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财罚〔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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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财罚〔2024〕4号

当事人(单位):成都 (略)

住所地: (略) (略) 宝墩镇黄鹤大道322附28-30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 (略) (略) 兴义镇人 (略) (略) 兴义镇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时所提交投标文件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你公司该行为构成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 (略) (略)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为证。

本机关于2024年 (略) 作出《 (略) 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拟作 (略) 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结合你公司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 (略) 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略) 作出罚款8640元(大写:*仟*佰**元整,以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八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略) 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 (略) (略) (略)

联系电话:028-*

地 址: (略) (略) (略) 163号

(略) (略) (略)

2025年1月15日

当事人(单位):成都 (略)

住所地: (略) (略) 宝墩镇黄鹤大道322附28-30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 (略) (略) 兴义镇人 (略) (略) 兴义镇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时所提交投标文件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你公司该行为构成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 (略) (略)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为证。

本机关于2024年 (略) 作出《 (略) 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拟作 (略) 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结合你公司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 (略) 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略) 作出罚款8640元(大写:*仟*佰**元整,以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八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略) 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 (略) (略) (略)

联系电话:028-*

地 址: (略) (略) (略) 163号

(略) (略) (略)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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