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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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按照财政部、国 (略) 、水利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要求,省政府于近日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对我省具体适用税额、超计划取用水和未经批准取用水加征、农业生产取用水税收优惠等国家授权事项予以明确,并规定了纳税对象、计征方式、收入分成等事项。

考虑到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成效明显,《实施办法》总体上平移现行政策,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国家有新规定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如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切实减轻农村生产生活用水负担等。

按照财政部、国 (略) 、水利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要求,省政府于近日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对我省具体适用税额、超计划取用水和未经批准取用水加征、农业生产取用水税收优惠等国家授权事项予以明确,并规定了纳税对象、计征方式、收入分成等事项。

考虑到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成效明显,《实施办法》总体上平移现行政策,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国家有新规定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如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切实减轻农村生产生活用水负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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