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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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 (略)

政府采 (略) 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星联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11号1栋12层24号

2024年12月2日,我局收到南部县第二中学《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函》,反映你公司放弃成交资格,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我局已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4年11月12日,你公司参与了南部县第二中学“智慧黑板采购(二次)”(项目编号:N(略)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评审活动,2024年11月14日,你公司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2024年11月22日,你公司向南部县第二中学发出了《关于放弃智慧黑板采购(二次)项目中标资格的函》,称“因负责我司此项目的厂家生产部负责人严小伟2024年11月17到广元配合警察调查案件,至今未归,生产部其他成员也在配合调查,因此厂家无法顺利生产,致使我公司在15日内不能按时交货。鉴于以上原因,我司慎重研究决定:放弃智慧黑板采购(二次)项目中标资格”。本机关认为:厂家生产部负责人配合警察调 (略) 放弃本次成交资格的正当理由,并于2024年12月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政府采 (略) 罚告知书》(南财罚[2024]告字第8号)。2024年12月24日,你公司提起听证申请,并提交了《 (略) 罚陈述申辩书》, (略) 放弃成交资格的正当理由。2024年12月30日, (略) 发出《 (略) 罚听证通知》,订于2025年1月10日上午9:30举行听证,你公司未参加听证。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询价通知书、评审报告、成交公告、《关于放弃智慧黑板采购(二次)项目中标资格的函》、《 (略) 罚告知书》、《 (略) 罚陈述申辩书》、《 (略) 罚听证通知》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略) 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 (略) 罚:罚款(略)((略)仟(略)佰(略)(略)(略)元(略)角,按本项目采购金额6‰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南部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南 (略)


2025年1月21日

南 (略)

政府采 (略) 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星联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11号1栋12层24号

2024年12月2日,我局收到南部县第二中学《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函》,反映你公司放弃成交资格,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我局已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4年11月12日,你公司参与了南部县第二中学“智慧黑板采购(二次)”(项目编号:N(略)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评审活动,2024年11月14日,你公司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2024年11月22日,你公司向南部县第二中学发出了《关于放弃智慧黑板采购(二次)项目中标资格的函》,称“因负责我司此项目的厂家生产部负责人严小伟2024年11月17到广元配合警察调查案件,至今未归,生产部其他成员也在配合调查,因此厂家无法顺利生产,致使我公司在15日内不能按时交货。鉴于以上原因,我司慎重研究决定:放弃智慧黑板采购(二次)项目中标资格”。本机关认为:厂家生产部负责人配合警察调 (略) 放弃本次成交资格的正当理由,并于2024年12月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政府采 (略) 罚告知书》(南财罚[2024]告字第8号)。2024年12月24日,你公司提起听证申请,并提交了《 (略) 罚陈述申辩书》, (略) 放弃成交资格的正当理由。2024年12月30日, (略) 发出《 (略) 罚听证通知》,订于2025年1月10日上午9:30举行听证,你公司未参加听证。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询价通知书、评审报告、成交公告、《关于放弃智慧黑板采购(二次)项目中标资格的函》、《 (略) 罚告知书》、《 (略) 罚陈述申辩书》、《 (略) 罚听证通知》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略) 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 (略) 罚:罚款(略)((略)仟(略)佰(略)(略)(略)元(略)角,按本项目采购金额6‰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南部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南 (略)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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