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 (略) 场监 (略) (略) 转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通知书所附《检验报告》,广西云桂香 (略) 生产的酸笋(柠檬味)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 (略) 置情况予以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78 | 样品名称 | 酸笋(柠檬味) |
生产日期 | 2024-01-07 | 被抽样单位 | 沃尔玛(湖北) (略) 川西正街分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略) 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
(二)违法违规行 (略) 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西云桂香 (略) 生产经营的酸笋(柠檬味)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尚未发现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已将超过三分之二的涉案产品召回并销毁,实际销售货值不足一千元。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西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略) 罚标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 (略) 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佰点击查看>>元整(¥198.00);2.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整(¥5198.00)。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 (略) 场监 (略) (略) 转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通知书所附《检验报告》,广西云桂香 (略) 生产的酸笋(柠檬味)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 (略) 置情况予以公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78 | 样品名称 | 酸笋(柠檬味) |
生产日期 | 2024-01-07 | 被抽样单位 | 沃尔玛(湖北) (略) 川西正街分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略) 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
(二)违法违规行 (略) 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西云桂香 (略) 生产经营的酸笋(柠檬味)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尚未发现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已将超过三分之二的涉案产品召回并销毁,实际销售货值不足一千元。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西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略) 罚标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 (略) 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佰点击查看>>元整(¥198.00);2.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罚没共计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整(¥51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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