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r"","";};关于印发双峰乡溪上村等村供水站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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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r"","";};关于印发双峰乡溪上村等村供水站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村: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略) 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略) 农村饮水县级统管方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双峰乡政府组织编制了溪上村、西告村等2个单联村供水站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村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并上墙,按照规定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

磐安县双峰乡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附件:1.磐安县双峰乡农村供水单联村水站饮用水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2.供水站水源地保护范围

附件1

磐安县双峰乡农村供水单联村水站 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加强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保障供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 (略) 划分技术规范》《浙江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 (略) 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略) 农村饮水县级统管方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双峰 (略) 域内日供水规模不足200T的农村供水单联村(溪上村、西告村)等2座供水站的水源地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农村供水水源,是指用于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库、山塘、溪沟(堰坝)等地表水及深井地下水水源。

第三条 本方案所涉及农村供水水源地名录的确定以磐安县 (略) (略) 生态环 (略) 《关于重新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磐农〔2020〕263号为依据。

第四条 农村供水水站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

1.以水库、山塘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该水库、山塘的取水口半径200米范围,但不超 (略) 域。

2.以河流(堰坝)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的*域(不超过集雨范围)。

3.以山泉水(地表水泉水、地下水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该山泉水 (略) 域。

4.以溪沟(堰坝)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该取水口半径200米范围,但不超 (略) 域。

5.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深井口周边30-50米范围。

第五条 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2.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3.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4.设置蓄禽养殖场、肥料推积场、厕所;

5.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

6.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六条 农村供水水站备用水源保护范围参照执行。


附件2

供水站水源保护范围


各相关村: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略) 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略) 农村饮水县级统管方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双峰乡政府组织编制了溪上村、西告村等2个单联村供水站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村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并上墙,按照规定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

磐安县双峰乡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附件:1.磐安县双峰乡农村供水单联村水站饮用水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2.供水站水源地保护范围

附件1

磐安县双峰乡农村供水单联村水站 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加强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保障供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 (略) 划分技术规范》《浙江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 (略) 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略) 农村饮水县级统管方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双峰 (略) 域内日供水规模不足200T的农村供水单联村(溪上村、西告村)等2座供水站的水源地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农村供水水源,是指用于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库、山塘、溪沟(堰坝)等地表水及深井地下水水源。

第三条 本方案所涉及农村供水水源地名录的确定以磐安县 (略) (略) 生态环 (略) 《关于重新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磐农〔2020〕263号为依据。

第四条 农村供水水站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

1.以水库、山塘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该水库、山塘的取水口半径200米范围,但不超 (略) 域。

2.以河流(堰坝)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的*域(不超过集雨范围)。

3.以山泉水(地表水泉水、地下水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该山泉水 (略) 域。

4.以溪沟(堰坝)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该取水口半径200米范围,但不超 (略) 域。

5.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深井口周边30-50米范围。

第五条 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2.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3.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4.设置蓄禽养殖场、肥料推积场、厕所;

5.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

6.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六条 农村供水水站备用水源保护范围参照执行。


附件2

供水站水源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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