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2024年度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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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2024年度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略) (略)

(略) 2024年度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

情况的通报

各 (略) 、 (略) 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方案编制质量,确保方案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我局组织省级水土保 (略) 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中随机抽取16个开展核查。其中, (略) 承诺制管理审批项目2个,区县审批项目14个。抽查结果为:1个良好,8个合格,2个基本合格,5个不合格( (略) (略) 、 (略) (略) 、合 (略) 、叙 (略) 、古 (略) 各审批1个),详见附件。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办水保函〔2020〕564号)等相关规定,现对泸州叠加工程 (略) 、宜宾兴水 (略) 、四川 (略) 、成都广源 (略) 、四川佳泓 (略) 5家编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重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抽查结果“不合格”的5家审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各 (略) 、有关水土保持审批单位要对本次抽查发现的问题深刻反思,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加强技术评审单位和专家的管理,督促技术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水土保持规范标准和国家政策,依法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开展方案审查工作并对审查结论负责,切实提高水土保持方案质量严把方案审批关。要严格落实“两单”管理等相关规定,切实发挥信用监管在水土保持强监管中的作用。同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审批单位要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于2025年1月30日前修改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并重新上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4.0”。

附件:存在不符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情况表

(略) (略)

2025年1月10日


附件

存在不符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单位

方案编制单位

方案审批单位

审批文号

技术评审专家姓名及单位

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智能化新材料产业科技园提水泵站及管道工程

(略) 川南 (略) 建设管理中心

泸州叠加工程 (略)

(略) (略) (略)

泸龙行审水保〔2023〕5号

刘胤

平 (略)

1.对水保方案编制完工后补报的主要原因未作任何说明;工程建设规模缺乏依据,与批复要件规模不一致;未介绍已实施的工程和水保措施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补强措施;临时工程组成存在重大漏失;土石方平衡存在重大漏失,余方去向不明;其占地类型和数量存疑;建设方案和临时工程布置合理性等评价不到位。

2.防治标准引用错误, (略) 错误,缺失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分区措施体系不完整且前后不一致,未见主 (略)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内容,水土保持措施不完备,防治目标取值不合理;分区措施 (略) 不明确。

3.投资计算结果明显不合理;效益分析所依据的基础数据不可靠;六项指标计算不合理。

4.水土流失预测错误,未明确水土流失监测具体桩号点位,各点位具体监测手段不明确,未提出三色评价要求;本工程已完工,报告书界定其阶段为可研阶段,不满足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文字和数据存在诸多非技术性错误,所引述的多个规范、标准及政策文件均已过期或废止;附图不完整。

2

(略) (略) 新乐镇白节河双河场段防洪治理工程

(略) (略) (略)

宜宾兴水 (略)

(略) (略) (略)

泸纳水许可〔2023〕18号

魏仁书

(略) (略)

代思容

(略) (略)

杨远志

(略) (略)

1.方案中的建设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不一致,与初设审查意见不一致;占地面积与初设审查意见不一致;无表土资源调查,无表土分布图及土壤剖面现场照片;取料场无选址意见、无图纸、无地质勘察资料、无现场照片等资料;淤泥回 (略) 无相关附件支撑;项目 (略) 内,主体工程选址评价不足未明确是如何“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能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的;建设方案等评价不到位。

2.防治目标取值不合理;分区措施 (略) 不明确。

3.水土保持投资应为概算投资,单价分析表不宜采用扩大系数;六项指标计算不合理。

4.无取料场选址意见,无取料场设计图纸,无取料场地勘资料,无开采方式,无法判断选址是否合理;淤泥回 (略) 无选址意见等相关附件支撑,无土石方综合利用相关资料支撑。

5.水土流失数据未采取最新数据,监测范围不正确,缺少淤泥回 (略) 的监测;监测方法不符合实际情况,监测点位不明确;附图不完整。

3

合江县X105先滩文明至福宝天 (略) (略) 项目

合江县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四川 (略)

合 (略)

合水许可

〔2023〕5号

罗太君

合 (略)

杨有权

合 (略)

刘成春

合 (略)

王中银

合 (略)

李继伟

合 (略)

1.工程组成不完善, (略) 欠合理;弃渣场外环境介绍不清楚,未明确弃渣场与周边基础设施位置关系,缺少上游汇水面积、最大堆高等基础参数;施工工艺未体现改建工程的特点;未明确工程涉及自怀原始森林公园(四川佛宝自 (略) ) (略) 段、工程型式,未提出针对性保护措施,未明 (略) 相应专项论证结果,未明确临时工程是否涉及环水保重 (略) 域,建设方案和临时工程布置合理性等评价不到位。

2.缺失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分区措施体系不完整且前后不一致。

3.土地整治费用不合理;边 (略) 的硬化地表及永久建筑物面积基础数据不合理,与工程措施面积等数据矛盾。

4.未将工程改建拆除的建渣纳入土石方平衡,不合理,且未明 (略) 理去向;弃渣场选址合理性分析不够,未取得选址确认表。

5.水土流失预测过程错误;未明确水土流失监测具体桩号点位,缺乏实操性,监测频次表述错误,各点位具体监测手段不明确;未见工 (略) 相应专项评价支撑性结论及要件;附图不完整。

4

叙永县停车场建设项目二期

叙 (略)

成都广源 (略)

叙 (略)

叙水许可

〔2023〕41号

钟友强

叙 (略)

曾显

叙 (略)

张彦

叙 (略)

许志

叙 (略)

1.建设单位提供的永久占地说明文件不能作为本工程永久占地面积大于用地审查面积的支撑要件,其防治责任范围大于批复的用地范围,涉嫌超范围施工。

2.设计水平年前后不一致,本工程2024年6月底完工,“设计水平年为完工后的后一年,即2024年”;缺失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

3.临时工程中,施工营地界定有误,未见表土临时堆存位置、堆存方案和相关措施等,存在漏项。

4.弃渣场“ (略) 有少量居民点分布”,未明确弃 (略) 、居民点的平纵面位置关系,缺乏弃渣场最大堆高等基本参数,不能得到弃渣场安全稳定的结论;报告中就余方、弃方和临时余方堆放点的界定混乱,其土石方平衡评价、弃渣场合理性评价混乱。

5.工程占地混乱,未开展土石方减量化、资源化分析;建设方案和临时工程布置合理性等评价不到位;未根据不 (略) 水土流失特点与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的特点 (略) ,分区有误。

6.缺乏施工期土壤侵蚀模数计算依据,模数显著过大,土壤流失量预测结果不可信;水土流失各监测点位布置不明,缺乏各监测点位具体监测方法;附图不完整。

5

(略) (略) (略) 工程弃土场

古 (略) (略)

四川佳泓 (略)

古 (略)

古水许可

〔2023〕026号

曾毅

古 (略)

韩先毅

古 (略)

徐启文

古 (略)

梅松义

古 (略)

余砺

古 (略)

1.项目建设现状不明,弃渣严重冒顶,报告书未明确是否涉及未批先建;该处沟道型弃渣场“涉及占用小水沟河道”,未明确弃渣场是否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问题,弃渣场选址存在水土保持重大制约因素;未就该弃渣场涉及永久占地进行说明,未提供工程占地依据文件,占地结果不可信;未开展渣体整体稳定性分析计算,渣场稳定性分析结论不可信;未就本弃 (略) (略) 出渣情况进行减量化、资源化论证。

2.防治责任范围图与工程建设红线范围显著不一致;未明确界定施工便道归属情况;未明确服务期间的表土堆放和保存的位置等情况;主体工程选址评价不足;未提供挡土墙抗滑、抗倾覆等稳定性计算成果,挡土墙稳定性计算结果不可信;未提供涵洞过流能力校核结论,排洪管线行洪论证结论不可信。

3.拦挡和排水工程等级界定错误;未就表土临时堆放、施工便道的 (略) 情况进行说明;未考虑运 (略) 临时排水措施,未明确表土堆放和施 (略) 的水土保持措施,缺乏沟道型弃渣场的拦水、消能等措施,未考虑运行服务期间的临时排水措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不完整。

4.水土保持监测年限有误,监测费用计算错误;项目缺乏立项支撑文件、用地文件、弃渣场选址确认文件、行洪审查及批复等支撑性要件。

5.弃渣场生产运行期水土流失预测时段错误,建设期及运行期的运 (略) 土壤侵蚀模数过大,水土流失预测结果不可信;监测点位未考虑临 (略) 监测,未明确监测布点具体位置,附图不完整。


(略) (略)

(略) 2024年度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

情况的通报

各 (略) 、 (略) 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方案编制质量,确保方案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我局组织省级水土保 (略) 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中随机抽取16个开展核查。其中, (略) 承诺制管理审批项目2个,区县审批项目14个。抽查结果为:1个良好,8个合格,2个基本合格,5个不合格( (略) (略) 、 (略) (略) 、合 (略) 、叙 (略) 、古 (略) 各审批1个),详见附件。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办水保函〔2020〕564号)等相关规定,现对泸州叠加工程 (略) 、宜宾兴水 (略) 、四川 (略) 、成都广源 (略) 、四川佳泓 (略) 5家编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重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抽查结果“不合格”的5家审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各 (略) 、有关水土保持审批单位要对本次抽查发现的问题深刻反思,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加强技术评审单位和专家的管理,督促技术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水土保持规范标准和国家政策,依法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开展方案审查工作并对审查结论负责,切实提高水土保持方案质量严把方案审批关。要严格落实“两单”管理等相关规定,切实发挥信用监管在水土保持强监管中的作用。同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审批单位要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于2025年1月30日前修改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并重新上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4.0”。

附件:存在不符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情况表

(略) (略)

2025年1月10日


附件

存在不符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单位

方案编制单位

方案审批单位

审批文号

技术评审专家姓名及单位

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智能化新材料产业科技园提水泵站及管道工程

(略) 川南 (略) 建设管理中心

泸州叠加工程 (略)

(略) (略) (略)

泸龙行审水保〔2023〕5号

刘胤

平 (略)

1.对水保方案编制完工后补报的主要原因未作任何说明;工程建设规模缺乏依据,与批复要件规模不一致;未介绍已实施的工程和水保措施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补强措施;临时工程组成存在重大漏失;土石方平衡存在重大漏失,余方去向不明;其占地类型和数量存疑;建设方案和临时工程布置合理性等评价不到位。

2.防治标准引用错误, (略) 错误,缺失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分区措施体系不完整且前后不一致,未见主 (略)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内容,水土保持措施不完备,防治目标取值不合理;分区措施 (略) 不明确。

3.投资计算结果明显不合理;效益分析所依据的基础数据不可靠;六项指标计算不合理。

4.水土流失预测错误,未明确水土流失监测具体桩号点位,各点位具体监测手段不明确,未提出三色评价要求;本工程已完工,报告书界定其阶段为可研阶段,不满足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文字和数据存在诸多非技术性错误,所引述的多个规范、标准及政策文件均已过期或废止;附图不完整。

2

(略) (略) 新乐镇白节河双河场段防洪治理工程

(略) (略) (略)

宜宾兴水 (略)

(略) (略) (略)

泸纳水许可〔2023〕18号

魏仁书

(略) (略)

代思容

(略) (略)

杨远志

(略) (略)

1.方案中的建设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不一致,与初设审查意见不一致;占地面积与初设审查意见不一致;无表土资源调查,无表土分布图及土壤剖面现场照片;取料场无选址意见、无图纸、无地质勘察资料、无现场照片等资料;淤泥回 (略) 无相关附件支撑;项目 (略) 内,主体工程选址评价不足未明确是如何“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能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的;建设方案等评价不到位。

2.防治目标取值不合理;分区措施 (略) 不明确。

3.水土保持投资应为概算投资,单价分析表不宜采用扩大系数;六项指标计算不合理。

4.无取料场选址意见,无取料场设计图纸,无取料场地勘资料,无开采方式,无法判断选址是否合理;淤泥回 (略) 无选址意见等相关附件支撑,无土石方综合利用相关资料支撑。

5.水土流失数据未采取最新数据,监测范围不正确,缺少淤泥回 (略) 的监测;监测方法不符合实际情况,监测点位不明确;附图不完整。

3

合江县X105先滩文明至福宝天 (略) (略) 项目

合江县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四川 (略)

合 (略)

合水许可

〔2023〕5号

罗太君

合 (略)

杨有权

合 (略)

刘成春

合 (略)

王中银

合 (略)

李继伟

合 (略)

1.工程组成不完善, (略) 欠合理;弃渣场外环境介绍不清楚,未明确弃渣场与周边基础设施位置关系,缺少上游汇水面积、最大堆高等基础参数;施工工艺未体现改建工程的特点;未明确工程涉及自怀原始森林公园(四川佛宝自 (略) ) (略) 段、工程型式,未提出针对性保护措施,未明 (略) 相应专项论证结果,未明确临时工程是否涉及环水保重 (略) 域,建设方案和临时工程布置合理性等评价不到位。

2.缺失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分区措施体系不完整且前后不一致。

3.土地整治费用不合理;边 (略) 的硬化地表及永久建筑物面积基础数据不合理,与工程措施面积等数据矛盾。

4.未将工程改建拆除的建渣纳入土石方平衡,不合理,且未明 (略) 理去向;弃渣场选址合理性分析不够,未取得选址确认表。

5.水土流失预测过程错误;未明确水土流失监测具体桩号点位,缺乏实操性,监测频次表述错误,各点位具体监测手段不明确;未见工 (略) 相应专项评价支撑性结论及要件;附图不完整。

4

叙永县停车场建设项目二期

叙 (略)

成都广源 (略)

叙 (略)

叙水许可

〔2023〕41号

钟友强

叙 (略)

曾显

叙 (略)

张彦

叙 (略)

许志

叙 (略)

1.建设单位提供的永久占地说明文件不能作为本工程永久占地面积大于用地审查面积的支撑要件,其防治责任范围大于批复的用地范围,涉嫌超范围施工。

2.设计水平年前后不一致,本工程2024年6月底完工,“设计水平年为完工后的后一年,即2024年”;缺失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

3.临时工程中,施工营地界定有误,未见表土临时堆存位置、堆存方案和相关措施等,存在漏项。

4.弃渣场“ (略) 有少量居民点分布”,未明确弃 (略) 、居民点的平纵面位置关系,缺乏弃渣场最大堆高等基本参数,不能得到弃渣场安全稳定的结论;报告中就余方、弃方和临时余方堆放点的界定混乱,其土石方平衡评价、弃渣场合理性评价混乱。

5.工程占地混乱,未开展土石方减量化、资源化分析;建设方案和临时工程布置合理性等评价不到位;未根据不 (略) 水土流失特点与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的特点 (略) ,分区有误。

6.缺乏施工期土壤侵蚀模数计算依据,模数显著过大,土壤流失量预测结果不可信;水土流失各监测点位布置不明,缺乏各监测点位具体监测方法;附图不完整。

5

(略) (略) (略) 工程弃土场

古 (略) (略)

四川佳泓 (略)

古 (略)

古水许可

〔2023〕026号

曾毅

古 (略)

韩先毅

古 (略)

徐启文

古 (略)

梅松义

古 (略)

余砺

古 (略)

1.项目建设现状不明,弃渣严重冒顶,报告书未明确是否涉及未批先建;该处沟道型弃渣场“涉及占用小水沟河道”,未明确弃渣场是否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问题,弃渣场选址存在水土保持重大制约因素;未就该弃渣场涉及永久占地进行说明,未提供工程占地依据文件,占地结果不可信;未开展渣体整体稳定性分析计算,渣场稳定性分析结论不可信;未就本弃 (略) (略) 出渣情况进行减量化、资源化论证。

2.防治责任范围图与工程建设红线范围显著不一致;未明确界定施工便道归属情况;未明确服务期间的表土堆放和保存的位置等情况;主体工程选址评价不足;未提供挡土墙抗滑、抗倾覆等稳定性计算成果,挡土墙稳定性计算结果不可信;未提供涵洞过流能力校核结论,排洪管线行洪论证结论不可信。

3.拦挡和排水工程等级界定错误;未就表土临时堆放、施工便道的 (略) 情况进行说明;未考虑运 (略) 临时排水措施,未明确表土堆放和施 (略) 的水土保持措施,缺乏沟道型弃渣场的拦水、消能等措施,未考虑运行服务期间的临时排水措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不完整。

4.水土保持监测年限有误,监测费用计算错误;项目缺乏立项支撑文件、用地文件、弃渣场选址确认文件、行洪审查及批复等支撑性要件。

5.弃渣场生产运行期水土流失预测时段错误,建设期及运行期的运 (略) 土壤侵蚀模数过大,水土流失预测结果不可信;监测点位未考虑临 (略) 监测,未明确监测布点具体位置,附图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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