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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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略) 的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 (略) (略) 范围内烟草制品零 (略) 管理(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电子烟 (略) 按照《云南省电子烟 (略) 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 (略) 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 (略) 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 (略) 。
第五条 (略) 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 (略) 标准。
第二章 (略) 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方米以上,无明显物理隔断的经营场所可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零售点间距不受限制。经营面积的测算不包 (略) 、 (略) 、 (略) 等非 (略) 域。本条所称的零售点是指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略) 统一结算、以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
第十二条 本市零售 (略) 规划数 (略) 域、 (略) 格归属等详见《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公示表》(附件2)及《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网格示意图》(附件4)。
1. (略) 域包括: (略) 城区及近郊 (略) , (略) 小沙 (略) 场;南至花桥坝检查站;东 (略) 延线( (略) 以 (略) )。 (略) ,西 (略) 坝;北至小沙坝大桥;南至南坝桥;东至下赖茂;西南至赖茂村委会所在地。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周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除特 (略) 域外,均不得少于60米。
2.乡 (略) 域包括:乡镇(街 (略) )道路两侧商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具体范围是指乡镇(街 (略) )人民政府 (略) 域内已经自然形成的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在乡镇(街道)中相对 (略) ,以及乡镇内因历史原因自 (略) 。以此方式设立的零售点不计入 (略) 域 (略) 总数。
3. (略) 域:
(1)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 (略) 域, (略) 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5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10户。 (略) 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5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2) (略) 域。拥有100户村民以上的村小组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村民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3)每个旅 (略) 域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出2个,且每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旅 (略) 是指由怒江州政府重点打造旅 (略) 项目,被国家评为“3A”级及以 (略) 。
(4)酒店、宾馆、招待所、餐饮店等。经营地点 (略) 范围内,具备独立的卷 (略) 域及设施,以经营商品部、吧台售卖为主且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经营场所与其周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5) (略) 内为满足员工消费需求,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60米。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 (略) 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200米以内, (略) 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四)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详见《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附件5)。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70%执行。本规定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第十五条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 (略) 格内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申 (略) (略) 格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六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 (略) 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略) (略) 格申请新办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七条 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注销零售许可证,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首次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不 (略) 格规划数限制和零售点间距限制。
第十八条 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销售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 (略) 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千分之二。详见《 (略) (略) 雪茄烟专营店零售 (略) 公示表》(附件3)。
第十九条 新设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数限制。
2.用于雪茄经营的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并配备与本店雪茄销售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设施、仓储设备等。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市零售 (略) 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半年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暂不 (略) 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6)。属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情形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3年9月29日起实施的《 (略) 制品零售 (略) 规定(修订稿)(2023-2028年)》(泸烟专〔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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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略) 的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 (略) (略) 范围内烟草制品零 (略) 管理(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电子烟 (略) 按照《云南省电子烟 (略) 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 (略) 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 (略) 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 (略) 。
第五条 (略) 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 (略) 标准。
第二章 (略) 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方米以上,无明显物理隔断的经营场所可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零售点间距不受限制。经营面积的测算不包 (略) 、 (略) 、 (略) 等非 (略) 域。本条所称的零售点是指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略) 统一结算、以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
第十二条 本市零售 (略) 规划数 (略) 域、 (略) 格归属等详见《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公示表》(附件2)及《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网格示意图》(附件4)。
1. (略) 域包括: (略) 城区及近郊 (略) , (略) 小沙 (略) 场;南至花桥坝检查站;东 (略) 延线( (略) 以 (略) )。 (略) ,西 (略) 坝;北至小沙坝大桥;南至南坝桥;东至下赖茂;西南至赖茂村委会所在地。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周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除特 (略) 域外,均不得少于60米。
2.乡 (略) 域包括:乡镇(街 (略) )道路两侧商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具体范围是指乡镇(街 (略) )人民政府 (略) 域内已经自然形成的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在乡镇(街道)中相对 (略) ,以及乡镇内因历史原因自 (略) 。以此方式设立的零售点不计入 (略) 域 (略) 总数。
3. (略) 域:
(1)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 (略) 域, (略) 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5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10户。 (略) 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5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2) (略) 域。拥有100户村民以上的村小组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村民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3)每个旅 (略) 域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出2个,且每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旅 (略) 是指由怒江州政府重点打造旅 (略) 项目,被国家评为“3A”级及以 (略) 。
(4)酒店、宾馆、招待所、餐饮店等。经营地点 (略) 范围内,具备独立的卷 (略) 域及设施,以经营商品部、吧台售卖为主且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经营场所与其周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5) (略) 内为满足员工消费需求,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60米。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 (略) 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200米以内, (略) 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四)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详见《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附件5)。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70%执行。本规定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第十五条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 (略) 格内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申 (略) (略) 格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六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 (略) 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略) (略) 格申请新办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七条 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注销零售许可证,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首次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不 (略) 格规划数限制和零售点间距限制。
第十八条 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销售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 (略) 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千分之二。详见《 (略) (略) 雪茄烟专营店零售 (略) 公示表》(附件3)。
第十九条 新设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数限制。
2.用于雪茄经营的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并配备与本店雪茄销售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设施、仓储设备等。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市零售 (略) 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半年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暂不 (略) 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6)。属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情形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3年9月29日起实施的《 (略) 制品零售 (略) 规定(修订稿)(2023-2028年)》(泸烟专〔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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