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员人数(含职务船员)。休闲渔船职务船员证书取得和最低配员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休闲渔 (略) 域为划定的海上休闲渔 (略) ,风力不超过蒲氏6级。

(三)休闲渔船经营服务海域为划定的海上休闲渔 (略) ,未划定的优先考虑传统钓场、休闲海洋牧 (略) ( (略) )、休闲渔船码头 (略) ,以及其他经相关主管部门规划用于开展休闲渔业经营与服务的水域。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船不得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休渔期内,休闲渔船可以 (略) 域从事休闲垂钓、渔事体验等经营活动,但不 (略) 等渔具进行渔业捕捞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 (略) 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实施单航次单位乘客捕捞限额管理, (略) 实际情况,确定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不得超过15千克。 (略) 箱进行垂钓,所钓渔获为人工养殖的,可不予以限制。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 (略) (略) 统一制定。

除《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第四章行为管理及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应当由休闲渔业经营企业统一组织,休闲渔业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固定的办公场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拥有6艘以上休闲渔船,至少配备1名以上相对固定的、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相对应的、不低于助理船副、助理管轮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休闲渔船的船长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安全负直接责任。渔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台账,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救生设备和设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根据法律规定及行业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七)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并组织本单位开展应急救援;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 (略) 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二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海事主动报告系统(EPRP)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做好值班收听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休闲渔船应当配备废油、污水和垃圾收集等环保设施。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消防和报警设备,其中救生配置按核定配员人数200%的标准配置,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六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七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 (略) 备案。

第二十八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仅限于白天(日出至日落之间)且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在广西管辖 (略) 作业。

第三十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一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三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 (略) 范围内休闲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休闲渔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实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间执法协作机制,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文旅、渔业、交通、海事、公安边防和海警等部门,对休闲渔船、休闲船舶停靠码头或浮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海上休闲渔业活动高峰期的现场监督管理。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渔业执法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情况, (略) 域联合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参与。

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海上休闲渔船、涉渔“三无船舶及农(自)用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各自职责范围 (略) 理,超出职权范围的, (略) 渔业主管部门,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协调相 (略) 理解决。

第三十六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不间断守听甚高频VHF11及16频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 (略) 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七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略) 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应用解释)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 (略) 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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