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依职权注销登记公告
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注销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方式:0701--(略)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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