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对外债权分配方案裁定之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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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对外债权分配方案裁定之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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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破1号之三

申请人:四川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16日,四川 (略) (略) 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四川 (略) 对外债权(应收款)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四川 (略) 管理人关于推荐债权催收代表的公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公示期间没有债权人提出异议, (略) 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四川 (略) 对外债权(应收款)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四川 (略) 管理人关于推荐债权催收代表的公示》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公示并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在公示期间没有债权人提出异议。四川 (略) 管理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四川 (略) 对外债权(应收款)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二、认可四 (略) 为四川 (略) 对外债权(应收款)的债权催收代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汪 江

审 判 员 谌 臻

审 判 员 李圆圆

二○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小蓉

书 记 员 王晓莉

附:《四川 (略) 对外债权(应收款)分配方案》

,四川, (略) , (略) ,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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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破1号之三

申请人:四川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16日,四川 (略) (略) 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四川 (略) 对外债权(应收款)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四川 (略) 管理人关于推荐债权催收代表的公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公示期间没有债权人提出异议, (略) 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四川 (略) 对外债权(应收款)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四川 (略) 管理人关于推荐债权催收代表的公示》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公示并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在公示期间没有债权人提出异议。四川 (略) 管理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四川 (略) 对外债权(应收款)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二、认可四 (略) 为四川 (略) 对外债权(应收款)的债权催收代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汪 江

审 判 员 谌 臻

审 判 员 李圆圆

二○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小蓉

书 记 员 王晓莉

附:《四川 (略) 对外债权(应收款)分配方案》

,四川, (略) , (略) ,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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