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阳市高标准农田项目移交、管护、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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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阳市高标准农田项目移交、管护、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略) (略)

关于《 (略) 高标准农田项目移交、管护、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 告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 (略) 高标准农田项目移交、管护、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2025年2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 信函邮寄至: (略) (略) (略) 35号( (略) (略) )农田建设管理科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 电子邮件发至:*@*q.com;

(三)联系电话:028-(略)。

(略) (略)

2025年1月20日

(略) 高标准农田项目移交、管护、利用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 (略) 建成高标准农田资产移交、管护、利用制度,促进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时移交、高效管护、长效利用,确保高标准农田建成一片、管护一片、发挥效益一片,实现高标准农田“建管用”一体推进,根据《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略) 域内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投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资产移交、管护、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

第二章 资产移交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区) (略) 应及时组织开展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资产移交。由县(区) (略) 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资产移交给项目乡镇,项目乡镇再移交给项目村(社)。

第五条 资产移交时移交方和接收方应签订管护责任书(附件1),管护责任书应附资产移交清单(附件2)。

第六条 (略) 划调整、多村(社)同时受益或其他原因造成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不能分割到具体村(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主体,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管护,乡镇可自行管护,也可委托其中一个村(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管护。

第七条 项目乡镇向村进行资产移交时,可按照股权量化改革有关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组集体和农民的股权,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引导受益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管护。

第八条 对已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村(社)要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委托新型经营主体进行管护。

第九条 田(土)块整治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完工并通过单项工程阶段性验收后,不必组织乡镇、村社进行资产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可直接用于粮食作物种植,以确保建成后的田(土)块及时用于农业生产种植,避免耽误农时,避免撂荒。

第十条 需要开展资产移交的设施设备包括机耕道、生产道、灌排渠道、蓄水池、山坪塘、提灌站、喷微灌系统、囤水田、农田输配电、护坡、截水沟等农田设施设备。

第三章 项目管护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 (略) 内所有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管护负总责。

第十二条 市、县(区) (略) 负责高标准农田管护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略) 内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抽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县(区) (略) 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管护模式,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用。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做 (略) 高标准农田管护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建立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人员,将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监督管护主体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第十五条 村(社)负责建立本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管护台账,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管护主体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记录日常管护主体发现的问题并汇总上报,确保设施设备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管护主体负责开展日常性巡田、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建后管护的主要内容包含田(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 (略) 、农田输配电等农田设施设备。管护的标准为:

(一)田(地)块整治工程。田埂、护坡、下田通道稳固,五垮塌损坏等问题,田(土)面平整,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泵站、机井通电情况正常,设备能正常运行且无安全隐患;山坪塘、蓄水池、石河堰能正常蓄水,没有严重损毁且无安全隐患;灌溉管道及相应排气阀、排水阀、压力表等能正常运行,无损坏锈蚀,水压正常;灌溉渠道、渡槽、倒虹吸、涵洞、跌水及陡坡无开裂、垮塌、瘀堵、漏水渗水等问题,能正常运行且无安全隐患;量水设施能正常运行且无安全隐患;喷微灌工程能按设计正常运行,满足农业生产需要;排水工程无瘀堵、损坏等问题,能按设计流量正常排水、排涝、排渍且无安全隐患。

(三) (略) 工程。机耕道、 (略) 肩完好,路面平整无垮塌,路基无损坏、水毁等问题,能实现顺畅通行。 (略) 面无严重开裂、损坏等问题, (略) 面、级配碎(砾)石路面厚度满足设计要求。相关附属设施、桥涵、路线交叉连接能正常运行(使用)。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确保农 (略) 、变配电设施装置、 (略) 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

(五)其他工程。按照满足批复的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进行维护。

第十八条 县(区) (略) 每年应在岁末年初、春耕备耕、防汛抗旱等关键时期,组织乡镇、村(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至少开展一次工程设施、设备集中维护,对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系统、全面的集中排查检修,疏浚排灌渠道,修复损毁工程,确保各项工程设施完好无损、设备正常运行。填写高标准农田项目日常维护表(附件3),建立巡查台账。

第十九条 对于渠道堵塞、工程损毁较轻等管护主体 (略) 理的情况, (略) 理并记录在册;对于工程设施设备损毁较重等管护主体不 (略) 理的情况,应做好记录并逐级上报解决。

第二十条 在项目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设施设备损坏,由县(区) (略) 、项目建设业主组织施工方开展修复、恢复原状;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程设施设备损坏,由县(区) (略) 、项目建设业主组织开展修复、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质保期后,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由相应人员负责修复,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质保期后,因运行使用自然损耗、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工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应逐级反映至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解决,也可拨款让乡镇、村(社)进行修复。若通过购买管护服务、聘请第三方专业队(略)开展管护的,由提供服务的机构和第三方专业队(略)进行修复。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利用土地出让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管护资金;乡镇、村(社)可通过村集体经济收益、工程设施运行收益、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建后管护;可引导受益农民、新型经营主体、社会资本等社会力量自发参与管护。

第四章 利用监管

第二十四条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实行种植用途管控,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防止高标准农田“非粮化”。

第二十五条 县(区) (略) 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的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 (略) 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 (略) 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托国家和省 (略) 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加强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动态监测高标准农田污染和地力变化状况。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

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充。

县(区) (略) 应当会同 (略) 开展高标准农田补充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且可长期稳定利用的,及时上图入库;达不到建设标准的不得用于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经依法批准临时用地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自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县(区) (略) 应当会同 (略) ,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确保复垦土地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严格保护耕作层土壤。

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需要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的,应当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回填再利用。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应剥尽剥的原则,先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开展项目建设,并将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就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条 县(区) (略) 应当将高标准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高标准农田保护标 (略) 、水利、电力、监测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生态种植、生态加工和生态管护模式,提升高标准农田生态价值,促进高标准农田可持续利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移交管护利用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上级部门有新要求、新规定,以上级部门的要求、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标准农田移交管护协议书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清单

3. 县 镇(乡) 村(社) 年高标准农田项目日常维护表

附件1

高标准农田移交管护协议书

移交方:

接收方:

县 镇(乡)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按照计划建设规模、内容全面完工并通过验收,为做好建成高标准农田管护利用,根据《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 (略) 高标准农田项目移交管护利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办法要求,现由移交方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移交给接收方,并就相关管护事宜议定如下:

一、移交工程范围: 县 镇(乡)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具体工程设施设备详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清单》。

二、工程产权归属:根据实际情况描述所移交的工程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情况。

三、工程管护权责:接收方(镇乡作为接收方)应及时将项目设施设备资产移交给所在村(社),并指导村(社)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接收方应当做 (略) 高标准农田管护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建立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人员,或将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监督管护主体开展日常管护工作;接受方(村社作为接受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对高标准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制定管护方案,建立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人员。指导组织管护主体开展日常维护和集中维护活动,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开展有效的建后管护活动。应确保每年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集中维护活动,对 (略) 理的轻微问题 (略) 理,对不 (略) 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确保建成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长效运行。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移交方和接收方各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移交单位签字: 接收单位签字:

移交单位公章: 接收单位公章:

签 订 时 间 : 签 订 时 间 :

附件2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清单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完工时间:

序号

所属乡镇

所属村组

设施设备名称

设施设备编号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质量状况

备注

移交单位签字: 接收单位签字:

移交单位公章: 接收单位公章:

移 交 时 间: 接 收 时 间:

附件3

县 镇(乡) 村(社) 年高标准农田项目日常维护表

序号

设施设备名称

设施设备编号

型号规格

第 季度 维护记录

填报人签字

填报时间

(略) (略)

关于《 (略) 高标准农田项目移交、管护、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 告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 (略) 高标准农田项目移交、管护、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2025年2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 信函邮寄至: (略) (略) (略) 35号( (略) (略) )农田建设管理科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 电子邮件发至:*@*q.com;

(三)联系电话:028-(略)。

(略) (略)

2025年1月20日

(略) 高标准农田项目移交、管护、利用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 (略) 建成高标准农田资产移交、管护、利用制度,促进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时移交、高效管护、长效利用,确保高标准农田建成一片、管护一片、发挥效益一片,实现高标准农田“建管用”一体推进,根据《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略) 域内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投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资产移交、管护、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

第二章 资产移交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区) (略) 应及时组织开展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资产移交。由县(区) (略) 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资产移交给项目乡镇,项目乡镇再移交给项目村(社)。

第五条 资产移交时移交方和接收方应签订管护责任书(附件1),管护责任书应附资产移交清单(附件2)。

第六条 (略) 划调整、多村(社)同时受益或其他原因造成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不能分割到具体村(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主体,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管护,乡镇可自行管护,也可委托其中一个村(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管护。

第七条 项目乡镇向村进行资产移交时,可按照股权量化改革有关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组集体和农民的股权,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引导受益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管护。

第八条 对已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村(社)要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委托新型经营主体进行管护。

第九条 田(土)块整治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完工并通过单项工程阶段性验收后,不必组织乡镇、村社进行资产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可直接用于粮食作物种植,以确保建成后的田(土)块及时用于农业生产种植,避免耽误农时,避免撂荒。

第十条 需要开展资产移交的设施设备包括机耕道、生产道、灌排渠道、蓄水池、山坪塘、提灌站、喷微灌系统、囤水田、农田输配电、护坡、截水沟等农田设施设备。

第三章 项目管护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 (略) 内所有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管护负总责。

第十二条 市、县(区) (略) 负责高标准农田管护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略) 内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抽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县(区) (略) 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管护模式,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用。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做 (略) 高标准农田管护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建立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人员,将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监督管护主体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第十五条 村(社)负责建立本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管护台账,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管护主体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记录日常管护主体发现的问题并汇总上报,确保设施设备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管护主体负责开展日常性巡田、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建后管护的主要内容包含田(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 (略) 、农田输配电等农田设施设备。管护的标准为:

(一)田(地)块整治工程。田埂、护坡、下田通道稳固,五垮塌损坏等问题,田(土)面平整,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泵站、机井通电情况正常,设备能正常运行且无安全隐患;山坪塘、蓄水池、石河堰能正常蓄水,没有严重损毁且无安全隐患;灌溉管道及相应排气阀、排水阀、压力表等能正常运行,无损坏锈蚀,水压正常;灌溉渠道、渡槽、倒虹吸、涵洞、跌水及陡坡无开裂、垮塌、瘀堵、漏水渗水等问题,能正常运行且无安全隐患;量水设施能正常运行且无安全隐患;喷微灌工程能按设计正常运行,满足农业生产需要;排水工程无瘀堵、损坏等问题,能按设计流量正常排水、排涝、排渍且无安全隐患。

(三) (略) 工程。机耕道、 (略) 肩完好,路面平整无垮塌,路基无损坏、水毁等问题,能实现顺畅通行。 (略) 面无严重开裂、损坏等问题, (略) 面、级配碎(砾)石路面厚度满足设计要求。相关附属设施、桥涵、路线交叉连接能正常运行(使用)。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确保农 (略) 、变配电设施装置、 (略) 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

(五)其他工程。按照满足批复的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进行维护。

第十八条 县(区) (略) 每年应在岁末年初、春耕备耕、防汛抗旱等关键时期,组织乡镇、村(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至少开展一次工程设施、设备集中维护,对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系统、全面的集中排查检修,疏浚排灌渠道,修复损毁工程,确保各项工程设施完好无损、设备正常运行。填写高标准农田项目日常维护表(附件3),建立巡查台账。

第十九条 对于渠道堵塞、工程损毁较轻等管护主体 (略) 理的情况, (略) 理并记录在册;对于工程设施设备损毁较重等管护主体不 (略) 理的情况,应做好记录并逐级上报解决。

第二十条 在项目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设施设备损坏,由县(区) (略) 、项目建设业主组织施工方开展修复、恢复原状;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程设施设备损坏,由县(区) (略) 、项目建设业主组织开展修复、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质保期后,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由相应人员负责修复,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质保期后,因运行使用自然损耗、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工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应逐级反映至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解决,也可拨款让乡镇、村(社)进行修复。若通过购买管护服务、聘请第三方专业队(略)开展管护的,由提供服务的机构和第三方专业队(略)进行修复。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利用土地出让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管护资金;乡镇、村(社)可通过村集体经济收益、工程设施运行收益、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建后管护;可引导受益农民、新型经营主体、社会资本等社会力量自发参与管护。

第四章 利用监管

第二十四条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实行种植用途管控,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防止高标准农田“非粮化”。

第二十五条 县(区) (略) 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的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 (略) 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 (略) 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托国家和省 (略) 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加强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动态监测高标准农田污染和地力变化状况。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

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充。

县(区) (略) 应当会同 (略) 开展高标准农田补充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且可长期稳定利用的,及时上图入库;达不到建设标准的不得用于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经依法批准临时用地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自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县(区) (略) 应当会同 (略) ,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确保复垦土地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严格保护耕作层土壤。

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需要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的,应当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回填再利用。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应剥尽剥的原则,先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开展项目建设,并将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就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条 县(区) (略) 应当将高标准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高标准农田保护标 (略) 、水利、电力、监测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生态种植、生态加工和生态管护模式,提升高标准农田生态价值,促进高标准农田可持续利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移交管护利用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上级部门有新要求、新规定,以上级部门的要求、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标准农田移交管护协议书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清单

3. 县 镇(乡) 村(社) 年高标准农田项目日常维护表

附件1

高标准农田移交管护协议书

移交方:

接收方:

县 镇(乡)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按照计划建设规模、内容全面完工并通过验收,为做好建成高标准农田管护利用,根据《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 (略) 高标准农田项目移交管护利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办法要求,现由移交方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移交给接收方,并就相关管护事宜议定如下:

一、移交工程范围: 县 镇(乡)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具体工程设施设备详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清单》。

二、工程产权归属:根据实际情况描述所移交的工程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情况。

三、工程管护权责:接收方(镇乡作为接收方)应及时将项目设施设备资产移交给所在村(社),并指导村(社)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接收方应当做 (略) 高标准农田管护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建立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人员,或将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监督管护主体开展日常管护工作;接受方(村社作为接受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对高标准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制定管护方案,建立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人员。指导组织管护主体开展日常维护和集中维护活动,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开展有效的建后管护活动。应确保每年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集中维护活动,对 (略) 理的轻微问题 (略) 理,对不 (略) 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确保建成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长效运行。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移交方和接收方各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移交单位签字: 接收单位签字:

移交单位公章: 接收单位公章:

签 订 时 间 : 签 订 时 间 :

附件2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清单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完工时间:

序号

所属乡镇

所属村组

设施设备名称

设施设备编号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质量状况

备注

移交单位签字: 接收单位签字:

移交单位公章: 接收单位公章:

移 交 时 间: 接 收 时 间:

附件3

县 镇(乡) 村(社) 年高标准农田项目日常维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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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名称

设施设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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