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减灾办(各区 (略) ):
新修订的《 (略)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略) 分管领导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略)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略) 减灾办(市 (略) )反映。
(略) 减灾委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联系人:周建萍,联系电话:(略))
(略)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委及相关部门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2.3 区减灾委
2.4 专家组
3 (略) 置
3.1 预警预报
3.2 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4.5 响应终止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
6 (略) 置
6.1 灾情评估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
6.3 冬春救助
6.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人力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交通保障
7.6 设施保障
7.7 动员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8.4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略)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略) 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略)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 (略) 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 (略) (略) 范围内发生 (略) 级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略)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 (略) 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及时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工作的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略) 减灾委员会( (略) 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强化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委及相关部门
市 (略)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略)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 (略) (略) 减灾委日常工作。
主任: (略) 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 (略) 局长。
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金融办、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委、 (略) 、 (略) 、市工业 (略) 、 (略) 、 (略) 、 (略) 、市规划和 (略) 、市 (略) 、市住房 (略) 、市 (略) 、 (略) 、市 (略) 、 (略) 、市卫生健康委、市 (略) 、市 (略) 、 (略) 、 (略) 管理 (略) 、市林 (略) 、 (略)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广 (略) 、广州地铁、 (略) 、 (略) 、 (略) 、 (略) 。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 (略) 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配合有关单位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3)市委金融办:负责协调稳定受灾地金融秩序和金融服务相关工作;指导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巨灾指数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理赔情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4)市委外办:配合做好就在穗外国人受灾事宜与外国驻华使领馆联系沟通通报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和运送工作; (略) 场粮油应急供应, (略) 场价格稳定;做好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6) (略) :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
(7) (略) :负责将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 (略) 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略) 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8)市工业 (略) :负责对救灾装备的无线电频率(包括备用频率)许可和协调,保障救灾工作中合法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收集政府各 (略) 置应急保障任务时的任务需求,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出通信保障任务通知; (略) 工信行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9) (略) :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害现场治安,配合做好 (略) 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10) (略) :负责指导各地将灾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发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协助做好因灾救助对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相关救助工作情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11) (略)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做好自然 (略) 本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12)市规划和 (略)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报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略)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13)市 (略) :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 (略) (略) 、卫生健康委 (略)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
(14)市住房 (略) :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指导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施工监管工作。
(15)市 (略) :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和抗灾救灾人员、物资、 (略) 运输保障工作;组织抢修负责管养 (略) 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对救灾车辆免费通行;核定管辖交通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16) (略) :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核查水务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17)市 (略) :负责组织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组织种子等农业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及时发放农业灾害救助资金;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核定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18) (略) :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
(1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略) 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 (略) 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情况。
(20)市 (略) :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并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救灾捐赠、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申请、分配、管理中央、 (略) 配套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开展地震灾害监测及趋势分析;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演练; (略) 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
(21)市 (略)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 (略) 置 (略) 理工作,监督 (略) 落实情况。
(22) (略) : (略) 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应急避护场所;救灾工作需要时, (略) 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的应急避护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 (略) 属公共体育场地(馆)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23) (略) 管理 (略) :负责收集、 (略) 理灾后生活废弃物并实施监督管理。
(24)市林 (略)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 (略) 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 (略) 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病虫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治;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核定林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25) (略)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和宣传工作。核定本系统气象灾害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2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略)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转移。
(27)市科协:负责协调所属学会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服务活动;组织所属学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
(28)市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抢救伤病员和灾后重建。
(29)广 (略) :协调驻军部队和所属民兵分队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运送救灾物资、转移受灾人员等救灾工作。
(30)广州地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救灾人员、受灾群众运送工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地铁及有关设施设备;核 (略) 、站点及其设施等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31) (略) :负责救灾应急用电保障;及时修复权属范围内的因灾损毁电力设施设备, (略) 电力供应;核定权属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32) (略) : (略) 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组织、 (略)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通信保障工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电信设施设备, (略) 电信通信畅通;核定电信通信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33) (略) :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移动通信设施设备, (略) 移动通信畅通;核定移动通信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34) (略) :及时修复因灾损毁联通通信设施设备, (略) 联通通信畅通;核定联通通信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 (略) (略) ,办 (略) (略) (略) 领导兼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拟订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指导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指导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等救助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会同有关单位拟订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 (略) 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区减灾委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做好辖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4 专家组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3 (略) 置
3.1 预警预报
气象、应急管理(地震)、规划和自然资源(海洋)、水务、水文、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等单位要依照职能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地震监测、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汛情和旱情、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及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同时将预警 (略) 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 (略) 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3.2 预警响应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及时启动预警响应,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 (略) 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 (略) 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调运救灾物资和开放应急避护场所等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向转移避险或转移安置的群众发放生活救助物资。
(4) (略) 政府、市减灾委报告,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按照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对发生在 (略) 、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 (略) ,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 (略) 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视情调整。
省应急管 (略) 灾害过程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 (略) 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区级启动Ⅳ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 (略) (略) 报告。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略)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略)间或7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略)人以上。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 (略) 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略) 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 (略) 委、市政府决定并发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 (略) 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 (略)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略) 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专家组及有 (略) 参加,对指导 (略) 防灾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 (略) 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 (略) 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略) 、区、街镇、社区村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 (略) 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 (略) 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 (略) 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 (略) 、 (略) (略) 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 (略) (略) 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指导做好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市公安机关 (略) 社会治安、消防 (略) 交通应急管理,协助 (略) 群众紧急转移。
(6)市发展改革委、市 (略) 等部门根 (略) 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保障工作。市住房 (略) 指导灾后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略) (略) 水务设施修复和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 (略) 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发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救灾捐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筹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市 (略) (略) (略) 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 (略) 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 (略) 、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协 (略) 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略)人以上、(略)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略)间以上、(略)间以下,或4000户以上、7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略)人以上、(略)人以下。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 (略) 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略) 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略) 委、市政府。
4.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 (略) 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 (略)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 (略) 参加, (略) 形势,研究落 (略) 的救灾支持措施。
(2) (略) 减灾委副主任或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 (略) 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略) 、区、街镇、社区村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 (略) 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 (略) 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 (略) 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 (略) 、 (略) (略) 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 (略) (略) 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指导做好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 (略) 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委宣传部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市 (略) (略) (略) 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 (略) 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 (略) 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略)人以上、(略)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略)间以下,或2000户以上、4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略)人以上、(略)人以下。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略) 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 (略) 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略) 减灾委主任。
4.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 (略) 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 (略)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 (略) 召开会商会, (略) 形势,研究落 (略) 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 (略) 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略) 、区、街镇、社区村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 (略) 、 (略) (略) 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 (略) (略) 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指导做好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指 (略) 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 (略) (略) (略) 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 (略) 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略)人以上、(略)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略)人以上、(略)人以下。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略) 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 (略) 局长)决定启动Ⅳ级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略) 减灾委主任。
4.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 (略) 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 (略)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 (略) 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 (略) 形势,研究落 (略) 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 (略) 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略) 、区、街镇、社区村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 (略) 、 (略) (略) 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 (略) (略) 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卫生健康委指 (略) 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按照启动响应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 (略) 政府、市减灾委。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5.2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 (略)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 (略) 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 (略) 站、 (略) 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略) 置
6.1灾情评估
本 (略) 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核定灾情。
6.2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 (略)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自然灾害情况核查工作指引》的核定标准确定过渡期需政府救助对象,填写过渡期需生活救助人口 (略) (略) 。
(2)市 (略) 、 (略)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市级救助资金,对符合过渡期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3)市 (略) 、 (略) 监督 (略) 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 (略) 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3冬春救助
(1)区 (略) 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 (略) 群众的生活情况,核查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确定冬春需政府救助对象,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一览表》,于10月1 (略) (略) 。
(2)市 (略) 、 (略)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申请)市级救助资金,为缺衣少粮的受灾群众提供冬春基本生活救助。
(3) (略) 负责指导各地将灾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6.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 (略)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略) ,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2)恢复重建要充分 (略) 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
(3)市 (略) 、 (略) (略) 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重建补助资金。
(4)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
(7)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市 (略) 、 (略) 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 (略) 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为主的原则, (略) 、区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1)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2)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根据灾情影响、保障受灾群众生活等实际情况,经评估确需增加救灾资金的,可 (略) 、区财政预备费,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7.2物资保障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的要求,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分级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并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仓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2)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要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要求储备救灾所需物资,并根据救灾物资消耗、变质、过期等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相应救灾物资。
(3)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对容易过期变质的救灾物资,应与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保证救灾工作的需要。
(4)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编制和完善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和救灾物资代储商家名录,完善救灾物资应急生产、采购、更新、紧急调运等工作制度。
(5)市、区人民政府要鼓励和 (略) 、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救灾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人力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略)建设、灾情管理人员队(略)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4 通信保障
(略) 负责协调三大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通信运营单位全力 (略) 应急通信保障、灾区受损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并依法完善 (略) ,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 (略) 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应对工作通信畅通。
7.5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 (略)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保证救灾人员、受灾群众、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和设备的优先运输。
7.6设施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要 (略) 人口密度、 (略) 规模等情况,充分利用学校、礼堂、广场、公园、体育文艺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用于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并及时做好相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7.7动员保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镇)、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 (略) (略) 、 (略) 支 (略) 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2宣教培训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 (略) 性防灾减灾教育和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引导社会组织针对 (略) 特点和居民群众实际需求,以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互动参与的方式,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灾害防范意识。
组织开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灾害信息员业务技能培训。
8.3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3) (略) 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 (略) 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 (略) (略) 反映。
(4)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减灾委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制订本级、本部门(单位)相配套的预案 (略) 减灾委办公室备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5)) (略)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后,本预案中的“市减灾委员会”、“市减灾委”、“市减灾办”表述分别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替代。
(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略) (略) 关 (略)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应急〔2021〕16号)同时废止。
(略) 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减灾办(各区 (略) ):
新修订的《 (略)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略) 分管领导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略)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略) 减灾办(市 (略) )反映。
(略) 减灾委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联系人:周建萍,联系电话:(略))
(略)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委及相关部门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2.3 区减灾委
2.4 专家组
3 (略) 置
3.1 预警预报
3.2 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4.5 响应终止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
6 (略) 置
6.1 灾情评估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
6.3 冬春救助
6.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人力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交通保障
7.6 设施保障
7.7 动员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8.4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略)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略) 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略)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 (略) 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 (略) (略) 范围内发生 (略) 级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略)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 (略) 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及时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工作的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略) 减灾委员会( (略) 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强化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委及相关部门
市 (略)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略)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 (略) (略) 减灾委日常工作。
主任: (略) 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 (略) 局长。
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金融办、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委、 (略) 、 (略) 、市工业 (略) 、 (略) 、 (略) 、 (略) 、市规划和 (略) 、市 (略) 、市住房 (略) 、市 (略) 、 (略) 、市 (略) 、 (略) 、市卫生健康委、市 (略) 、市 (略) 、 (略) 、 (略) 管理 (略) 、市林 (略) 、 (略)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广 (略) 、广州地铁、 (略) 、 (略) 、 (略) 、 (略) 。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 (略) 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配合有关单位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3)市委金融办:负责协调稳定受灾地金融秩序和金融服务相关工作;指导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巨灾指数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理赔情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4)市委外办:配合做好就在穗外国人受灾事宜与外国驻华使领馆联系沟通通报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和运送工作; (略) 场粮油应急供应, (略) 场价格稳定;做好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6) (略) :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
(7) (略) :负责将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 (略) 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略) 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8)市工业 (略) :负责对救灾装备的无线电频率(包括备用频率)许可和协调,保障救灾工作中合法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收集政府各 (略) 置应急保障任务时的任务需求,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出通信保障任务通知; (略) 工信行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9) (略) :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害现场治安,配合做好 (略) 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10) (略) :负责指导各地将灾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发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协助做好因灾救助对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相关救助工作情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11) (略)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做好自然 (略) 本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12)市规划和 (略)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报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略)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13)市 (略) :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 (略) (略) 、卫生健康委 (略)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
(14)市住房 (略) :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指导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施工监管工作。
(15)市 (略) :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和抗灾救灾人员、物资、 (略) 运输保障工作;组织抢修负责管养 (略) 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对救灾车辆免费通行;核定管辖交通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16) (略) :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核查水务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17)市 (略) :负责组织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组织种子等农业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及时发放农业灾害救助资金;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核定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18) (略) :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
(1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略) 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 (略) 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情况。
(20)市 (略) :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并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救灾捐赠、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申请、分配、管理中央、 (略) 配套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开展地震灾害监测及趋势分析;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演练; (略) 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
(21)市 (略)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 (略) 置 (略) 理工作,监督 (略) 落实情况。
(22) (略) : (略) 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应急避护场所;救灾工作需要时, (略) 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的应急避护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 (略) 属公共体育场地(馆)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23) (略) 管理 (略) :负责收集、 (略) 理灾后生活废弃物并实施监督管理。
(24)市林 (略)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 (略) 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 (略) 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病虫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治;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核定林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25) (略)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和宣传工作。核定本系统气象灾害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2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略)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转移。
(27)市科协:负责协调所属学会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服务活动;组织所属学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
(28)市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抢救伤病员和灾后重建。
(29)广 (略) :协调驻军部队和所属民兵分队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运送救灾物资、转移受灾人员等救灾工作。
(30)广州地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救灾人员、受灾群众运送工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地铁及有关设施设备;核 (略) 、站点及其设施等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31) (略) :负责救灾应急用电保障;及时修复权属范围内的因灾损毁电力设施设备, (略) 电力供应;核定权属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32) (略) : (略) 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组织、 (略)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通信保障工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电信设施设备, (略) 电信通信畅通;核定电信通信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33) (略) :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移动通信设施设备, (略) 移动通信畅通;核定移动通信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34) (略) :及时修复因灾损毁联通通信设施设备, (略) 联通通信畅通;核定联通通信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 (略) 减灾委办公室(市 (略) )。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 (略) (略) ,办 (略) (略) (略) 领导兼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拟订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指导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指导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等救助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会同有关单位拟订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 (略) 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区减灾委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做好辖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4 专家组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3 (略) 置
3.1 预警预报
气象、应急管理(地震)、规划和自然资源(海洋)、水务、水文、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等单位要依照职能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地震监测、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汛情和旱情、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及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同时将预警 (略) 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 (略) 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3.2 预警响应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及时启动预警响应,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 (略) 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 (略) 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调运救灾物资和开放应急避护场所等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向转移避险或转移安置的群众发放生活救助物资。
(4) (略) 政府、市减灾委报告,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按照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对发生在 (略) 、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 (略) ,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 (略) 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视情调整。
省应急管 (略) 灾害过程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 (略) 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区级启动Ⅳ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 (略) (略) 报告。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略)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略)间或7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略)人以上。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 (略) 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略) 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 (略) 委、市政府决定并发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 (略) 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 (略)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略) 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专家组及有 (略) 参加,对指导 (略) 防灾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 (略) 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 (略) 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略) 、区、街镇、社区村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 (略) 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 (略) 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 (略) 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 (略) 、 (略) (略) 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 (略) (略) 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指导做好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市公安机关 (略) 社会治安、消防 (略) 交通应急管理,协助 (略) 群众紧急转移。
(6)市发展改革委、市 (略) 等部门根 (略) 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保障工作。市住房 (略) 指导灾后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略) (略) 水务设施修复和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 (略) 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发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救灾捐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筹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市 (略) (略) (略) 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 (略) 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 (略) 、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协 (略) 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略)人以上、(略)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略)间以上、(略)间以下,或4000户以上、7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略)人以上、(略)人以下。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 (略) 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略) 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略) 委、市政府。
4.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 (略) 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 (略)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 (略) 参加, (略) 形势,研究落 (略) 的救灾支持措施。
(2) (略) 减灾委副主任或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 (略) 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略) 、区、街镇、社区村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 (略) 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 (略) 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 (略) 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 (略) 、 (略) (略) 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 (略) (略) 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指导做好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 (略) 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委宣传部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市 (略) (略) (略) 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 (略) 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 (略) 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略)人以上、(略)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略)间以下,或2000户以上、4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略)人以上、(略)人以下。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略) 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 (略) 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略) 减灾委主任。
4.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 (略) 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 (略)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 (略) 召开会商会, (略) 形势,研究落 (略) 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 (略) 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略) 、区、街镇、社区村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 (略) 、 (略) (略) 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 (略) (略) 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指导做好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指 (略) 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 (略) (略) (略) 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 (略) 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略)人以上、(略)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略)人以上、(略)人以下。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略) 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 (略) 局长)决定启动Ⅳ级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略) 减灾委主任。
4.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 (略) 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 (略)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 (略) 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 (略) 形势,研究落 (略) 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 (略) 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略) 、区、街镇、社区村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 (略) 、 (略) (略) 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 (略) (略) 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卫生健康委指 (略) 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按照启动响应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 (略) 政府、市减灾委。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5.2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 (略)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 (略) 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 (略) 站、 (略) 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略) 置
6.1灾情评估
本 (略) 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核定灾情。
6.2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 (略)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自然灾害情况核查工作指引》的核定标准确定过渡期需政府救助对象,填写过渡期需生活救助人口 (略) (略) 。
(2)市 (略) 、 (略)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市级救助资金,对符合过渡期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3)市 (略) 、 (略) 监督 (略) 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 (略) 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3冬春救助
(1)区 (略) 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 (略) 群众的生活情况,核查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确定冬春需政府救助对象,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一览表》,于10月1 (略) (略) 。
(2)市 (略) 、 (略)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申请)市级救助资金,为缺衣少粮的受灾群众提供冬春基本生活救助。
(3) (略) 负责指导各地将灾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6.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 (略)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略) ,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2)恢复重建要充分 (略) 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
(3)市 (略) 、 (略) (略) 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重建补助资金。
(4)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
(7)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市 (略) 、 (略) 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 (略) 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为主的原则, (略) 、区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1)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2)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根据灾情影响、保障受灾群众生活等实际情况,经评估确需增加救灾资金的,可 (略) 、区财政预备费,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7.2物资保障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的要求,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分级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并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仓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2)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要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要求储备救灾所需物资,并根据救灾物资消耗、变质、过期等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相应救灾物资。
(3)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对容易过期变质的救灾物资,应与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保证救灾工作的需要。
(4)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编制和完善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和救灾物资代储商家名录,完善救灾物资应急生产、采购、更新、紧急调运等工作制度。
(5)市、区人民政府要鼓励和 (略) 、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救灾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人力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略)建设、灾情管理人员队(略)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4 通信保障
(略) 负责协调三大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通信运营单位全力 (略) 应急通信保障、灾区受损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并依法完善 (略) ,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 (略) 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应对工作通信畅通。
7.5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 (略)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保证救灾人员、受灾群众、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和设备的优先运输。
7.6设施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要 (略) 人口密度、 (略) 规模等情况,充分利用学校、礼堂、广场、公园、体育文艺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用于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并及时做好相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7.7动员保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镇)、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 (略) (略) 、 (略) 支 (略) 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2宣教培训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 (略) 性防灾减灾教育和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引导社会组织针对 (略) 特点和居民群众实际需求,以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互动参与的方式,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灾害防范意识。
组织开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灾害信息员业务技能培训。
8.3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3) (略) 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 (略) 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 (略) (略) 反映。
(4)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减灾委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制订本级、本部门(单位)相配套的预案 (略) 减灾委办公室备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5)) (略)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后,本预案中的“市减灾委员会”、“市减灾委”、“市减灾办”表述分别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替代。
(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略) (略) 关 (略)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应急〔2021〕16号)同时废止。
(略) 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