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发布的一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望都县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 (略) 接到河北东淼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NO:M2024SPJC(略))望都县 (略) 销售的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3;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NO:M2024SPJC(略)),发现该批次香蕉已经销售完毕。经查,2024年10月13日望都县 (略) 从望都县淑文百货经营部采购进货的香蕉,共购进1箱(每箱10.5Kg),每箱(略),销售价为8元/Kg,2.66Kg用于检验及备样,实际销售10.5Kg,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截止到2024年11月15日未收到退回食品,也未收到涉及香蕉的相关投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留存了销售方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联系电话,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发布了召回公告,未收到退回食品,也未收到涉及香蕉的相关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 (略) 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 (略) 罚。
(略) 罚决 (略) 监不罚[2024]第1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对此事件非常重视,组织采购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有关采购食品的规定,并保证在以后的采购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保证所采购的食品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略) 场 (略)
2024年12月31日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发布的一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望都县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 (略) 接到河北东淼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NO:M2024SPJC(略))望都县 (略) 销售的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3;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NO:M2024SPJC(略)),发现该批次香蕉已经销售完毕。经查,2024年10月13日望都县 (略) 从望都县淑文百货经营部采购进货的香蕉,共购进1箱(每箱10.5Kg),每箱(略),销售价为8元/Kg,2.66Kg用于检验及备样,实际销售10.5Kg,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截止到2024年11月15日未收到退回食品,也未收到涉及香蕉的相关投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留存了销售方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联系电话,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发布了召回公告,未收到退回食品,也未收到涉及香蕉的相关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 (略) 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 (略) 罚。
(略) 罚决 (略) 监不罚[2024]第1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对此事件非常重视,组织采购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有关采购食品的规定,并保证在以后的采购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保证所采购的食品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略) 场 (略)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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