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香佰里火锅雪衫街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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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香佰里火锅雪衫街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5〕8号


(略) (略) 场 (略)

(略) 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5〕8号


当事人: (略) 中区香佰里火锅雪衫街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BA5M65P

经营者:刘*平

经营场所: (略) 中区雪衫街540号1层

2024年10月31日, (略) (略) 委托,四川省食 (略) 对当事人经营的老豆腐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5日,四川省食 (略) 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P2024A#),报告指出,该批次老豆腐经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2024年11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老豆腐已售罄。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方式和时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略) 中区雪衫街540号1层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自制了豆腐在店内以10元/份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10月31日,该店老豆腐销售额共计50元。2024年10月31日, (略) (略) 委托,四川省食 (略) 对当事人经营的老豆腐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5日,四川省食 (略) 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P2024A#),报告指出,该批次老豆腐经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2024年11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老豆腐已售罄。此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客观事实。

证据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食品抽样并进行检验,且检验不合格的客观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豆腐)的事实等。

2025年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 (略) 罚告知书》( (略) 监处罚告〔202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 (略) 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 (略) 罚,综合考量当事人主客观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 (略) 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 (略) 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减 (略) 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50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你(单位)应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履 (略) 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二) (略) 强制执行。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 (略) 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略) 罚不停止执行。


(略) (略) 场 (略)

2025年1月22日



(略) (略) 场 (略)

(略) 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5〕8号


当事人: (略) 中区香佰里火锅雪衫街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BA5M65P

经营者:刘*平

经营场所: (略) 中区雪衫街540号1层

2024年10月31日, (略) (略) 委托,四川省食 (略) 对当事人经营的老豆腐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5日,四川省食 (略) 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P2024A#),报告指出,该批次老豆腐经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2024年11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老豆腐已售罄。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方式和时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略) 中区雪衫街540号1层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自制了豆腐在店内以10元/份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10月31日,该店老豆腐销售额共计50元。2024年10月31日, (略) (略) 委托,四川省食 (略) 对当事人经营的老豆腐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5日,四川省食 (略) 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P2024A#),报告指出,该批次老豆腐经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2024年11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老豆腐已售罄。此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客观事实。

证据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食品抽样并进行检验,且检验不合格的客观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豆腐)的事实等。

2025年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 (略) 罚告知书》( (略) 监处罚告〔202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 (略) 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 (略) 罚,综合考量当事人主客观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 (略) 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 (略) 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减 (略) 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50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你(单位)应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履 (略) 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二) (略) 强制执行。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 (略) 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略) 罚不停止执行。


(略) (略) 场 (略)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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