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 (略) 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略) 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局结合 (略) 场实际,起草了《广河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意见可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广河县城关镇 (略) 龙丰润苑14号楼(单位:广河县 (略) ),邮编#,联系人:董金平,联系电话:0936-#。
如提出意见或建议,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真诚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2025年1月24日。
附件:广河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河县 (略)
2025年1月9日
广河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 (略) 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零售客户、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河 (略) 划内烟草制品零 (略) 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河县 (略) 负责 (略) 域内烟草制品零售 (略) 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县 (略) 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 (略) 原则。
第二章 (略) 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以 (略) :
广河县 (略) 内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须≥40米,且大于中小学校最近出入通道正中100米、大于幼儿园最近出入通道正中50米。
第七条 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须重新在原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个月内不受间距限制。
第八条 下列申请办理、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
(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的残疾人首次申请的, (略) 域距离限制标准的2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的80%视为符合间距要求(下同)。
(二)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退役一年内)首次申请, (略) 域距离限制标准的20%放宽办证条件。
(三)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军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直系亲属首次申请的, (略) 域距离限制标准的40%放宽办证条件。
(四)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 (略) 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略) 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
(五)中小学周围100米、幼儿园周围50米持证户自愿迁址到原发证 (略) 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人按 (略) 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略) 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 (略) 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九)除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外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十)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二)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十三)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 (略) 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幼儿园、中小学内部及幼儿园周围50米、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的。
(十七)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行政 (略) 域。
(十八)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十九)政府明令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略) 域。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幼儿园周围50米、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关于放宽办证距离的要求不适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场所之间距离指:申请人申办的经营场所与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最近的门中与门中之间最短可通行距离;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围之间的距离测量起始点为学生出入通道正中与零售点经营场所最近的门中之间距离,有多个出入通道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通道作为起始点,不包括禁止学生通行的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有用于烟草制品经营的设施设备,能够实现对外开放经营的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不属于幼儿园。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河县 (略)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广河县 (略) 202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广河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的通知》(广烟法〔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河县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标准
广河县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标准
一、申请点与零售点之间 (略) 的测量标准
(一)零售点与申请点位于步行街两侧,从零售点起直线至申请点测量:
(二)无人行道的 (略) ,应从零售点起垂 (略) 至对面,再沿正 (略) 至申请点测量:
(三)有人行道,但两侧未设有隔离带的,应从零售点与申请点的正 (略) 测量:
(四)道路两侧设有隔离带的,应从零售点绕过隔离带,并从距离零售点最近的口子通过至申请点测量:
(五)若零售点距离最近的斑马线小于10米,则从斑马线通过至申请点测量;若零售点距离最近的斑马线大于10米,按照图示四,沿正 (略) 至申请点测量:三、测量距离时,按正 (略) 测量。如果零售点或申请点有多个进出口的,以相对于两者之间最近的进出口中心点为测量点。如果零售点或申请点位于商业广场、 (略) 、城市综合体等内部的,以商业广场、 (略) 、城市综合体最近进出口的中心或以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最近距离为测量点。如果申请点与零售点之间有楼梯或者台阶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
测量时如果存在货物堆积、车辆停放、 (略) 障、临时隔离等可移动、临时障碍物的,不得绕开测量。
四、以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作为零售点参照物的,以幼儿园、学校出入口中心点为测量点。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 (略) 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略) 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局结合 (略) 场实际,起草了《广河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意见可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广河县城关镇 (略) 龙丰润苑14号楼(单位:广河县 (略) ),邮编#,联系人:董金平,联系电话:0936-#。
如提出意见或建议,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真诚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2025年1月24日。
附件:广河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河县 (略)
2025年1月9日
广河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 (略) 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零售客户、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河 (略) 划内烟草制品零 (略) 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河县 (略) 负责 (略) 域内烟草制品零售 (略) 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县 (略) 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 (略) 原则。
第二章 (略) 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以 (略) :
广河县 (略) 内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须≥40米,且大于中小学校最近出入通道正中100米、大于幼儿园最近出入通道正中50米。
第七条 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须重新在原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个月内不受间距限制。
第八条 下列申请办理、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
(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的残疾人首次申请的, (略) 域距离限制标准的20%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的80%视为符合间距要求(下同)。
(二)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退役一年内)首次申请, (略) 域距离限制标准的20%放宽办证条件。
(三)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军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直系亲属首次申请的, (略) 域距离限制标准的40%放宽办证条件。
(四)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 (略) 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略) 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
(五)中小学周围100米、幼儿园周围50米持证户自愿迁址到原发证 (略) 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人按 (略) 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略) 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 (略) 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九)除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外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十)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二)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十三)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 (略) 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幼儿园、中小学内部及幼儿园周围50米、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的。
(十七)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行政 (略) 域。
(十八)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十九)政府明令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略) 域。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幼儿园周围50米、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关于放宽办证距离的要求不适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场所之间距离指:申请人申办的经营场所与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最近的门中与门中之间最短可通行距离;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围之间的距离测量起始点为学生出入通道正中与零售点经营场所最近的门中之间距离,有多个出入通道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通道作为起始点,不包括禁止学生通行的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有用于烟草制品经营的设施设备,能够实现对外开放经营的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不属于幼儿园。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河县 (略)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广河县 (略) 202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广河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的通知》(广烟法〔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河县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标准
广河县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标准
一、申请点与零售点之间 (略) 的测量标准
(一)零售点与申请点位于步行街两侧,从零售点起直线至申请点测量:
(二)无人行道的 (略) ,应从零售点起垂 (略) 至对面,再沿正 (略) 至申请点测量:
(三)有人行道,但两侧未设有隔离带的,应从零售点与申请点的正 (略) 测量:
(四)道路两侧设有隔离带的,应从零售点绕过隔离带,并从距离零售点最近的口子通过至申请点测量:
(五)若零售点距离最近的斑马线小于10米,则从斑马线通过至申请点测量;若零售点距离最近的斑马线大于10米,按照图示四,沿正 (略) 至申请点测量:三、测量距离时,按正 (略) 测量。如果零售点或申请点有多个进出口的,以相对于两者之间最近的进出口中心点为测量点。如果零售点或申请点位于商业广场、 (略) 、城市综合体等内部的,以商业广场、 (略) 、城市综合体最近进出口的中心或以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最近距离为测量点。如果申请点与零售点之间有楼梯或者台阶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
测量时如果存在货物堆积、车辆停放、 (略) 障、临时隔离等可移动、临时障碍物的,不得绕开测量。
四、以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作为零售点参照物的,以幼儿园、学校出入口中心点为测量点。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