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四川省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四川省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创办于1983年,前身为四川省屏山县富荣职业中学校。2013年6月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川教函〔2013〕436号)命名为四川省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
学校秉承“以德立校以技强校 以质兴校”的办学理念,坚持“崇德明理 启慧砺能”校训精神,弘扬“正直勤奋团结和美”的校风、“严谨博学敬业创新”的学风、“勤学善思乐践笃行”的学风,坚持以培养德技双馨的现代职业人为目标,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需要的初、中级实用型技术人才, (略) 校输送合格人才,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校、人才强校、特色名校、品牌立校”之路,着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质量优良、社会满意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加速学校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省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英文名称为:PingshanVocationalandTechnicalSchoolofSichuanProvinc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屏山县浙川大道6号。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办学职能。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第八条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汽车运用与维修、旅游服务与管理、数控技术应用、动漫与游戏制作、计算机应用、文秘、服装制作与生产管理、会计事务、纺织技术与服务、工业机器人技术应用、幼儿保育、中餐烹饪、无人机操控与维护、智慧健康与养老服务等14个专业。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战略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测评体系,教科研成效保障体系,教职工成长评价体系、学科专业建设动态监控体系,实施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 (略) 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 (略) 、作决策、抓班子、带队(略)、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学校设党总支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总支书记主持学校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总支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属学校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总支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班子成员到会。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 (略) 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总支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八条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略)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九条学校党总支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 (略) 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二十条学校由屏山县人民政府举办,屏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变更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在学校招生、校企结合、队(略)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举办者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三)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人才培养方案,自主调节办学规模,优化办学模式;
(四)自主确立办学定位和育人模式,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依法自主开展与其他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积极推动协同创新;
(六)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在举办者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工资与酬劳;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赠财产,收取的代管费及有关费用;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略) 域社会需求和学校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与技术技能培训;
(七)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学校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建立党组织领导监督、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提请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师资队(略)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九)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领导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以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的体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定教师队(略)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审定各专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九)讨论和审定“三重一大”及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内设党政办公室、 (略) 、 (略) 、 (略) 、 (略) 、招生就业和校 (略) 、 (略) 、宿管中心、校团委。各职能部门既要根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一)党政办公室:学校综合办事机构,协助党总支书记和校长负责学校各项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协助党总支书记和校长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指示,以及学校党政会议的决定,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负责文秘工作。保管印章、文件、草拟、审核学校全面性的文件,努力搞好学校各类文件的收发、催办、归档等工作,加强学校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3.负责掌握教职工的管理制度,办理有关行政转接手续,承办全体教职工的考绩、奖励、评优、评薪、职称评定等工作;
4.承办教职工的调整、调入、调出、转正定级和退职、退休、离休的手续和管理服务工作;
5.负责了解教职工的要求和意见,调解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上的具体矛盾,协调平衡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校长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向校长反馈信息;
6.协 (略) 安排好教师的业务进修,掌握有关教职工的各种数据,准确地、及时地向上级提供所需要的各种数据报表;
7.接待整理上级领导及有关单位的来信来访, (略) 理,开介绍信等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党务和行政及有关总结汇报的组织工作,做好各种会议记录;
8.负责办理日常党政工作和学校有关会议的组织安排和资料准备工作,编写周工作安排;
9.负责学校目标考核与管理,对工作开展的情况、工作效能进行考核评估;负责督办党 (略) 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领导、学校党支部、校行政的工作安排和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等;
10.负责完成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略) :学校德育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德育和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校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完成教育任务,按教育规律办学,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工作计划,经常进行检查,定期进行总结;
2.协助校长选配好班主任,审批班主任工作计划,召开班主任会议,作好记录,并经常监督检查帮助班主任改进工作,做好班主任津贴评定工作;
3.注意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紧密依靠班主任和政治老师抓好以《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和理想教育。深入教学生活,分析了解学生的情况,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常规教育,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4.协助学校抓好学生会的工作,配合好团队活动,培养学生干部,调动他们自主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帮助校长和班主任召开学生家长会议,举办家庭教育讲座;
5.组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选奖励工作,负责组织全校文明班级的评比竞赛活动;
6.组织升旗仪式、大课间及全校性集合活动;
7.抓好学生的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安校园;
5.面向师生开展防火、防盗、交通安全等法治宣传教育和校内安全检查,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
6.负责学校内部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定期内对校内消防器材和安保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等工作;
7. (略) 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执行教职工和外来车辆的出入登记制度,校内车 (略) 安全监管工作;
8.负责完成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宿管中心: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和住校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学期工作规划和计划,宿舍安全和管理应急预案,落实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办理学生宿舍的分配、入住、调整和退宿等手续,为学生提供生活所必须的服务;
3.负责做好学生在宿舍内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对住宿学生进行日常行为规范管理;
4. (略) 理学生宿舍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宿舍的日常生活秩序;
5.负责建立学生住宿信息档案,使住宿生管理科学化、制度化、信息化;
6.负责组织全校文明寝室的评比活动;
7.负责完成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校团委:围绕学校党组织的中心工作,结合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团委的工作计划,确保学校共青团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队(略)建设;
2.负责对全校团员青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3.负责组织开展科技、文化、艺体、社会实践与自愿服务等学生素质拓展活动;
4.负责团员发展和推优入党工作,做好各项团内评优、推优工作,宣传和树立团内先进榜样;
5.负责指导、考核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日常工作;
6.负责对团员、学生会、社团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
7.负责指导、管理学生艺术团,负责组织团日活动;
8.开展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定期组织团情调研和团员思想状况调查活动,适时开展团学工作交流活动,积极拓展团的工作领域和工作职能,为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9.负责完成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师上报职称评审情况及评审权限,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事业发展、规划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并由校长颁布执行;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十三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省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在党总支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设团委书记1名。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 (略) 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言行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学校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八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 (略) 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述;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工作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传播先进思想;
(四)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制定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 (略) 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 (略) 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十三条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 (略) 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雇用临时工,所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七章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学校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学校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 (略) 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一条学校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学校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安全及卫生
第六十五条学校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 (略) 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略) 是学校常设安全管理机构,配 (略) 主任1名、保卫人员等若干,全面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学校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七条学校加强学生的法治、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六十八条学校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六十九条学校加强与当地公安机 (略) 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九章附 则
第七十条学校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学校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或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共九章七十五条,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创办于1983年,前身为四川省屏山县富荣职业中学校。2013年6月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川教函〔2013〕436号)命名为四川省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
学校秉承“以德立校以技强校 以质兴校”的办学理念,坚持“崇德明理 启慧砺能”校训精神,弘扬“正直勤奋团结和美”的校风、“严谨博学敬业创新”的学风、“勤学善思乐践笃行”的学风,坚持以培养德技双馨的现代职业人为目标,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需要的初、中级实用型技术人才, (略) 校输送合格人才,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校、人才强校、特色名校、品牌立校”之路,着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质量优良、社会满意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加速学校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省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英文名称为:PingshanVocationalandTechnicalSchoolofSichuanProvinc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屏山县浙川大道6号。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办学职能。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第八条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汽车运用与维修、旅游服务与管理、数控技术应用、动漫与游戏制作、计算机应用、文秘、服装制作与生产管理、会计事务、纺织技术与服务、工业机器人技术应用、幼儿保育、中餐烹饪、无人机操控与维护、智慧健康与养老服务等14个专业。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战略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测评体系,教科研成效保障体系,教职工成长评价体系、学科专业建设动态监控体系,实施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 (略) 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 (略) 、作决策、抓班子、带队(略)、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学校设党总支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总支书记主持学校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总支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属学校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总支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班子成员到会。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 (略) 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总支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八条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略)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九条学校党总支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 (略) 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二十条学校由屏山县人民政府举办,屏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变更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在学校招生、校企结合、队(略)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举办者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三)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人才培养方案,自主调节办学规模,优化办学模式;
(四)自主确立办学定位和育人模式,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依法自主开展与其他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积极推动协同创新;
(六)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在举办者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工资与酬劳;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赠财产,收取的代管费及有关费用;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略) 域社会需求和学校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与技术技能培训;
(七)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学校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建立党组织领导监督、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提请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师资队(略)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九)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领导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以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的体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定教师队(略)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审定各专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九)讨论和审定“三重一大”及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内设党政办公室、 (略) 、 (略) 、 (略) 、 (略) 、招生就业和校 (略) 、 (略) 、宿管中心、校团委。各职能部门既要根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一)党政办公室:学校综合办事机构,协助党总支书记和校长负责学校各项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协助党总支书记和校长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指示,以及学校党政会议的决定,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负责文秘工作。保管印章、文件、草拟、审核学校全面性的文件,努力搞好学校各类文件的收发、催办、归档等工作,加强学校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3.负责掌握教职工的管理制度,办理有关行政转接手续,承办全体教职工的考绩、奖励、评优、评薪、职称评定等工作;
4.承办教职工的调整、调入、调出、转正定级和退职、退休、离休的手续和管理服务工作;
5.负责了解教职工的要求和意见,调解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上的具体矛盾,协调平衡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校长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向校长反馈信息;
6.协 (略) 安排好教师的业务进修,掌握有关教职工的各种数据,准确地、及时地向上级提供所需要的各种数据报表;
7.接待整理上级领导及有关单位的来信来访, (略) 理,开介绍信等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党务和行政及有关总结汇报的组织工作,做好各种会议记录;
8.负责办理日常党政工作和学校有关会议的组织安排和资料准备工作,编写周工作安排;
9.负责学校目标考核与管理,对工作开展的情况、工作效能进行考核评估;负责督办党 (略) 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领导、学校党支部、校行政的工作安排和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等;
10.负责完成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略) :学校德育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德育和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校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完成教育任务,按教育规律办学,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工作计划,经常进行检查,定期进行总结;
2.协助校长选配好班主任,审批班主任工作计划,召开班主任会议,作好记录,并经常监督检查帮助班主任改进工作,做好班主任津贴评定工作;
3.注意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紧密依靠班主任和政治老师抓好以《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和理想教育。深入教学生活,分析了解学生的情况,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常规教育,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4.协助学校抓好学生会的工作,配合好团队活动,培养学生干部,调动他们自主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帮助校长和班主任召开学生家长会议,举办家庭教育讲座;
5.组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选奖励工作,负责组织全校文明班级的评比竞赛活动;
6.组织升旗仪式、大课间及全校性集合活动;
7.抓好学生的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安校园;
5.面向师生开展防火、防盗、交通安全等法治宣传教育和校内安全检查,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
6.负责学校内部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定期内对校内消防器材和安保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等工作;
7. (略) 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执行教职工和外来车辆的出入登记制度,校内车 (略) 安全监管工作;
8.负责完成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宿管中心: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和住校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学期工作规划和计划,宿舍安全和管理应急预案,落实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办理学生宿舍的分配、入住、调整和退宿等手续,为学生提供生活所必须的服务;
3.负责做好学生在宿舍内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对住宿学生进行日常行为规范管理;
4. (略) 理学生宿舍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宿舍的日常生活秩序;
5.负责建立学生住宿信息档案,使住宿生管理科学化、制度化、信息化;
6.负责组织全校文明寝室的评比活动;
7.负责完成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校团委:围绕学校党组织的中心工作,结合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团委的工作计划,确保学校共青团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队(略)建设;
2.负责对全校团员青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3.负责组织开展科技、文化、艺体、社会实践与自愿服务等学生素质拓展活动;
4.负责团员发展和推优入党工作,做好各项团内评优、推优工作,宣传和树立团内先进榜样;
5.负责指导、考核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日常工作;
6.负责对团员、学生会、社团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
7.负责指导、管理学生艺术团,负责组织团日活动;
8.开展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定期组织团情调研和团员思想状况调查活动,适时开展团学工作交流活动,积极拓展团的工作领域和工作职能,为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9.负责完成党总支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师上报职称评审情况及评审权限,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事业发展、规划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并由校长颁布执行;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十三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省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在党总支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设团委书记1名。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 (略) 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言行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学校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八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 (略) 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述;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工作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传播先进思想;
(四)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制定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 (略) 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 (略) 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十三条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 (略) 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雇用临时工,所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七章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学校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学校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 (略) 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一条学校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学校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安全及卫生
第六十五条学校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 (略) 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略) 是学校常设安全管理机构,配 (略) 主任1名、保卫人员等若干,全面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学校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七条学校加强学生的法治、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六十八条学校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六十九条学校加强与当地公安机 (略) 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九章附 则
第七十条学校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学校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或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共九章七十五条,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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