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4〕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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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4〕166号


(略) (略) 场 (略)

(略) 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166号


当事人:乐山柏雅秋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284GL8B

类型: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

住所: (略) (略) 1142号2楼1号

经营范围:医疗美容服务;销售化妆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含气球广告);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3月11日, (略) 场 (略) 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两间手术室靠里面的一间的储物柜内,放置有一盒“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该产品已开封使用,剩余11副,手套包装上标示有“高邦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桂食药监械生产许#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桂械注准#,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桂械注准#,50副装,型号:弯形麻面有粉,批号M#,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生产企业名称:桂林 (略) ,生产地址: (略) (略) 6号”。上述医疗器械被执法人员现场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制发了《 (略) 场 (略)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市监强制〔2024〕201号)。2024年3月13日, (略) 场 (略) 将本 (略) 办理。3月22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系合法医疗美容机构,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当事人于2021年9月1 (略) (略) 购进了2盒共100副高邦牌“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购进价格是#/副,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至2024年3月1日已超过有效期限。截止2024年3月11日被发现时上述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尚剩余11副。上述医疗器械主要在进行美容外科手术时使用。当 (略) 手术预约记录,显示在产品超过有效期至案发期间未开展过手术治疗,以证明该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时,索取留存了生产厂家的许可证件、产品注册证和 (略) (略) 的资质证件、送货票据等相关的材料。

此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略) 场 (略) 案件交办通知书》(乐市监交办〔2024〕0201号),包含:现场检查笔录1份,《 (略) 场 (略)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市监强制〔2024〕201号)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各1份,涉案物品11副、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页7张,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等;

证据三:生产厂家桂林 (略) 《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供货商国药控股(乐山) (略)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购进情况;

证据四:乐山柏雅秋田 (略) 《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等,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五:《手术预约表》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等。

2024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 (略) 罚告知书》( (略) 监处罚告〔2024〕166号),告知 (略) 拟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货值金额仅#, (略) 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现实表现及客观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依据《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 (略) 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七)、(八)、(九)项的规定,经研究,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 (略) 罚:

1. 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11副;

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 (略) (略) ,账号:##)。到期不履 (略) 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二) (略) 强制执行。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 (略) 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略) 罚不停止执行。


(略) (略) 场 (略)

2024年10月16日



(略) (略) 场 (略)

(略) 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166号


当事人:乐山柏雅秋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284GL8B

类型: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

住所: (略) (略) 1142号2楼1号

经营范围:医疗美容服务;销售化妆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含气球广告);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3月11日, (略) 场 (略) 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两间手术室靠里面的一间的储物柜内,放置有一盒“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该产品已开封使用,剩余11副,手套包装上标示有“高邦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桂食药监械生产许#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桂械注准#,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桂械注准#,50副装,型号:弯形麻面有粉,批号M#,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生产企业名称:桂林 (略) ,生产地址: (略) (略) 6号”。上述医疗器械被执法人员现场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制发了《 (略) 场 (略)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市监强制〔2024〕201号)。2024年3月13日, (略) 场 (略) 将本 (略) 办理。3月22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系合法医疗美容机构,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当事人于2021年9月1 (略) (略) 购进了2盒共100副高邦牌“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购进价格是#/副,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至2024年3月1日已超过有效期限。截止2024年3月11日被发现时上述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尚剩余11副。上述医疗器械主要在进行美容外科手术时使用。当 (略) 手术预约记录,显示在产品超过有效期至案发期间未开展过手术治疗,以证明该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时,索取留存了生产厂家的许可证件、产品注册证和 (略) (略) 的资质证件、送货票据等相关的材料。

此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略) 场 (略) 案件交办通知书》(乐市监交办〔2024〕0201号),包含:现场检查笔录1份,《 (略) 场 (略)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市监强制〔2024〕201号)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各1份,涉案物品11副、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页7张,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等;

证据三:生产厂家桂林 (略) 《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供货商国药控股(乐山) (略)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购进情况;

证据四:乐山柏雅秋田 (略) 《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等,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五:《手术预约表》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等。

2024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 (略) 罚告知书》( (略) 监处罚告〔2024〕166号),告知 (略) 拟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货值金额仅#, (略) 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现实表现及客观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依据《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 (略) 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七)、(八)、(九)项的规定,经研究,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 (略) 罚:

1. 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11副;

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 (略) (略) ,账号:##)。到期不履 (略) 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二) (略) 强制执行。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 (略) 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略) 罚不停止执行。


(略) (略) 场 (略)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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