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度新余市含县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项目征集公告
2025-202 (略) ( (略)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按照本征集公告要求,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
(略) (略) 拟对2025-202 (略) ( (略)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项目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兹邀请符合本次征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征集。
1、征集人名称: (略) (略)
2、联系人:政府采购部
3、联系方式:0790-(略)
4、联系地址: (略) (略) 赣西大道1958号
1、征集项目名称:2025-202 (略) ( (略)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项目
2、征集项目编号:K(略)4
3、征集项目简介:2025-202 (略) ( (略)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项目, (略) (略) 作为本项目征集人,拟对该项目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兹邀请符合本次征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征集。
4、适用于本项目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
序号 | (略) 划/采购单位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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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略) 所属采购单位 | (略) 划 |
5、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
序号 | 采购包号 | 标的名称 | 采购品目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预估采购数量 | 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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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项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60.0 | 是 |
(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1.分包名称: 机动车保险服务 申请加入框架协议
1)标的名称: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2)服务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技术保障 | 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 | 最高限制单价(折扣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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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内容 |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 1、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 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略) 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 |||
2 | 服务内容 | 机动车商业车险保费 | 1、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除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等主险和附加险,采购人可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选择投保。 2、机动车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确定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件险不能单独投保。 3、除必保险种外,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供应商应对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0.65折(65%)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 |||
3 | 服务标准 | 承保基本服务承诺 | 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2、对投保人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及时作出响应,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服务。 3、新购车辆于购车当日办妥投保手续,续保车辆保险到期前【60】日内通知投保人,并派专人办妥投保手续。 4、投保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时限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一年。 5、在接到投保人车辆变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办妥保单变更、退保等手续。 6、能提供多种投保方式,包括:上门办理;电话投保;网络投保;网点投保。 7、将保单及相关单据按双方约定方式及时送达投保人。 | |||
4 | 技术保障 | 理赔服务要求 | 1、接报案 1.1提供24小时出险报案服务专线,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一案一办,组建专人服务小组。 1.2在48小时内生成报案号。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保险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2.1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市内应在【0.5】小时内,郊区县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 2.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结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不具备拍照条件,可不提供现场照片,如遇重大损失或保险责任争议较大的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3、拖车服务 3.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 3.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3.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数额。 4、定责定损 4.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 (略) 理意见,在计损时以原厂配件(无原厂配件可以计损的情形下,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用质量相当的配件)价格进行计算。 B、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略) 元,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C.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D.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 (略) 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4.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车辆修理 5.1车辆出险后,投保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优先选择车辆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入围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投保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 5.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5.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投保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6、索赔材料递交 6.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6.2 (略) 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6.3支付抢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 |||
5 | 其他服务要求 | 服务能力要求 | 1、拥有必要的专业设备 包括专业查勘定损设备、专用车辆等,能满足服务要求。 2、有能提供便利服 (略) 点 2.1 保险 (略) 点能基本覆盖投保人所 (略) 划。 2.2 保险人在投保人所 (略) 划周边省份设有保险服务机构。 2.3 保险人在投保人所在省、 (略) 、 (略) (略) (略) 设有保险服务机构。 | |||
6 | 其他服务要求 | 报价要求 | 1、报价要求为自主定价系数报价(摩托车、拖拉机除外),自主定价系数报价按0.65折(65%)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2、自主定价系数填报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4、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最新规定执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6、所承诺的自主定价系数报价适用对应机动车种类(包括进口、国产)选择投保的商业保险主险和商业保险附加险。 7、实际应缴保费=交强险最终保险费+商业险最终保险费+商业附加险最终保险费。 7.1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 (略) 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7.2一般车辆商业险最终保险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 7.3商业附加险最终保险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 7.4如 (略) 最终保费计算结果低于基准保费的,以 (略) 最终保费计算结果为准; 7.5引入交通违法 (略) ,根据当地执行系数值进行计算;未引入交通违法 (略) ,交通违法系数不参与保费计算。 8、车损险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交通违法系数由中国银 (略) 获取;其余险别(非车损险)基准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向原银保监会备案费率表计算而来。 9、保险车辆应缴费用=实际应缴保费+车船税。 |
3)服务人员组成要求:
序号 | 服务人员组成要求 | 资质要求 | 数量 | 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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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组建专门服务团队 为项目组建专业化服务小组,负责承保、理赔等工作,并指定配备1名负责人承担项目总体管理、协调工作,服务团队人数要求不少于【3】人。 2、提供异地查勘理赔服务。 3、提供交 (略) 理咨询服务。 4、提供车辆养护咨询服务。 5、提供专属服务手册。 6、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知识培训。 7、遇极端气侯救援服务。 |
(3)商务要求:
1.分包名称:机动车保险服务
1) 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 (略)
2) 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3) 支付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4) 违约责任:
1、投保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当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保险公司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
3、如果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保险公司应与采购方及时协商,重新修订相关协议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将不被视为违约。
5) 解决争议的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次征集的框架协议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1).分包名称:机动车保险服务
1. 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
序号 | 资格要求名称 |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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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供应商需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供应商需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
3 | 供应商应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 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
4 | 无 | 无 |
2. 供应商特殊资格要求
序号 | 资格要求名称 |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
---|---|---|
1 | 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 | 1、供应商必须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营 业执照》业务范围至少包含: A.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B. 机动车(辆)保险 ;上述A、B两项具 备任意一项即可。 2、 (略) 本 (略) 分设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列表 并加盖公章。 |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不专门面向的原因: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1.分包名称: 机动车保险服务
(1)、资格审查方法:
征集人对供应商提交的加入本项目框架协议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标准:
征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征集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的要求,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入围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供应商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征集人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征集人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后,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 (略) ”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当天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 (略) 页截图,拒绝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 (略)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申请的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通过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
(一) 征集人的权力和义务
1、为本协议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2、对本协议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3、对本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4、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5、接受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6、公开本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7、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二) 入围供应商的权力与义务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服务和协议价格向采购人供货;
2、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进行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
3、对本协议履行形况和采购合同情况向征集人进行反馈与评价。
(三) 对本协议确定的委托代理商进行管理
详见附件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http://** )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采购系统”),进入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应当自行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框架协议采购系统供应商库。
(二)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只需校验证书及签章的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应当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江西省公共 (略) ”-供应商登录入口的CA办理模块。
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适应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 (略) 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框架协议采购系统
400服务电话:400-118-6677
CA及签章服务:通过江西省公共 (略) (http://**)-“CA及签章办理流程”进行查询。
其他补充事宜:
1、协助投保人做好廉政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人(经办人)提供与履约无关的额外利益。
2、协助投保人做好投保险种选择工作,投保险种及保额应遵循适当原则。
3、促进绿色发展有关政策。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快递服务的,其包装要参考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略) 办公室印发的《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 (略) 优先选用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或推送电子保单。
征集人: (略) (略)
2025年01月13日
2025-202 (略) ( (略)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按照本征集公告要求,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
(略) (略) 拟对2025-202 (略) ( (略)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项目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兹邀请符合本次征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征集。
1、征集人名称: (略) (略)
2、联系人:政府采购部
3、联系方式:0790-(略)
4、联系地址: (略) (略) 赣西大道1958号
1、征集项目名称:2025-202 (略) ( (略)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项目
2、征集项目编号:K(略)4
3、征集项目简介:2025-202 (略) ( (略)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项目, (略) (略) 作为本项目征集人,拟对该项目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兹邀请符合本次征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征集。
4、适用于本项目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
序号 | (略) 划/采购单位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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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略) 所属采购单位 | (略) 划 |
5、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
序号 | 采购包号 | 标的名称 | 采购品目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预估采购数量 | 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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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项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60.0 | 是 |
(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1.分包名称: 机动车保险服务 申请加入框架协议
1)标的名称: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2)服务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技术保障 | 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 | 最高限制单价(折扣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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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内容 |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 1、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 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略) 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 |||
2 | 服务内容 | 机动车商业车险保费 | 1、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除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等主险和附加险,采购人可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选择投保。 2、机动车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确定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件险不能单独投保。 3、除必保险种外,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供应商应对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0.65折(65%)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 |||
3 | 服务标准 | 承保基本服务承诺 | 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2、对投保人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及时作出响应,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服务。 3、新购车辆于购车当日办妥投保手续,续保车辆保险到期前【60】日内通知投保人,并派专人办妥投保手续。 4、投保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时限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一年。 5、在接到投保人车辆变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办妥保单变更、退保等手续。 6、能提供多种投保方式,包括:上门办理;电话投保;网络投保;网点投保。 7、将保单及相关单据按双方约定方式及时送达投保人。 | |||
4 | 技术保障 | 理赔服务要求 | 1、接报案 1.1提供24小时出险报案服务专线,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一案一办,组建专人服务小组。 1.2在48小时内生成报案号。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保险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2.1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市内应在【0.5】小时内,郊区县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 2.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结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不具备拍照条件,可不提供现场照片,如遇重大损失或保险责任争议较大的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3、拖车服务 3.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 3.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3.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数额。 4、定责定损 4.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 (略) 理意见,在计损时以原厂配件(无原厂配件可以计损的情形下,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用质量相当的配件)价格进行计算。 B、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略) 元,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略) 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C.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D.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 (略) 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4.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车辆修理 5.1车辆出险后,投保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优先选择车辆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入围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投保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保险公司应予以认可。 5.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5.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投保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6、索赔材料递交 6.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6.2 (略) 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6.3支付抢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 |||
5 | 其他服务要求 | 服务能力要求 | 1、拥有必要的专业设备 包括专业查勘定损设备、专用车辆等,能满足服务要求。 2、有能提供便利服 (略) 点 2.1 保险 (略) 点能基本覆盖投保人所 (略) 划。 2.2 保险人在投保人所 (略) 划周边省份设有保险服务机构。 2.3 保险人在投保人所在省、 (略) 、 (略) (略) (略) 设有保险服务机构。 | |||
6 | 其他服务要求 | 报价要求 | 1、报价要求为自主定价系数报价(摩托车、拖拉机除外),自主定价系数报价按0.65折(65%)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2、自主定价系数填报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4、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最新规定执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6、所承诺的自主定价系数报价适用对应机动车种类(包括进口、国产)选择投保的商业保险主险和商业保险附加险。 7、实际应缴保费=交强险最终保险费+商业险最终保险费+商业附加险最终保险费。 7.1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 (略) 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7.2一般车辆商业险最终保险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 7.3商业附加险最终保险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 7.4如 (略) 最终保费计算结果低于基准保费的,以 (略) 最终保费计算结果为准; 7.5引入交通违法 (略) ,根据当地执行系数值进行计算;未引入交通违法 (略) ,交通违法系数不参与保费计算。 8、车损险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交通违法系数由中国银 (略) 获取;其余险别(非车损险)基准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向原银保监会备案费率表计算而来。 9、保险车辆应缴费用=实际应缴保费+车船税。 |
3)服务人员组成要求:
序号 | 服务人员组成要求 | 资质要求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1 | 1、组建专门服务团队 为项目组建专业化服务小组,负责承保、理赔等工作,并指定配备1名负责人承担项目总体管理、协调工作,服务团队人数要求不少于【3】人。 2、提供异地查勘理赔服务。 3、提供交 (略) 理咨询服务。 4、提供车辆养护咨询服务。 5、提供专属服务手册。 6、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知识培训。 7、遇极端气侯救援服务。 |
(3)商务要求:
1.分包名称:机动车保险服务
1) 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 (略)
2) 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3) 支付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4) 违约责任:
1、投保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当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保险公司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
3、如果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保险公司应与采购方及时协商,重新修订相关协议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将不被视为违约。
5) 解决争议的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次征集的框架协议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1).分包名称:机动车保险服务
1. 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
序号 | 资格要求名称 |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
---|---|---|
1 |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供应商需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供应商需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
3 | 供应商应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 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
4 | 无 | 无 |
2. 供应商特殊资格要求
序号 | 资格要求名称 |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
---|---|---|
1 | 供应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 | 1、供应商必须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营 业执照》业务范围至少包含: A.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B. 机动车(辆)保险 ;上述A、B两项具 备任意一项即可。 2、 (略) 本 (略) 分设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列表 并加盖公章。 |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不专门面向的原因: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1.分包名称: 机动车保险服务
(1)、资格审查方法:
征集人对供应商提交的加入本项目框架协议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标准:
征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征集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的要求,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入围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供应商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征集人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征集人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后,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 (略) ”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当天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 (略) 页截图,拒绝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 (略)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申请的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通过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
(一) 征集人的权力和义务
1、为本协议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2、对本协议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3、对本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4、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5、接受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6、公开本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7、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二) 入围供应商的权力与义务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服务和协议价格向采购人供货;
2、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进行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
3、对本协议履行形况和采购合同情况向征集人进行反馈与评价。
(三) 对本协议确定的委托代理商进行管理
详见附件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http://** )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采购系统”),进入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应当自行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框架协议采购系统供应商库。
(二)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只需校验证书及签章的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应当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江西省公共 (略) ”-供应商登录入口的CA办理模块。
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适应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 (略) 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框架协议采购系统
400服务电话:400-118-6677
CA及签章服务:通过江西省公共 (略) (http://**)-“CA及签章办理流程”进行查询。
其他补充事宜:
1、协助投保人做好廉政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人(经办人)提供与履约无关的额外利益。
2、协助投保人做好投保险种选择工作,投保险种及保额应遵循适当原则。
3、促进绿色发展有关政策。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快递服务的,其包装要参考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略) 办公室印发的《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 (略) 优先选用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或推送电子保单。
征集人: (略) (略)
2025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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