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化县白溪镇高姐炒货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关于新化县白溪镇高姐炒货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近期, (略) 场 (略) 抽检任务中,新化县白溪镇高姐炒货店销售的干荔枝,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略) 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干荔枝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1月26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认领不合格食 (略) 置任务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6日向新化县白溪镇高姐炒货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 (略) (略) (略) 场良成食品商行(案件 (略) (略) 场 (略) (略) 理)以170元/件的价格购进干荔枝6件(5kg/件),计购货金额1020元,至案发时止,以50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其中于2024年10月23日销售4kg给 (略) 用于抽样检验),计销售金额1500元。 (略) 于2024年11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No:FJ(略)),上述干荔枝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6日将上述《检验报告》 (略) 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送达给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采购上述干荔枝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1500元。
三、 (略) 置情况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做出如下整改:1、积极采取召回措施;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新化县白溪镇高姐炒货店销售干荔枝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新化县白溪镇高姐炒货店作出如 (略) 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略)元,罚没款合计(略)元,上缴财政。
(略) 场 (略)
2025年1月16日
近期, (略) 场 (略) 抽检任务中,新化县白溪镇高姐炒货店销售的干荔枝,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略) 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干荔枝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1月26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认领不合格食 (略) 置任务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6日向新化县白溪镇高姐炒货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 (略) (略) (略) 场良成食品商行(案件 (略) (略) 场 (略) (略) 理)以170元/件的价格购进干荔枝6件(5kg/件),计购货金额1020元,至案发时止,以50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其中于2024年10月23日销售4kg给 (略) 用于抽样检验),计销售金额1500元。 (略) 于2024年11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No:FJ(略)),上述干荔枝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6日将上述《检验报告》 (略) 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送达给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采购上述干荔枝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1500元。
三、 (略) 置情况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做出如下整改:1、积极采取召回措施;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新化县白溪镇高姐炒货店销售干荔枝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新化县白溪镇高姐炒货店作出如 (略) 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略)元,罚没款合计(略)元,上缴财政。
(略) 场 (略)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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