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招标公告
连自然资利用发〔2025〕1号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略) 人民武装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略) 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4〕44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 (略) 人民武装部名 (略) 连州镇麻地坪地段、面积为5560平方米(折合8.3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府国用总字第#号/字(连行机)第111号];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连府国用总字第#号/字(连行机)第111号)
2. (略) 人民政府关于同 (略) 人民武装部名下556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4〕44号)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连府国用总字第#号字(连行机)第111号).pdf
附件2. (略) 人民政府关于同 (略) 人民武装部名下556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4〕44号).pdf
(略) (略)
2025年1月10日
连自然资利用发〔2025〕1号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略) 人民武装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略) 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4〕44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 (略) 人民武装部名 (略) 连州镇麻地坪地段、面积为5560平方米(折合8.3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府国用总字第#号/字(连行机)第111号];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连府国用总字第#号/字(连行机)第111号)
2. (略) 人民政府关于同 (略) 人民武装部名下556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4〕44号)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连府国用总字第#号字(连行机)第111号).pdf
附件2. (略) 人民政府关于同 (略) 人民武装部名下556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4〕44号).pdf
(略) (略)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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