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1796-001号
二、项目名称: (略) (略) 区窗帘、隔帘、卷帘、输液杆及轨道工程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4-10-2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 (略)
地址: (略) (略) 藕花洲大街西段170号
被投诉人 1 :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123号
被投诉人 2 :浙江 (略)
地址: (略) (略) (略) 1176号(现代大厦)
相关供应商: (略)
地址: (略) (略) 柯岩街 (略) 以东新未庄S1#B幢301-3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 (略) (略) 区窗帘、隔帘、卷帘、输液杆及轨道工程项目(第二次)(绍柯采〔2024〕1796-001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资料,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 (略) 诉称:
一、投诉事项
项目采购人 (略) 和代理机构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私自取消和修改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取消我公司中标结果的程序不合法。
事实依据:我公司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中标单位,此后有公司对该项目提出质疑,我公司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合理、合法的解释,但采购人 (略) 的中标资格,我公 (略) 进行了电话核实,取消中标资格为采购人单独行为,未经过评标委员会。本项目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修改中标结果的情形。
采购 (略) 发的告知函理由根本不成立, (略) 在复函:招标文件电机技术参数只要求“具有CCC认证或CCC自我声明”,未要求提供其余附件信息,在法律语境中,具有并不等同于必须,在本项目中电机技术参数要求也不是废标项,只是对中标后交付的产品的技术要求。而且本次投标要求提供了样品,我公司的样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认为实物证据效力大于文字说明。扫二维码出来的数据已经超越了投标文件范围,不应在评审范围内。
(略) 在复函:首先我司在投标文件里提供的电机技术资料都是真实的,没有虚假。国家已经于2019年取消了窗帘电机产品强制的CCC认证(注:详见附件:国家取消窗帘电机 CCC认证的证明文件(其中包含窗帘电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了投标样品,投标样品参与了评分,我公司的投标产品样品也符合招标要求,我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响应表”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电机的各项技术指标,电机在本项目中作为“梭形百叶(户外翻转天幕)”的配件,采购数量很少,并没有独立参与打分,即使我司的投标文件关于电机的技术资料部分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评分及中标结果。再则政府采购的指导思想也是轻形式,重实质,我公司也提供了电机制造厂家的情况说明,也保证一定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供货、并保证实际交付的产品一定会等于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电机制造厂家现在开具的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效力应该大于其过往的文字说明。
法律依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1796-001号),采购预算金额*元,采购人为 (略) (略) 。2024年10月28日在浙江 (略) 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1月18日开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共有五家供应商投标,中标单位为杭州 (略) ,并于2024年12月17日签订合同。2024年12月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书》;2024年12月10日,被 (略) (略) (略) 和浙江 (略) 对《质疑书》做出了回复。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认为“项目采购人 (略) 和代理机构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私自取消和修改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取消我公司中标结果的程序不合法”,并在事实依据中强调“取消中标资格为采购人单独行为,未经过评标委员会”,以及对招标文件电机技术参数做了进一步解释说明。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等证据。
经查, (略) (略) 区窗帘、隔帘、卷帘、输液杆及轨道工程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绍柯采[2024]1796-001号)经评标定标确定投诉人杭州 (略) 为中标单位,并同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在质疑期内,被投诉人接到参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单位质疑,指出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ID92D的电机技术参数指标存在偏离情况,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被投诉人通过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机CCC自我申明》二维码扫描,发现 ID92D 电机扫描结果显示(防护等级:IP20,额定扭矩:1.2Nm,额定功率9W)与该项目要求的电机参数指标(防护等级:≥IPA4,额定扭矩:≥40Nm,额定功率:≥220W)确实不一致。在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质证期间,投诉人仅用“扫描结果差异”来解释投标文件中参数的不一致性(即参数响应表作出满足响应应答与所提供的佐证材料二维扫描显示参数不一致),且在质证期间无法出具证明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CCC证书或CCC 自我申明。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具备中标资格,在其他供应商质疑成立后,做出了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决定,并于2024年12月5日向投诉人发出取消中标结果的告知函。但是,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发现,该项电机参数指标并不是采购文件需求中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被投诉人在没有其他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直接以此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决定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及代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书副本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对投诉人电机参数指标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复查。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电机CCC自我申明》二维码扫描内容,确认与该项目要求的电机参数指标不一致,该项指标视为负偏离,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投诉人参数指标项得分由原先的10分变为9分,原评标排名发生改变,中标结果受到影响。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 (略) (略) 区窗帘、隔帘、卷帘、输液杆及轨道工程项目(第二次)(绍柯采〔2024〕1796-001号)的投诉事项成立,但是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因投诉人参数指标项得分变化导致中标结果发生改变,事实依据充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需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鉴于该项目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略) (略) (略)
2025年01月14日
附件信息: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1796-001号
二、项目名称: (略) (略) 区窗帘、隔帘、卷帘、输液杆及轨道工程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4-10-2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 (略)
地址: (略) (略) 藕花洲大街西段170号
被投诉人 1 :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123号
被投诉人 2 :浙江 (略)
地址: (略) (略) (略) 1176号(现代大厦)
相关供应商: (略)
地址: (略) (略) 柯岩街 (略) 以东新未庄S1#B幢301-3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 (略) (略) 区窗帘、隔帘、卷帘、输液杆及轨道工程项目(第二次)(绍柯采〔2024〕1796-001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资料,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 (略) 诉称:
一、投诉事项
项目采购人 (略) 和代理机构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私自取消和修改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取消我公司中标结果的程序不合法。
事实依据:我公司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中标单位,此后有公司对该项目提出质疑,我公司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合理、合法的解释,但采购人 (略) 的中标资格,我公 (略) 进行了电话核实,取消中标资格为采购人单独行为,未经过评标委员会。本项目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修改中标结果的情形。
采购 (略) 发的告知函理由根本不成立, (略) 在复函:招标文件电机技术参数只要求“具有CCC认证或CCC自我声明”,未要求提供其余附件信息,在法律语境中,具有并不等同于必须,在本项目中电机技术参数要求也不是废标项,只是对中标后交付的产品的技术要求。而且本次投标要求提供了样品,我公司的样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认为实物证据效力大于文字说明。扫二维码出来的数据已经超越了投标文件范围,不应在评审范围内。
(略) 在复函:首先我司在投标文件里提供的电机技术资料都是真实的,没有虚假。国家已经于2019年取消了窗帘电机产品强制的CCC认证(注:详见附件:国家取消窗帘电机 CCC认证的证明文件(其中包含窗帘电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了投标样品,投标样品参与了评分,我公司的投标产品样品也符合招标要求,我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响应表”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电机的各项技术指标,电机在本项目中作为“梭形百叶(户外翻转天幕)”的配件,采购数量很少,并没有独立参与打分,即使我司的投标文件关于电机的技术资料部分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评分及中标结果。再则政府采购的指导思想也是轻形式,重实质,我公司也提供了电机制造厂家的情况说明,也保证一定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供货、并保证实际交付的产品一定会等于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电机制造厂家现在开具的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效力应该大于其过往的文字说明。
法律依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1796-001号),采购预算金额*元,采购人为 (略) (略) 。2024年10月28日在浙江 (略) 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1月18日开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共有五家供应商投标,中标单位为杭州 (略) ,并于2024年12月17日签订合同。2024年12月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书》;2024年12月10日,被 (略) (略) (略) 和浙江 (略) 对《质疑书》做出了回复。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认为“项目采购人 (略) 和代理机构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私自取消和修改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取消我公司中标结果的程序不合法”,并在事实依据中强调“取消中标资格为采购人单独行为,未经过评标委员会”,以及对招标文件电机技术参数做了进一步解释说明。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等证据。
经查, (略) (略) 区窗帘、隔帘、卷帘、输液杆及轨道工程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绍柯采[2024]1796-001号)经评标定标确定投诉人杭州 (略) 为中标单位,并同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在质疑期内,被投诉人接到参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单位质疑,指出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ID92D的电机技术参数指标存在偏离情况,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被投诉人通过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机CCC自我申明》二维码扫描,发现 ID92D 电机扫描结果显示(防护等级:IP20,额定扭矩:1.2Nm,额定功率9W)与该项目要求的电机参数指标(防护等级:≥IPA4,额定扭矩:≥40Nm,额定功率:≥220W)确实不一致。在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质证期间,投诉人仅用“扫描结果差异”来解释投标文件中参数的不一致性(即参数响应表作出满足响应应答与所提供的佐证材料二维扫描显示参数不一致),且在质证期间无法出具证明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CCC证书或CCC 自我申明。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具备中标资格,在其他供应商质疑成立后,做出了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决定,并于2024年12月5日向投诉人发出取消中标结果的告知函。但是,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发现,该项电机参数指标并不是采购文件需求中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被投诉人在没有其他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直接以此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决定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及代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书副本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对投诉人电机参数指标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复查。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电机CCC自我申明》二维码扫描内容,确认与该项目要求的电机参数指标不一致,该项指标视为负偏离,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投诉人参数指标项得分由原先的10分变为9分,原评标排名发生改变,中标结果受到影响。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 (略) (略) 区窗帘、隔帘、卷帘、输液杆及轨道工程项目(第二次)(绍柯采〔2024〕1796-001号)的投诉事项成立,但是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因投诉人参数指标项得分变化导致中标结果发生改变,事实依据充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需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鉴于该项目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略) (略) (略)
2025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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