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登记告知书的公告
关于撤销登记告知书的公告
杭州旭航 (略) 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经查,杭州旭航 (略) 在2014年1月10日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冒用王永盛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以 (略) 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王永盛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丢失证明、询问笔录和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杭明皓所[2023]文鉴字第3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略) 场 (略)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杭州旭航 (略) 于2014年1月10的变更登记中王永盛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307号
联系电话:0571-*
(略) (略) 场 (略)
2025年1月21日
杭州旭航 (略) 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经查,杭州旭航 (略) 在2014年1月10日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冒用王永盛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以 (略) 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王永盛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丢失证明、询问笔录和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杭明皓所[2023]文鉴字第3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略) 场 (略)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杭州旭航 (略) 于2014年1月10的变更登记中王永盛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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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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