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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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中江县 (略)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江县 (略)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中江县 (略)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职能有效履行,根据相关要求,结合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对讲机、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执法记录采集工作站、打印机、无人机、笔记本电脑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办案设备。

第三条 执法 (略) 政策法规股统畴,各执法机构分级负责的原则,运管所(含运管站)、路政所、质监站、地 (略) 等各执法机构及装备使用人为执法装备管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局属各单位办公室对本单位执法装备统一管理。

第四条 政策法规股为执法装备管理的牵头单位,运管所(含运管站)、路政所、 (略) 、质监站等机构为具体负责装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管理,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明确各类执法装备的使用范围、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熟练掌握执法装备的使用技能,确保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正确、有效地使用装备。

第六条 执法装备的使用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防止滥用或违规使用行为的发生。违反装备使用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通讯设备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工作和执勤、行政执法配置的对讲机。

第八条 各执法机构严格加强通讯设备的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九条 使用通讯设备语言应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十条 明确配置给个人使用、保管的通讯设备,未经执法机构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转给他人使用、保管。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由执法机构办公室负责追偿,设备使用人赔偿。

第十一条 执勤时间,要保持设备畅通,即时赶赴执勤现场。

第三章 办案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办案设备是指根据办案的需要,工作需求,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电脑等必要的取证设备。

第十三条 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应及时存入执法记录采集工作站,未能及时存入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存入,做好保存工作,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第十四条 录音笔、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采集工作站作为执法办案设备,主要用于办案全程记录、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禁止从事与办案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 其他执法安全防护措施设备(停车示意牌、反光背心、强光手电、肩灯、指挥棒等)按照领用单位或领用人员自行妥善保管。

第四章 执法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执法车辆由所属执法机构配置给业务股室执法使用,执法车辆管理由本单位办公室统一负责,驾驶员为安全行驶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车辆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检查,做到车容整洁,不带故障出车。工作结束后,车辆必须归回本单位,并在指定车位有序停放。

第十八条 执法车辆由本单位办公室统一办理年审及车辆保险手续。

第五章 装备使用与保管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装备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拆卸、改装装备,确保装备的正常使用和性能稳定。对于涉及安全的执法装备,如执法车辆、检测设备等,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执法装备由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负责保管,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易于取用的地点,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腐蚀等措施。严禁将执法装备转借他人或挪作私用,严禁使用执法装备从事与执法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 装备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领用执法装备的单位、人员要定期做好执法装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装备干净整洁、性能良好。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基础装备配备技术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执法装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本机构办公室,联系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更不得私自将装备进行拆装 (略) 理。

第二十三条 执法装备发生故障时,使用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办公室。本单位办公室负责对故障装备进行鉴定和维修安排,对于一般性故障,应及时组织内部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对于无法自行维修的故障,应联系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维修费用应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七章 装备 (略) 置

第二十四条 执法装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 因技术进步、设备更新换代,原有装备已不能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且无再利用价值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装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由使用部门提出执法装备报废申请,说明报废装备的名称、型号、购置时间、报废原因等情况,经各执法单位部门审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 (略) (略) 理,避免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报废的执法装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略) 置,可采取拍卖、捐赠、回收等方式,处置收入应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严 (略) 理报废装备。

第八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执法机构办公室及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办公室每年(12月31日前)对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 (略) 政策法规股备案,对有遗失或损毁的,查明原因 (略) 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中江县 (略)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江县 (略)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中江县 (略)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职能有效履行,根据相关要求,结合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对讲机、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执法记录采集工作站、打印机、无人机、笔记本电脑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办案设备。

第三条 执法 (略) 政策法规股统畴,各执法机构分级负责的原则,运管所(含运管站)、路政所、质监站、地 (略) 等各执法机构及装备使用人为执法装备管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局属各单位办公室对本单位执法装备统一管理。

第四条 政策法规股为执法装备管理的牵头单位,运管所(含运管站)、路政所、 (略) 、质监站等机构为具体负责装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管理,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明确各类执法装备的使用范围、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熟练掌握执法装备的使用技能,确保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正确、有效地使用装备。

第六条 执法装备的使用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防止滥用或违规使用行为的发生。违反装备使用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通讯设备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工作和执勤、行政执法配置的对讲机。

第八条 各执法机构严格加强通讯设备的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九条 使用通讯设备语言应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十条 明确配置给个人使用、保管的通讯设备,未经执法机构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转给他人使用、保管。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由执法机构办公室负责追偿,设备使用人赔偿。

第十一条 执勤时间,要保持设备畅通,即时赶赴执勤现场。

第三章 办案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办案设备是指根据办案的需要,工作需求,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电脑等必要的取证设备。

第十三条 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应及时存入执法记录采集工作站,未能及时存入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存入,做好保存工作,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第十四条 录音笔、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采集工作站作为执法办案设备,主要用于办案全程记录、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禁止从事与办案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 其他执法安全防护措施设备(停车示意牌、反光背心、强光手电、肩灯、指挥棒等)按照领用单位或领用人员自行妥善保管。

第四章 执法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执法车辆由所属执法机构配置给业务股室执法使用,执法车辆管理由本单位办公室统一负责,驾驶员为安全行驶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车辆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检查,做到车容整洁,不带故障出车。工作结束后,车辆必须归回本单位,并在指定车位有序停放。

第十八条 执法车辆由本单位办公室统一办理年审及车辆保险手续。

第五章 装备使用与保管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装备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拆卸、改装装备,确保装备的正常使用和性能稳定。对于涉及安全的执法装备,如执法车辆、检测设备等,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执法装备由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负责保管,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易于取用的地点,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腐蚀等措施。严禁将执法装备转借他人或挪作私用,严禁使用执法装备从事与执法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 装备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领用执法装备的单位、人员要定期做好执法装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装备干净整洁、性能良好。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基础装备配备技术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执法装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本机构办公室,联系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更不得私自将装备进行拆装 (略) 理。

第二十三条 执法装备发生故障时,使用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办公室。本单位办公室负责对故障装备进行鉴定和维修安排,对于一般性故障,应及时组织内部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对于无法自行维修的故障,应联系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维修费用应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七章 装备 (略) 置

第二十四条 执法装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 因技术进步、设备更新换代,原有装备已不能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且无再利用价值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装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由使用部门提出执法装备报废申请,说明报废装备的名称、型号、购置时间、报废原因等情况,经各执法单位部门审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 (略) (略) 理,避免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报废的执法装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略) 置,可采取拍卖、捐赠、回收等方式,处置收入应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严 (略) 理报废装备。

第八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执法机构办公室及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办公室每年(12月31日前)对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 (略) 政策法规股备案,对有遗失或损毁的,查明原因 (略) 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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