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略) 综合 (略)
关于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经营
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经营的朝天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6日, (略) 场 (略) 委托海南 (略) 对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经销的朝天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 (略) 检验,上述朝天椒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置情况
2024年7月17日, (略) 场监 (略)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朝天椒的《检验报告》。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朝天椒。
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朝天椒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4年9月22日对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朝天椒3.5公斤,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2元/公斤,货值总金额为人民币42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朝天椒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朝天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朝天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朝天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 (略) 罚。
(略) 综合 (略)
关于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经营
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经营的朝天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6日, (略) 场 (略) 委托海南 (略) 对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经销的朝天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 (略) 检验,上述朝天椒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置情况
2024年7月17日, (略) 场监 (略)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朝天椒的《检验报告》。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朝天椒。
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朝天椒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4年9月22日对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朝天椒3.5公斤,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2元/公斤,货值总金额为人民币42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朝天椒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朝天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文昌翁田符夏茹蔬菜摊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朝天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朝天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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