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晋江长汀工业园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晋江长汀工业园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长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我县已依法对晋江(长汀)工业园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启动土地征收预公告。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该项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不影响项目实施和建设。现就该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和权属、地类、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长汀县河田镇朱溪村。拟征收河田镇朱溪村集体土地共计2.5662公顷,其中:农用地2.5662公顷(林地1.9922公顷、草地0.3751公顷、其他农用地0.1989公顷),其中2.5662公顷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朱溪村所有。合计征收集体土地2.5662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晋江(长汀)工业园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的规定,属可以征收情形。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汀政规〔2023〕6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略) 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河田镇朱溪 (略) 片综合地价(略)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
本次拟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地面附着物按《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汀政规〔2023〕12号)规定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1.涉及的农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晋江(长汀)工业园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全部属于村集体所有,没有发包到户,不需要安置农业人口。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河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河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为实施长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我县已依法对晋江(长汀)工业园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启动土地征收预公告。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该项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不影响项目实施和建设。现就该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和权属、地类、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长汀县河田镇朱溪村。拟征收河田镇朱溪村集体土地共计2.5662公顷,其中:农用地2.5662公顷(林地1.9922公顷、草地0.3751公顷、其他农用地0.1989公顷),其中2.5662公顷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朱溪村所有。合计征收集体土地2.5662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晋江(长汀)工业园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的规定,属可以征收情形。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汀政规〔2023〕6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略) 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河田镇朱溪 (略) 片综合地价(略)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
本次拟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地面附着物按《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汀政规〔2023〕12号)规定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1.涉及的农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晋江(长汀)工业园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全部属于村集体所有,没有发包到户,不需要安置农业人口。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河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河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为实施长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我县已依法对晋江(长汀)工业园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启动土地征收预公告。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该项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不影响项目实施和建设。现就该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和权属、地类、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长汀县河田镇朱溪村。拟征收河田镇朱溪村集体土地共计2.5662公顷,其中:农用地2.5662公顷(林地1.9922公顷、草地0.3751公顷、其他农用地0.1989公顷),其中2.5662公顷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朱溪村所有。合计征收集体土地2.5662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晋江(长汀)工业园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的规定,属可以征收情形。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汀政规〔2023〕6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略) 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河田镇朱溪 (略) 片综合地价(略)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
本次拟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地面附着物按《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汀政规〔2023〕12号)规定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1.涉及的农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晋江(长汀)工业园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全部属于村集体所有,没有发包到户,不需要安置农业人口。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河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河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为实施长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我县已依法对晋江(长汀)工业园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启动土地征收预公告。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该项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不影响项目实施和建设。现就该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和权属、地类、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长汀县河田镇朱溪村。拟征收河田镇朱溪村集体土地共计2.5662公顷,其中:农用地2.5662公顷(林地1.9922公顷、草地0.3751公顷、其他农用地0.1989公顷),其中2.5662公顷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朱溪村所有。合计征收集体土地2.5662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晋江(长汀)工业园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的规定,属可以征收情形。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汀政规〔2023〕6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略) 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河田镇朱溪 (略) 片综合地价(略)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
本次拟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地面附着物按《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汀政规〔2023〕12号)规定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1.涉及的农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晋江(长汀)工业园豆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全部属于村集体所有,没有发包到户,不需要安置农业人口。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河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河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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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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