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注销大通腾达建筑福建有限公司等66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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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注销大通腾达建筑福建有限公司等66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现依企业自主申请,我局同意注销大通腾达建筑(福建)有限公司等66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详见附件),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作废,现予公布。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销名单

平潭综 (略) (略)  

2025年1月7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现依企业自主申请,我局同意注销大通腾达建筑(福建)有限公司等66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详见附件),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作废,现予公布。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销名单

平潭综 (略) (略)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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