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中江县 (略) 重 (略) 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江县 (略) 重 (略) 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中江县 (略)
重 (略) 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交通运 (略) 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中江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通运 (略) 罚案件,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对行政 (略) 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案件。
(二)本制度所称较大数额或较大价值,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 (略) 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没收非法财物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 (略) 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没收非法财物#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 (略) 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元以上。
(三)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 (略) 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四)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给予较重 (略) 罚的其他情形;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六)同一案件涉及多个行政相对人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 (略) 罚案件。
第三条 为确保集体讨论能够得到客观、? (略) 理,?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集体讨论?领导小组成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使集体讨论结果影 (略) 理的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对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四条 (略) 党组全体成员组成的重 (略) 罚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 (略) 专题会议议事日程,并明确会议记录人员,集体讨论 (略) 主要负责人确定。
参加集 (略) 领导班子成员不低于3人,包括主要领导、分管执法领导、分管案件承办机构领导,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局属执法机构负 (略) 属相关执法机构法制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列席,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可根据案件集体讨论需要, (略) 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参加。
会议由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可 (略) 党组成员代为主持。
参加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五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将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案件, (略) 政策法规股 (略) 主要负责人,由局主要负责人确定集体讨论的方式、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第六条 进行重 (略) 罚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拟处罚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七条 集体讨论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案件,作出同意承办机构意见的决定或依法作出 (略) 理决定;
(二)对存在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等情形之一的案件,作出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重新提 (略) 理意见的决定;
(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承办机构报经执法机关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按法定程序,移送司 (略) 理;
(四)需要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八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
(二)承办人员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的理由、法律依 (略) 罚(理)意见等有关内容;
(三)承办机构负责人提出意见;
(四)局法制机构、执法机构负责人或邀请的法律顾问发表意见;
(五)集体讨论;
(六)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机关负责人对重大执 (略) 罚意见进行表决;
(七)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九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程序,独立地提出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归档。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讨论过程中参与人员发表的意见
(六)对 (略) 罚(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十条 在集体讨论的重 (略) 罚案件未作出决定或未形 (略) 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会议的集体讨论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实行执法机关负责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能够集中形 (略) 理意见的,应当按一致意见作出决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按照参会机关负责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由集体讨论主持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由案件办理机构在集体讨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 (略) 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略) 罚决定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对属于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依据集体讨论作 (略) 罚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在有新证据可 (略) 罚结果的情况下,执法机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重新报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多个指3个及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中江县 (略) 重 (略) 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江县 (略) 重 (略) 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中江县 (略)
重 (略) 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交通运 (略) 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中江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通运 (略) 罚案件,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对行政 (略) 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案件。
(二)本制度所称较大数额或较大价值,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 (略) 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没收非法财物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 (略) 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没收非法财物#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 (略) 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元以上。
(三)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 (略) 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四)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给予较重 (略) 罚的其他情形;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六)同一案件涉及多个行政相对人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 (略) 罚案件。
第三条 为确保集体讨论能够得到客观、? (略) 理,?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集体讨论?领导小组成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使集体讨论结果影 (略) 理的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对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四条 (略) 党组全体成员组成的重 (略) 罚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 (略) 专题会议议事日程,并明确会议记录人员,集体讨论 (略) 主要负责人确定。
参加集 (略) 领导班子成员不低于3人,包括主要领导、分管执法领导、分管案件承办机构领导,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局属执法机构负 (略) 属相关执法机构法制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列席,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可根据案件集体讨论需要, (略) 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参加。
会议由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可 (略) 党组成员代为主持。
参加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五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将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案件, (略) 政策法规股 (略) 主要负责人,由局主要负责人确定集体讨论的方式、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第六条 进行重 (略) 罚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拟处罚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七条 集体讨论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案件,作出同意承办机构意见的决定或依法作出 (略) 理决定;
(二)对存在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等情形之一的案件,作出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重新提 (略) 理意见的决定;
(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承办机构报经执法机关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按法定程序,移送司 (略) 理;
(四)需要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八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
(二)承办人员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的理由、法律依 (略) 罚(理)意见等有关内容;
(三)承办机构负责人提出意见;
(四)局法制机构、执法机构负责人或邀请的法律顾问发表意见;
(五)集体讨论;
(六)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机关负责人对重大执 (略) 罚意见进行表决;
(七)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九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程序,独立地提出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归档。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讨论过程中参与人员发表的意见
(六)对 (略) 罚(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十条 在集体讨论的重 (略) 罚案件未作出决定或未形 (略) 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会议的集体讨论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实行执法机关负责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能够集中形 (略) 理意见的,应当按一致意见作出决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按照参会机关负责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由集体讨论主持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由案件办理机构在集体讨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 (略) 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略) 罚决定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对属于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依据集体讨论作 (略) 罚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在有新证据可 (略) 罚结果的情况下,执法机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重新报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多个指3个及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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