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营财采〔2025〕2号
营 (略) (略) 理决定书
营财采〔2025〕2号
一、项目编号:N(略)7
二、项目名称:新 (略) 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地址: (略) (略) (略) 东五段108号1-1幢15层1509号
被投诉人:营山县新 (略)
地址: (略) 营山县新店镇红军街154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 (略) 不服营山县新 (略) 于2024年12月6日就“新 (略) 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略)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竞争性谈判文件采用废止标准作为要求,违反《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营 (略)
2025年1月14日
营 (略) (略) 理决定书
营财采〔2025〕2号
一、项目编号:N(略)7
二、项目名称:新 (略) 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地址: (略) (略) (略) 东五段108号1-1幢15层1509号
被投诉人:营山县新 (略)
地址: (略) 营山县新店镇红军街154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 (略) 不服营山县新 (略) 于2024年12月6日就“新 (略) 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略)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竞争性谈判文件采用废止标准作为要求,违反《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营 (略)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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