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
(略) :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报告》(寿水规计〔2024〕2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 (略)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项目代码:2309-#-04-01-#)已列入《安徽省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皖水规计〔2021〕86号),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设对提升流域水安全保障能力和洪涝灾害防御能力,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 (略) 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该项目申请用地应控制在10.0924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2.9939公顷(耕地1.7277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2.4425公顷、未利用地4.6560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泵站设计标准》(#)、《水闸设计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等,以及《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本预审意见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提出的审查结果,不得作为项目开工的用地依据。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 (略) 、地质灾 (略) ,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 (略) 域,位于地质灾 (略) 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 (略) 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七、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月13日。
2025年1月13日
(略) :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报告》(寿水规计〔2024〕2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 (略)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项目代码:2309-#-04-01-#)已列入《安徽省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皖水规计〔2021〕86号),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设对提升流域水安全保障能力和洪涝灾害防御能力,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 (略) 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该项目申请用地应控制在10.0924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2.9939公顷(耕地1.7277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2.4425公顷、未利用地4.6560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泵站设计标准》(#)、《水闸设计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等,以及《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本预审意见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提出的审查结果,不得作为项目开工的用地依据。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 (略) 、地质灾 (略) ,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 (略) 域,位于地质灾 (略) 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 (略) 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七、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月13日。
2025年1月13日
(略) :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报告》(寿水规计〔2024〕2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 (略)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项目代码:2309-#-04-01-#)已列入《安徽省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皖水规计〔2021〕86号),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设对提升流域水安全保障能力和洪涝灾害防御能力,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 (略) 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该项目申请用地应控制在10.0924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2.9939公顷(耕地1.7277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2.4425公顷、未利用地4.6560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泵站设计标准》(#)、《水闸设计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等,以及《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本预审意见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提出的审查结果,不得作为项目开工的用地依据。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 (略) 、地质灾 (略) ,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 (略) 域,位于地质灾 (略) 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 (略) 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七、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月13日。
2025年1月13日
(略) :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报告》(寿水规计〔2024〕2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 (略)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项目代码:2309-#-04-01-#)已列入《安徽省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皖水规计〔2021〕86号),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设对提升流域水安全保障能力和洪涝灾害防御能力,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 (略) 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该项目申请用地应控制在10.0924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2.9939公顷(耕地1.7277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2.4425公顷、未利用地4.6560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泵站设计标准》(#)、《水闸设计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等,以及《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本预审意见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提出的审查结果,不得作为项目开工的用地依据。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 (略) 、地质灾 (略) ,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 (略) 域,位于地质灾 (略) 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 (略) 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七、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月13日。
2025年1月13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