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撤销贵州峰光英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撤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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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撤销贵州峰光英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撤销登记决定书

筑高新行审撤登字〔2024〕28号

贵 (略) :

根据利害关系人朱灿英请求, (略) 场 (略) (略) 调查建议(筑市监高建字[2024]11-8-2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略) 于2016年1月 (略) 场主体登记。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 (略) (略)

2025年1月8日

筑高新行审撤登字〔2024〕28号

贵 (略) :

根据利害关系人朱灿英请求, (略) 场 (略) (略) 调查建议(筑市监高建字[2024]11-8-2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略) 于2016年1月 (略) 场主体登记。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 (略) (略)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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