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公告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公告
一、项目编号:CNDL*
二、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苍南县行政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1-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温州 (略)
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瑞和家园8(H)幢1-4层
被投诉人 1 :温州 (略)
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 (略) 1-17幢2单元302室
被投诉人 2 :苍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苍南行政中心2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2024-2025年度苍南县行政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NDL*)](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1月2 (略) 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局于2024年12月6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本项目抽取评审专业为物业管理服务专家参与评审的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第二部份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中特别强调:本次招标要以中标人劳务输出为主,中标不得以餐厅经营盈利为目的。同时,在项目预算及报价编制中,均以人力资源、劳务人员的费用为主要组成部分,投诉人认为抽取物业管理服务专家参与本项目评审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关于技术商务评分明细分值存在重大疑点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方面的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温州 (略) 于2024年10月3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本项目招标公告中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温州 (略) 存在业绩造假,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本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苍 (略)
2025年01月21日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供应 (略) 理决定书(扫描件).pdf (1.9 M)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公告
一、项目编号:CNDL*
二、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苍南县行政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1-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温州 (略)
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瑞和家园8(H)幢1-4层
被投诉人 1 :温州 (略)
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 (略) 1-17幢2单元302室
被投诉人 2 :苍南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苍南行政中心2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2024-2025年度苍南县行政中心餐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NDL*)](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1月2 (略) 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局于2024年12月6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本项目抽取评审专业为物业管理服务专家参与评审的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第二部份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中特别强调:本次招标要以中标人劳务输出为主,中标不得以餐厅经营盈利为目的。同时,在项目预算及报价编制中,均以人力资源、劳务人员的费用为主要组成部分,投诉人认为抽取物业管理服务专家参与本项目评审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关于技术商务评分明细分值存在重大疑点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方面的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温州 (略) 于2024年10月3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本项目招标公告中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温州 (略) 存在业绩造假,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本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苍 (略)
2025年01月21日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供应 (略) 理决定书(扫描件).pdf (1.9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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