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函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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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函招标公告



《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我单位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建议。若有意见建议请于我单位王生栋同志联系。

联系人:王生栋联系电话*(钉钉同号)

临 (略)

2025年1月15日


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切实提高维护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依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略) (略) 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张市水发〔2015〕139号)、《 (略) 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由国家投资补助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各类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由县财政拨款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入中计提的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供水、供电、消毒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或因遇自然灾害造成损毁工程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开支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费用。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水务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监督管理,人饮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及资金使用;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资金拨付及监督。

第六条 县级财政拨付的维修基金,纳入财政预算,按全县农业人口每人每年5元标准安排。农业人口数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维修基金每年由县水务部门提交县财政集中支付,以后视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第七条维修基金统一由县水务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专款专户专账结转积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或超额使用维修基金。

第八条县内凡国家投资补助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原则上均须计提维修基金。每年提取的维修基金额度,由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按上一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入的5%提取。

第九条 维修基金原则上以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投入为主、县财政扶持为辅,归口县水务部门管理,以“自主经营、以水养水、略有节余、良性循环”为目标。

因特殊重大灾害造成 (略) 损毁,维修投资较大的,酌情从县应急项目资金中予以补助。

第十条 凡县域内符合《临泽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规定,正常运行,装表计量、按时收缴水费,并足额提留维修基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列入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护由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使用维修基金额度不得超过该工程累计提取的维修基金总额度。

第十三条 维修费用2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基金。

维修费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可直接从年度水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使用维修基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审核;

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用款申请、维修方案、维修预算等。

(二)由县水务、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批复。

1.申报维修养护额度在*元以下的由县水务部门审批;

2.额度在*元以上的由县水务部门审核批复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维修养护项目结束后,经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验收合格,由该工程管理单位凭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和发票,向县水务部门申请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十六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镇政府报告,并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水务部门报告,由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行实施抢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费用核算,补办手续,按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县水务部门应会同审计部门,适时对年度维修基金拨付、提留、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因人为原因造成工程、设备损坏的,相关维修费用按“谁损坏、谁维修、谁赔偿”原则追究相关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规范资金管理,对在维修基金申报、审批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套取、贪污、挪用的,一经查实,依照财经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发〔2020〕5号)同时废止。





《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我单位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建议。若有意见建议请于我单位王生栋同志联系。

联系人:王生栋联系电话*(钉钉同号)

临 (略)

2025年1月15日


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切实提高维护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依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略) (略) 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张市水发〔2015〕139号)、《 (略) 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由国家投资补助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各类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由县财政拨款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入中计提的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供水、供电、消毒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或因遇自然灾害造成损毁工程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开支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费用。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水务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监督管理,人饮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及资金使用;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资金拨付及监督。

第六条 县级财政拨付的维修基金,纳入财政预算,按全县农业人口每人每年5元标准安排。农业人口数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维修基金每年由县水务部门提交县财政集中支付,以后视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第七条维修基金统一由县水务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专款专户专账结转积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或超额使用维修基金。

第八条县内凡国家投资补助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原则上均须计提维修基金。每年提取的维修基金额度,由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按上一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入的5%提取。

第九条 维修基金原则上以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投入为主、县财政扶持为辅,归口县水务部门管理,以“自主经营、以水养水、略有节余、良性循环”为目标。

因特殊重大灾害造成 (略) 损毁,维修投资较大的,酌情从县应急项目资金中予以补助。

第十条 凡县域内符合《临泽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规定,正常运行,装表计量、按时收缴水费,并足额提留维修基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列入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护由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使用维修基金额度不得超过该工程累计提取的维修基金总额度。

第十三条 维修费用2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基金。

维修费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可直接从年度水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使用维修基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审核;

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用款申请、维修方案、维修预算等。

(二)由县水务、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批复。

1.申报维修养护额度在*元以下的由县水务部门审批;

2.额度在*元以上的由县水务部门审核批复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维修养护项目结束后,经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验收合格,由该工程管理单位凭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和发票,向县水务部门申请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十六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镇政府报告,并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水务部门报告,由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行实施抢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费用核算,补办手续,按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县水务部门应会同审计部门,适时对年度维修基金拨付、提留、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因人为原因造成工程、设备损坏的,相关维修费用按“谁损坏、谁维修、谁赔偿”原则追究相关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规范资金管理,对在维修基金申报、审批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套取、贪污、挪用的,一经查实,依照财经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发〔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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