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娃哥餐饮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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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娃哥餐饮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5〕10号


(略) (略) 场 (略)

(略) 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5〕10号


当事人: (略) 中区娃哥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66MXHQ46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联系电话:155点击查看>>*8555

地址: (略) (略) 中段179、181号1层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7日, (略) 场 (略) 有关要求, (略) (略) 场 (略) 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泡辣椒(酱腌菜)”进行了食品监督抽验。经成都科 (略) 检验,食品“泡辣椒(酱腌菜)”被判定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2024年12月 (略) 执法人员收到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CMIT(略)F)。上述报告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签收,并现场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检验异议期内(2024年12月18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依法申请复检。

2024年12月 (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储存柜第一层查见上述同批次泡辣椒半桶,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泡辣椒进行了查封。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泡辣椒”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25年1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者李*进行了询问。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6月8日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泡辣椒(酱腌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实测值为0.639g/kg,超过标准指标≤0.1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抽检的不合格泡辣椒食品是其负责人李*购买的,其中辣椒是在城 (略) 场购进的,盐是2024年10月2日从辉哥干杂店购买的。购进数量1件,购进单价60元/件。当事人将购买的辣椒先清洗,然后加盐、加纯净水,然后放入泡辣椒坛中腌制备用。腌制好的泡辣椒是在做食品时当调料使用,未对顾客进行销售。当事人在腌制泡辣椒时未对原材料标准进行严格把控,导致出现腌制的泡辣椒二氧化硫超标的违法行为发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页、经营者李*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2.《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3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的客观事实。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原件1份,共8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抽样并进行检验的客观事实。

4.《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食品购进台账1页,共5页,证明当事人已购进上述食品的客观事实。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略) 罚告知书》( (略) 监罚告〔2025〕10号),告知 (略) 拟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略) 提起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泡辣椒检验出二氧化硫项目超限量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并非主观故意违法。参考《 (略) 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 (略) 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裁量总分为0分的,裁量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10%以 (略) 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泡辣椒”的行 (略) 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立即整改,规范餐饮经营行为,并决定予以当事人如下减 (略) 罚:

一、没收涉案产品“泡辣椒”半桶;

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略)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银行: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

账户: (略) (略)

账号:(略)(略)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并 (略) 强制执行。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 (略) 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略) 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场 (略)

2025年1月21日



(略) (略) 场 (略)

(略) 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5〕10号


当事人: (略) 中区娃哥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66MXHQ46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联系电话:155点击查看>>*8555

地址: (略) (略) 中段179、181号1层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7日, (略) 场 (略) 有关要求, (略) (略) 场 (略) 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泡辣椒(酱腌菜)”进行了食品监督抽验。经成都科 (略) 检验,食品“泡辣椒(酱腌菜)”被判定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2024年12月 (略) 执法人员收到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CMIT(略)F)。上述报告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签收,并现场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检验异议期内(2024年12月18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依法申请复检。

2024年12月 (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储存柜第一层查见上述同批次泡辣椒半桶,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泡辣椒进行了查封。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泡辣椒”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25年1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者李*进行了询问。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6月8日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泡辣椒(酱腌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实测值为0.639g/kg,超过标准指标≤0.1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抽检的不合格泡辣椒食品是其负责人李*购买的,其中辣椒是在城 (略) 场购进的,盐是2024年10月2日从辉哥干杂店购买的。购进数量1件,购进单价60元/件。当事人将购买的辣椒先清洗,然后加盐、加纯净水,然后放入泡辣椒坛中腌制备用。腌制好的泡辣椒是在做食品时当调料使用,未对顾客进行销售。当事人在腌制泡辣椒时未对原材料标准进行严格把控,导致出现腌制的泡辣椒二氧化硫超标的违法行为发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页、经营者李*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2.《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3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的客观事实。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原件1份,共8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抽样并进行检验的客观事实。

4.《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食品购进台账1页,共5页,证明当事人已购进上述食品的客观事实。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略) 罚告知书》( (略) 监罚告〔2025〕10号),告知 (略) 拟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略) 提起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泡辣椒检验出二氧化硫项目超限量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并非主观故意违法。参考《 (略) 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 (略) 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裁量总分为0分的,裁量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10%以 (略) 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泡辣椒”的行 (略) 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立即整改,规范餐饮经营行为,并决定予以当事人如下减 (略) 罚:

一、没收涉案产品“泡辣椒”半桶;

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略)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银行: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

账户: (略) (略)

账号:(略)(略)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并 (略) 强制执行。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 (略) 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略) 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场 (略)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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