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编制《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团体标准项目采购事宜的公告
海南省民政厅就编制《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团体标准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欢迎具备相应能力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需求
1.名称:编制《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团体标准项目。
2.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数 量 | 单 位 |
1 | 《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团体标准 | 1 | 个 |
3.预算金额:*元。包括编制实施计划、实地调研、编制标准和在 (略) 申报及宣传推广等,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供应商必须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
4.项目基本概况: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要求,拟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我省地名文化遗产的全面调研,编制《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团体标准。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提供“一照三号”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相关承诺函)。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相关承诺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6)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以下任意记录名单: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供“信用中国”信息查询结果,加盖公章)。
2.申报方应成立专门的项目组,服从采购方的安排,保证标准编制按期保质完成。
3.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具有丰富的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经验,并负责组织和指导课题实施全过程,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作为项目组负责人。
4.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5.具备承担该委托业务的业绩和能力(提供相关证明)。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服务内容
1.开展我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地调研,撰写《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2.根据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调研情况和国家、外省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特点,制定《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团体标准。
3.协助沟通资规、住建、旅文、交通、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等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相关部门,推动《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团体标准和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出台。
4.项目签订合同后,供应商需在6个月内完成该标准。
5.本项目成果归海南省民政厅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在公开刊物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中标方应协助采购方开展该标准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标准的知晓度和应用率。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一)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月20日12:00,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不接收。
(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略) (略) (略) 59号海南省民政厅124办公室。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年1月20日15:00
开标地点: (略) (略) (略) 59号海南省民政厅213办公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六、公告期限
3个工作日。
七、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海南省民政厅
(二)采购人机构所在地点: (略) (略) (略) 59号
(三)联系人:戴先生
(四)联系电话:*
海南省民政厅
2025年1月14日
海南省民政厅就编制《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团体标准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欢迎具备相应能力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需求
1.名称:编制《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团体标准项目。
2.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数 量 | 单 位 |
1 | 《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团体标准 | 1 | 个 |
3.预算金额:*元。包括编制实施计划、实地调研、编制标准和在 (略) 申报及宣传推广等,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供应商必须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
4.项目基本概况: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要求,拟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我省地名文化遗产的全面调研,编制《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团体标准。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提供“一照三号”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相关承诺函)。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相关承诺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6)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以下任意记录名单: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供“信用中国”信息查询结果,加盖公章)。
2.申报方应成立专门的项目组,服从采购方的安排,保证标准编制按期保质完成。
3.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具有丰富的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经验,并负责组织和指导课题实施全过程,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作为项目组负责人。
4.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5.具备承担该委托业务的业绩和能力(提供相关证明)。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服务内容
1.开展我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地调研,撰写《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2.根据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调研情况和国家、外省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特点,制定《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团体标准。
3.协助沟通资规、住建、旅文、交通、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等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相关部门,推动《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团体标准和海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出台。
4.项目签订合同后,供应商需在6个月内完成该标准。
5.本项目成果归海南省民政厅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在公开刊物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中标方应协助采购方开展该标准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标准的知晓度和应用率。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一)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月20日12:00,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不接收。
(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略) (略) (略) 59号海南省民政厅124办公室。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年1月20日15:00
开标地点: (略) (略) (略) 59号海南省民政厅213办公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六、公告期限
3个工作日。
七、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海南省民政厅
(二)采购人机构所在地点: (略) (略) (略) 59号
(三)联系人:戴先生
(四)联系电话:*
海南省民政厅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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