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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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公告送达

(略) (略) (经营者:朱建):我委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作出《 (略) 罚决定书》((长)住建专罚〔2024〕第14号),对你(单位)处以: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3.处罚款3790元(大写:人民币#仟#佰##元整)。你(单位)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 (略) 罚决定书》后未履行相关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仍未按规定缴纳罚 (略) 罚款,现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 (略) 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缴纳3790元罚款,同时缴纳因未依法缴纳罚款产 (略) 罚款3790元。

我委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关于限期履行《 (略) 罚决定书》((长)住建专罚〔2024〕第14号)的催告书((长)住建催字〔2024〕008号)。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 (略) 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我委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关于限期履行《 (略) 罚决定书》((长)住建专罚〔2024〕第14号)的催告书((长)住建催字〔2024〕008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23-#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10号

附件:《关于限期履行《 (略) 罚决定书》((长)住建专罚〔2024〕第14号)的催告书((长)住建催字〔2024〕008号)

(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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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经营者:朱建):我委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作出《 (略) 罚决定书》((长)住建专罚〔2024〕第14号),对你(单位)处以: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3.处罚款3790元(大写:人民币#仟#佰##元整)。你(单位)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 (略) 罚决定书》后未履行相关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仍未按规定缴纳罚 (略) 罚款,现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 (略) 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缴纳3790元罚款,同时缴纳因未依法缴纳罚款产 (略) 罚款3790元。

我委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关于限期履行《 (略) 罚决定书》((长)住建专罚〔2024〕第14号)的催告书((长)住建催字〔2024〕008号)。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 (略) 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我委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关于限期履行《 (略) 罚决定书》((长)住建专罚〔2024〕第14号)的催告书((长)住建催字〔2024〕008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23-#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10号

附件:《关于限期履行《 (略) 罚决定书》((长)住建专罚〔2024〕第14号)的催告书((长)住建催字〔2024〕008号)

(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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