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章贡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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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章贡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 (略) 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效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促进农业节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9号)、《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2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 (略) 发改委成本监审结论,拟定了《 (略) 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意见时间

2025年1月21日至2月4日

二、征求意见方式

1.通过电话反馈:
(1) (略) (略) (略) 农水股:

0797-(略)

(2)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股:

0797-(略)

(3) (略) (略) (略) 投资项目审批股:

0797-(略)

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1) (略) (略) (略) 农水股:

*@*63.com

(2)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股:

*@*26.com

(3) (略) (略) (略) 投资项目审批股:

*@*26.com

(略) (略) (略)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略) (略)

2025年1月21日


(略) 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效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促进农业节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9号)、《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2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略) 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一、农业用水定价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令〔2022〕第54号);

(三)《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2022〕55号);

(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水利部、财政部2004年);

(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

(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及其实用教材2015年;

(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8号令);

(八)《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

(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末级渠系水价导则(试行)》2008年;

(十)《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赣发改成本〔2013〕440号);

(十一)《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174号);

(十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24〕4号)

(十三)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我省部分县(区)整体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水农水字〔2019〕15号);

(十四)《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赣发改价调字〔2016〕1033号);

(十五)《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8〕310号;

(十六)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农业用水定价原则

(一)坚持国家政策 (略) 内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略) 类型、水资源状况、农业结构、财力条件等因素,在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农业水价水平。

(二)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水价测算按照补偿农业供水生产成本、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核定。

(三)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三、农业水价成本调查测算

(一)基本情况

我区有效灌溉面积为6.(略)亩。全区无大 (略) ,按镇域分为4个 (略) ,按行政村分 (略) 灌片。

(二)测算原则及方法

测算原则:本次水价测算按照补偿农业供水生产成本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测算方法: (略) 按镇域分为4个 (略) ,按行政村分 (略) 灌片, (略) 类型及管护现状的实际情况,通过测算 (略) 全成本水价和运行成本水价, (略) 面积加权平均法分别 (略) 粮食作物运行成本水价测算和经济作物全成本水价测算。

(三)测算结果

(略) (略) 农业供水测算粮食作物运行成本水价(略)/m3(38元/亩),经济作物全成本水价(略)/m3(61元/亩),水产养殖全成本水价(略)/m3(120元/亩)。

四、农业用水成本水价

农业水价涉及到用水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用水管理组织能否维持再生产和持续发展。农业水价的确定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是农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

(一)分类水价

我区用水类型暂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业三类,在末端渠系试行分类水价。粮食作物运行成本水价(略)/m3(38元/亩),经济作物全成本水价(略)/m3(61元/亩),水产养殖全成本水价(略)/m3(120元/亩)。

(二)分档水价

为增强节水意识,促进农业节水, (略) 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对于超过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具体为:超出用水定额50m3/亩,在相应类别定额水价基础上加收(略)/m3;超出用水定额50—100m3/亩,在相应类别定额水价基础上加收(略)/m3(以此类推),阶梯计价。

五、价格监督

各供水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补奖资金管理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接受接受监察、水利、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实施日期

本农业用水价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年限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关于征求《 (略) 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效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促进农业节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9号)、《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2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 (略) 发改委成本监审结论,拟定了《 (略) 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意见时间

2025年1月21日至2月4日

二、征求意见方式

1.通过电话反馈:
(1) (略) (略) (略) 农水股:

0797-(略)

(2)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股:

0797-(略)

(3) (略) (略) (略) 投资项目审批股:

0797-(略)

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1) (略) (略) (略) 农水股:

*@*63.com

(2)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股:

*@*26.com

(3) (略) (略) (略) 投资项目审批股:

*@*26.com

(略) (略) (略)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略) (略)

2025年1月21日


(略) 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效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促进农业节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9号)、《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2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略) 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一、农业用水定价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令〔2022〕第54号);

(三)《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2022〕55号);

(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水利部、财政部2004年);

(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

(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及其实用教材2015年;

(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8号令);

(八)《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

(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末级渠系水价导则(试行)》2008年;

(十)《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赣发改成本〔2013〕440号);

(十一)《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174号);

(十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24〕4号)

(十三)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我省部分县(区)整体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水农水字〔2019〕15号);

(十四)《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赣发改价调字〔2016〕1033号);

(十五)《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8〕310号;

(十六)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农业用水定价原则

(一)坚持国家政策 (略) 内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略) 类型、水资源状况、农业结构、财力条件等因素,在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农业水价水平。

(二)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水价测算按照补偿农业供水生产成本、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核定。

(三)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三、农业水价成本调查测算

(一)基本情况

我区有效灌溉面积为6.(略)亩。全区无大 (略) ,按镇域分为4个 (略) ,按行政村分 (略) 灌片。

(二)测算原则及方法

测算原则:本次水价测算按照补偿农业供水生产成本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测算方法: (略) 按镇域分为4个 (略) ,按行政村分 (略) 灌片, (略) 类型及管护现状的实际情况,通过测算 (略) 全成本水价和运行成本水价, (略) 面积加权平均法分别 (略) 粮食作物运行成本水价测算和经济作物全成本水价测算。

(三)测算结果

(略) (略) 农业供水测算粮食作物运行成本水价(略)/m3(38元/亩),经济作物全成本水价(略)/m3(61元/亩),水产养殖全成本水价(略)/m3(120元/亩)。

四、农业用水成本水价

农业水价涉及到用水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用水管理组织能否维持再生产和持续发展。农业水价的确定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是农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

(一)分类水价

我区用水类型暂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业三类,在末端渠系试行分类水价。粮食作物运行成本水价(略)/m3(38元/亩),经济作物全成本水价(略)/m3(61元/亩),水产养殖全成本水价(略)/m3(120元/亩)。

(二)分档水价

为增强节水意识,促进农业节水, (略) 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对于超过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具体为:超出用水定额50m3/亩,在相应类别定额水价基础上加收(略)/m3;超出用水定额50—100m3/亩,在相应类别定额水价基础上加收(略)/m3(以此类推),阶梯计价。

五、价格监督

各供水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补奖资金管理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接受接受监察、水利、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实施日期

本农业用水价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年限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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