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我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起草了《河南省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1月17日至1月31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操作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1.电话:省财政 (略) 0371-#;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26.com;

  3.来信请邮寄至: (略) (略) (略) 北25号省财政 (略) 。

  河南省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操作办法

  为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二条 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第三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以下简称“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以下简称“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已实现部门信息共 (略) ,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信息证明和查询结果等信息。

  暂不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 (略) ,纳税人应提交信息证明和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可按规定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购房所在地,是指纳税人办理 (略) 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的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权限所涉及的具 (略) 域。

  本办法所称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是指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已拥有房屋产权登记查询结果、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已办理 (略) 签备案的查询结果等。

  部门间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的查询结果与纳税人提供的纸质查询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发现应当享受减免税而未享受的,及时予以提醒;发现纳税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承诺不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略) 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通办”,进一步推动部门信息共享,不断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持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附件:《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以 (略) 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并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 (略) ;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 (略) 理处罚的同时, (略) 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就办理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 £对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家庭成员信息如下:

  配偶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未成年子女1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未成年子女2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二)( £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现购买位于 房产作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条件(请选择):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改造安置住房;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关于《河南省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现将《河南省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并要求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 (略) 、 (略) 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为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地,省财政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起草了《办法》,拟印发全省执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办理方式、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对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按国家规定采取告知承诺制予以办理。并对部门间信息共享、征收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

  为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我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起草了《河南省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1月17日至1月31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操作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1.电话:省财政 (略) 0371-#;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26.com;

  3.来信请邮寄至: (略) (略) (略) 北25号省财政 (略) 。

  河南省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操作办法

  为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二条 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第三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以下简称“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以下简称“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已实现部门信息共 (略) ,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信息证明和查询结果等信息。

  暂不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 (略) ,纳税人应提交信息证明和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可按规定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购房所在地,是指纳税人办理 (略) 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的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权限所涉及的具 (略) 域。

  本办法所称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是指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已拥有房屋产权登记查询结果、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已办理 (略) 签备案的查询结果等。

  部门间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的查询结果与纳税人提供的纸质查询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发现应当享受减免税而未享受的,及时予以提醒;发现纳税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承诺不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略) 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通办”,进一步推动部门信息共享,不断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持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附件:《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以 (略) 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并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 (略) ;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 (略) 理处罚的同时, (略) 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就办理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 £对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家庭成员信息如下:

  配偶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未成年子女1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未成年子女2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二)( £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现购买位于 房产作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条件(请选择):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改造安置住房;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关于《河南省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现将《河南省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并要求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 (略) 、 (略) 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为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地,省财政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起草了《办法》,拟印发全省执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办理方式、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对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按国家规定采取告知承诺制予以办理。并对部门间信息共享、征收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