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合肥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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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 (略) 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中有关优待奖励计划生育家庭政策,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执行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帮助和改善计划生育家庭生活条件和社会环境,充分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照顾优惠,提升其家庭发展能力,解除其后顾之忧。

二、项目内容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该奖励扶助是指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省财政每人每年另增发24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 (略) 在国家、省统一标准基础上,所有对象每人每年提标12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扶助金按伤残每人每月1025元安排: 其中中央和省级各安排460元、160元,市级安排100元,县(市、区)、 (略) 安排305元;死亡按每人每月1275元安排,其中中央和省级各安排590元、210元,市级安排100元,县(市、区)、 (略) 安排375元。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520元、390元、260元标准安排扶助资金。 (略) 级提标后标准为每人每月530元、400元、270元,提标 (略) 级财政承担。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

1.紧急慰藉制度: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条件的家庭,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由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于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发放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

2.特扶家庭慰问制度:在重要节假日期间, (略)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每年给每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是指子女死亡或者三级以上伤残,该夫妻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对象发放480元的抚慰金。

3.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省人口基金在*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仍有超出的部分,由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在5000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四)计划生育退休一次性奖励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 (略) 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2011年3月15日后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 (略) 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2.对2002年9月1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3.对2007年11月17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达到法定退 (略) 无单位居民,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4.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三、项目对象资格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特殊家庭关怀扶助、退休一次性奖励对象,不包含2016年1月1日我省全面放开二孩后生育的家庭。

(四)计划生育退休一次性奖励

1.关闭、破产 (略) 属国有企业人员计划生育退休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办理了退休手续。

2.非国有企业退 (略) 无单位居民计划生育退休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退休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已领取一次性补助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不再补发。

四、项目资金

(一)资金筹措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扶助资金,中央与省承担部分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市提标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2.关闭、破产 (略) 属国有企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 (略) 财政承担,实行预拨制度,市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提供的实际发放报表拨付、清算,市人力资源和 (略) 统一代发至社保账户。

3.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城市无单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对象的退休一次性奖励金,市 (略) 、 (略) 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部分实行预拨制度,次年结算; (略) 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 (略) 财政承担,实行预拨制度,次年结算。

5.各县(市、区)、 (略) 不得随意提标计划生育奖特扶项目资金现行标准。

(二)资金发放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资金实行统一确认,统一发放。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资格确认工作;8月31日前,应将《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日内将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账户。市财政承担的资金5月底之前拨付到位。

2.关闭、破产 (略) 属国有企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金、非国有企业退 (略) 无单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金和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退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县(市、区)、 (略) 卫健部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确认发放。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资金由县(市、区)、 (略) 卫健部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确认发放。

(三)资金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县(区)级卫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略) 级卫健和财政部门,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项目资金当年预拨次年清算。除涉及保密事项外,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涉及的安排、分配、使用、监管、实施等相关信息,应按规定予以公开。各县(市、区)、 (略) 财政和卫健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在资金分配、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 (略)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资金的,按照协 (略) 理。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文件有效期内,国家、省级资金发放标准如发生调整按上级文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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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 (略) 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中有关优待奖励计划生育家庭政策,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执行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帮助和改善计划生育家庭生活条件和社会环境,充分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照顾优惠,提升其家庭发展能力,解除其后顾之忧。

二、项目内容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该奖励扶助是指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省财政每人每年另增发24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 (略) 在国家、省统一标准基础上,所有对象每人每年提标12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扶助金按伤残每人每月1025元安排: 其中中央和省级各安排460元、160元,市级安排100元,县(市、区)、 (略) 安排305元;死亡按每人每月1275元安排,其中中央和省级各安排590元、210元,市级安排100元,县(市、区)、 (略) 安排375元。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520元、390元、260元标准安排扶助资金。 (略) 级提标后标准为每人每月530元、400元、270元,提标 (略) 级财政承担。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

1.紧急慰藉制度: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条件的家庭,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由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于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发放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

2.特扶家庭慰问制度:在重要节假日期间, (略)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每年给每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是指子女死亡或者三级以上伤残,该夫妻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对象发放480元的抚慰金。

3.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省人口基金在*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仍有超出的部分,由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在5000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四)计划生育退休一次性奖励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 (略) 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2011年3月15日后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 (略) 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2.对2002年9月1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3.对2007年11月17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达到法定退 (略) 无单位居民,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4.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三、项目对象资格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特殊家庭关怀扶助、退休一次性奖励对象,不包含2016年1月1日我省全面放开二孩后生育的家庭。

(四)计划生育退休一次性奖励

1.关闭、破产 (略) 属国有企业人员计划生育退休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办理了退休手续。

2.非国有企业退 (略) 无单位居民计划生育退休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退休奖励金项目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已领取一次性补助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不再补发。

四、项目资金

(一)资金筹措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扶助资金,中央与省承担部分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市提标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2.关闭、破产 (略) 属国有企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 (略) 财政承担,实行预拨制度,市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提供的实际发放报表拨付、清算,市人力资源和 (略) 统一代发至社保账户。

3.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城市无单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对象的退休一次性奖励金,市 (略) 、 (略) 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部分实行预拨制度,次年结算; (略) 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 (略) 财政承担,实行预拨制度,次年结算。

5.各县(市、区)、 (略) 不得随意提标计划生育奖特扶项目资金现行标准。

(二)资金发放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资金实行统一确认,统一发放。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资格确认工作;8月31日前,应将《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日内将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账户。市财政承担的资金5月底之前拨付到位。

2.关闭、破产 (略) 属国有企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金、非国有企业退 (略) 无单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金和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退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县(市、区)、 (略) 卫健部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确认发放。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资金由县(市、区)、 (略) 卫健部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确认发放。

(三)资金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县(区)级卫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略) 级卫健和财政部门,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项目资金当年预拨次年清算。除涉及保密事项外,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涉及的安排、分配、使用、监管、实施等相关信息,应按规定予以公开。各县(市、区)、 (略) 财政和卫健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在资金分配、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 (略)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资金的,按照协 (略) 理。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文件有效期内,国家、省级资金发放标准如发生调整按上级文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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