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7日龙口市地方储备花生油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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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7日龙口市地方储备花生油招标公告


20 (略) 地方储备(花生油)专场竞价采购交易会公告
(2025年1月27日)
(略) 粮 (略) 委托,山东省 (略)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办本次花生油专场竞价采购交易会。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须知
参与竞价交易的交易会员应认真阅读《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粮食竞价采购交易细则》(粮交发〔2020〕17号)和《储备食用油代储合同》,交易会员报名参与竞价交易,即视为全面承认并遵守上述交易细则与代储合同的规定。
二、交易时间和地点安排
报名时间:2025年1月26日下午15:30前;
交易时间:2025年1月27日上午9:00。
交易地点: (略) 泺源大街3 (略) 办公楼四楼交易大厅。
三、品种、数量、质量、价格
竞价采购2024年10月27日以后生产花生油350吨(须有书面材料证明生产日期),花生油的实际存储地点、生产年份、储存形式等见交易清单。本次交易会的采购花生油质量需符合GB/T 1534-2017的国标压榨一级花生油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具体为: 气滋味:具有花生油固有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透明度:澄清透明;水分及挥发物:≤0.1%;色泽:淡黄色至橙黄色;酸值≤1.5mg/g;过氧化值≤2 mmol/kg;不溶性杂质≤0.05%。
四、资格条件
符合下列储存企业资格的企业可报名参加竞卖(买方不得参与竞卖):
1.依法登记注册,企业注册地、实际经 (略) (略) 域内,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在(略)元(含)以上;企 (略) 于被责令停业,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2. 具备食用油生产加工经营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油脂 (略) 理或小包装成品灌装能力达到50吨/日以上(含);
3.企业应为专门从事粮油加工或粮油贸易的企业。交通便利、产权清晰、设备齐全、安全生产措施到位;
4.企业能够服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应急指挥调度。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合作或竞价交易过程中无违约行为。严格落实食用油储备轮换计划,按要求执行储备规模、布局调整优化等相关政策。在市场粮食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下,能按照政府应急工作安排做好供应保障;
5.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依法依规向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粮食流通、产业经济、仓储设施等统计报表;
6.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防火、防爆、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生产和经营安全;
7.企业能严格履行代储合同要求,积极配合承储企业日常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政策性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8.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在遵纪守法和商业信誉方面无不良记录,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名单。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储油安全事故;
9.企业应具备中标数量相适应的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符合国家粮油仓库建设标准,满足本次代储可用罐容量不低于500吨以上;用于储存花生油的油罐(含轮换周转备用罐)为花生油专用罐,不得用于储存花生油之外的任何品种油脂;油罐配备液位计等测计量设施,在后期委托方和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或库存检查时能够提供可行、准确的检查办法;花生油出入库运输环节,必须使用花生油专用运输工具,符合《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略));具备必要的检化验条件及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及经营能力。
10.企业仓储设施属于自有。应具备信息化系统,能够满足数据实时汇集、全过程即时在线、穿透式信息化监管的管理需求。中标后要及时对接委托方及山东 (略) 的各项数据。
(略) 已年审会员经与交易中心核实后可持会员号和密码并交纳保证金后即可参加交易。
交易会员可在交易会当天 (略) 点击“交易入口”或直接进入国家粮食 (略) 站登录会员账号,点击“用户中心→ (略) 场→对应交易专场”参与交易。
本专场为公开交易专场,参与方需同意委托方《储备食用油代储合同》内容,参与交易视同认可本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内容信息,自觉履行,不得以未了解公告内容、未协商、未就公示内容达成一致作为申 (略) 理的理由。
五、交易方式、保证金、手续费
本次交易采用远程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位开始报价,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减报价。参与方按照拟交易数量在交易前预交500元/吨的履约保证金和5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汇款时需注明地方储备油专场竞价保证金,以取得交易资格。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5‰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手续费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本次交易成交后,竞得方需根据本次成交结果与委托方线下签订《储备食用油代储合同》。
六、交割与结算
本次竞价采购储备油的交货期限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由(略)方书面通知(略)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交易采用线上成交,线下结算的方式,合同按照先货后款的原则,由买卖双方自行结算货款,竞得方需按中标金额给委托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履约执行完毕后,交易中心凭买卖双方签订的《验收确认单》清退保证金。
因本次采购食用油的实际存储地点为标的竞得方 (略) 内,所以参与竞价交易企业应具备对应罐容规模及单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采购方按整罐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及收到竞得方全额发票后付清该罐全部货款,如整罐检测不合格,竞得方负责对该罐储备油进行更换。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送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为依据,检验结果作入库 (略) 理依据,相关检测费用由过错方负担。
七、保证金收款账户
收款单位:山东省 (略)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
账 号:(略)(略)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1-(略)(交易)、(略)(市场)、(略)(财务)、(略)(传真)
委托方联系人: (略)
九、提示:本场次交易会相关标的如果出现流标,将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择机组织再次交易,具体交易时间将另行发布补充公告,请有意向的单位随时关注补充公告相关信息和交易清单。
十、其它
《储备食用油代储合同》、《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粮食竞价采购交易细则》、《交易清单》等交易文书为本公告的组成部分,交易会员在交易前应一并查看,一旦报名视作承认并须切实履行。
国家粮食山东交易中心
山东省 (略)
2025年1月23日
储备食用油代储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略)方: (略) 粮 (略) (承储企业)
(略)方: (代储企业)
(略) 地方储备食用油的安全储存和及时轮换, (略) 发 (略) 、 (略) (略) 、中国农业发 (略) 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地方食用油储备计划的通知》(龙发改粮字〔2024〕13号)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略) (略) 地方储备食用油承储单位,拟将承储的部分储备食用油委托(略)方进行代储,经(略)(略)双方平等、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1、数量及质量标准
(略)方向(略)方采购散装食用油315吨,小包装食用油35吨(以下简称“储备油”),散装油存放于(略)方位于 的油罐内,油罐号及吨数: ,小包装油存放于(略)方位于 的仓内,仓号及吨数: ,由(略)方负责储备油的日常保管和轮换。本次采购的食用油质量应为近期新加工的(3个月内),符合GB/T1534-2017国标压榨一级花生油,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标准GB2716、GB2760、GB2761、GB2762、GB2763规定;油品中不得添加任何香精香料、抗氧化剂等;不得添加其它食用油类和非食用物质;不得含有辣椒素等有害物质;不得检出玉米赤霉烯酮。其中过氧化值≤2mmol/kg。
(略)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略)方书面通知开始备货后, 7个工作日内备齐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数量要求的储备油存放于(略)方油罐(仓库),并对质量、数量负责。 (略) 发 (略) 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略)方进入正常保管。合同有效期内,(略)方仅委托(略)方代储,(略)方负责日常保管和轮换。(略)方应确保储备油数量充足、质量稳定(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标准)。
2、价款及付款方式
2.1合同价款组成:
2.1.1货款: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储备油的采购单价为¥ 元/吨,货款含税总价为¥ ,大写人民币 元,税率 %。
2.1.2综合费用补贴: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储备油综合费用补贴为使用(略)方油罐(仓房)存储、(略)方提供保管、轮换等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服务,(略)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补贴标准为: 200元/吨/年,含税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税率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根据实际代储数量、代储时间据实结算补贴。
2.1.3履约保证金:为保证(略)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略)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自然日内按每吨500元向(略)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 万元,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略)方违约时承担违约责任。因(略)方原因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5‰向(略)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相关费用全额支付完毕为止,且(略)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终止后,(略)方扣除违约责任后一次性无息返还该履约保证金。
2.2付款方式:货款采用一次性支付,(略)方 (略) 发 (略) 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收到农发行贷款后按照本合同2.3条付款流程支付给(略)方;综合费用补贴按每半年支付一次,(略)方于收到政府财政补贴后按照本合同2.3条付款流程支付给(略)方。(略)方付款前,(略)方应向(略)方开具符合要求的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略)方接受(略)方任何一种货币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付至指定的(略)方银行账户等。
2.3付款流程:(略)方向(略)方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提供付款申请资料于达到付款条件当月20日前向(略)方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次月20日前支付。若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结转至次月办理支付,对此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利息。付款日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银行休息日或(略)方休息日时则顺延。
2.4收款账户和发票信息:收款账户、发票信息 (略) 。
3、履行期限及方式
3.1本合同履行期限 两 年, (略) 发 (略) 等部门验收批复之日次日开始,至两年后验收批复之日对应日为止。履行期限内,(略)方负责上述储备油的储存储备和定期轮换,轮换方式采用以旧换新、实物兑换、成本不变,不出现轮换架空期等量对冲的方式进行动态轮换。轮换前由(略)方向(略)方提出书面申请,先入后出,每年轮换次数不低于1次,不超过3次,轮入物必须达到本合同第1条质量标准,数量达到总储备量。
3.2任何一方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合同终止。但因国家政策变动(如政府取消储备任务),本合同自(略)方发出的终止通知到达(略)方时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担责,不受前述两个月的时间限制。
3.3本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的当月,(略)方有权选择调出储备油或要求(略)方回购储备油,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略)方要求调出储备油的,(略)方应无条件配合(略)方在指定时限内保质保量调出至指定储存地点。储备油出库检验由(略)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检验机构以到达(略)方指定接收方存储地点的抽样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对于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略)方应按照(略)方要求进行调换;调出数量为合同数量,以接收方计量衡器数为准。
调出产生的相应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4合同期满,(略)方未按第3.3条要求(略)方调出或回购储备油的,若(略)方需(略)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4、检查方式
4.1(略)方采取现场检查和信息化穿透式监管方式对 (略) 对上述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轮换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内容应包括储备油的数量、质量、轮换出入罐时间以及手续制度落实情况等,双方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确认。经检查,若发现(略)方每年存在两次以上库存数量、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或存在未按期进行轮换,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等情况的,视为(略)方根本违约,(略)方除应按本合同第7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略)方还有权终止本合同,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4.2(略)方有义务配合(略)方的核查,并按储备油的管理要求做好日常管理,有固定的油罐,针对储备油单独管理、建账、设专卡、设立储备油标识牌,并每月5日前向(略)方报储备油库存报表。
5、储备油的动用
5.1(略)方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确保储备油能随时保质保量调得出、用得上,不得用储备油质押贷款或设置担保等权利负担。当(略)方接到政府动用储备油任务时,立即告知(略)方,(略)方接到(略)方储备油动用出库通知后,按照政府要求将储备油运输至(略)方指定地点。
5.2合同期间,政府动用储备油,若本合同所述储备油全部动用完毕或动用部分,则(略)方补足储备油数量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6、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6.1(略)方负责对储备油的库存及轮换进行核查,在任何情况下政府授权后(略)方享有对储备油的直接动用权。
6.2(略)方应及时支付(略)方货款及综合费用补贴。在政府动用时,(略)方应及时支付(略)方储备油运输等相应费用。
6.3(略)方保证其已具备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服务的资格。(略)方保证对其履行本合同义务使用的油罐具备所有权或合法的使用权,且该油罐不属违章建筑, (略) 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若因(略)方原因导致(略)方货物被查封冻结,(略)方应赔偿(略)方一切损失。
6.4(略)方负责该批储备油的日常管理和正常轮换,但无动用权,未经(略)方同意,(略)方不得擅自将储备油交由第三方保管或持有。储备油轮换时,(略)方应提交给(略)方储备油生产相关资质证件或质检报告,轮入的储备油质量应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略)方油罐内排他单独存放本合同项下储备油,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同或混存。
6.5(略)方应确保合同期间内,为(略)方储存与轮换的储备油数量为 吨,质量符合合同第1条的质量标准,并登记入账,做到“账、卡、物”三相符,确保任何时点(包括但不限于各级领导检查、政府动用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油出现的任何数量、质量问题由(略)方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略)方承担。
6.6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终止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
6.7(略)方应严格进行保管,代储期间发生的数量自然损耗及质量自然变化,均由(略)方承担责任,轮换期间,产生的损耗和差价损失由(略)方承担。
6.8合同履行期间,由(略)方负责储存、轮换等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略)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略)方全额赔偿。
6.9(略)方积极配合(略)方完善信息化系统,能够满足数据实时汇集、全过程即时在线、穿透式信息化监管的管理需求。(略)方应及时将信息化相关设备、各项数据对接入(略)方及山东 (略) 管理。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需要对信息化监管进行升级、维护时,(略)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工作支持。如果产生的费用较少,由(略)方自行承担;费用较多时,双方协商解决。
6.10(略)方确保始终具备《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文件中对代储企业的条件,对地方储备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如(略)方不符合上述要求,导致(略)方或(略)方人员承担任何责任,(略)方有权全额向(略)方追偿。
7、违约责任
7.1合同履行期间,因(略)方储存不善、操作不当致使储备油损毁、短缺、变质、污染,存在库存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按期进行轮换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每发生一次,(略)方应立即整改(包括但不限于无偿替换、补足),若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略)方向(略)方支付货款5%的违约金,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的,(略)方应向(略)方累计支付货款10%的违约金,且(略)方有权解除合同。
7.2(略)方储存轮换储备油过程中发生质量、数量或安全等粮油储存事故的,(略)方应按相应货款的10%向(略)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略)方要求补足符合要求的储备油且(略)方有权解除合同。
7.3储备油动用时,若(略)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与合同约定数量及质量一致的储备油或未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动用任务,存在逾期完成出库、储备数量不足、质量不达标等动用计划执行不力等情况的视为违约,(略)方应向(略)方支付货款10%的违约金,且(略)方有权解除合同。
7.4储备油调出时(不包含动用),(略)方逾期完成调出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调出部分储备油货款的0.5‰向(略)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30天的,(略)方应按储备油货款5%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且(略)方有权解除合同。若调出的储备油质量、数量与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略)方应按照3.4条进行补救(调换或补足),(略)方拒绝采取补救措施或未按期采取措施的,按货款5%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7.5(略)方未按合同要求备齐储备油的,按逾期交付部分的货值0.5‰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7.6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终止、解除情形外,(略)方无故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视为(略)方违约,(略)方应按货款的5%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任意一方违约的,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费用外,还应当据实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选购同等数量质量储备油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第三方索赔的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如(略)方负有向(略)方赔偿违约金、损失等金钱责任的,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略)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继续向(略)方主张。
8、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略)方所在地】 (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程序法及实体法诉讼解决。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略)】份,(略)方执【(略)】份,(略)方执【(略)】份, (略) 、 (略) 备案各【(略)】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略)(略)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方:
(盖章)
(略)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委托代理人或联系人:
委托代理人或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手机:
手机: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以上为正文,以下除合 (略) /页外无内容)

20 (略) 地方储备(花生油)专场竞价采购交易会公告
(2025年1月27日)
(略) 粮 (略) 委托,山东省 (略)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办本次花生油专场竞价采购交易会。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须知
参与竞价交易的交易会员应认真阅读《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粮食竞价采购交易细则》(粮交发〔2020〕17号)和《储备食用油代储合同》,交易会员报名参与竞价交易,即视为全面承认并遵守上述交易细则与代储合同的规定。
二、交易时间和地点安排
报名时间:2025年1月26日下午15:30前;
交易时间:2025年1月27日上午9:00。
交易地点: (略) 泺源大街3 (略) 办公楼四楼交易大厅。
三、品种、数量、质量、价格
竞价采购2024年10月27日以后生产花生油350吨(须有书面材料证明生产日期),花生油的实际存储地点、生产年份、储存形式等见交易清单。本次交易会的采购花生油质量需符合GB/T 1534-2017的国标压榨一级花生油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具体为: 气滋味:具有花生油固有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透明度:澄清透明;水分及挥发物:≤0.1%;色泽:淡黄色至橙黄色;酸值≤1.5mg/g;过氧化值≤2 mmol/kg;不溶性杂质≤0.05%。
四、资格条件
符合下列储存企业资格的企业可报名参加竞卖(买方不得参与竞卖):
1.依法登记注册,企业注册地、实际经 (略) (略) 域内,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在(略)元(含)以上;企 (略) 于被责令停业,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2. 具备食用油生产加工经营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油脂 (略) 理或小包装成品灌装能力达到50吨/日以上(含);
3.企业应为专门从事粮油加工或粮油贸易的企业。交通便利、产权清晰、设备齐全、安全生产措施到位;
4.企业能够服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应急指挥调度。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合作或竞价交易过程中无违约行为。严格落实食用油储备轮换计划,按要求执行储备规模、布局调整优化等相关政策。在市场粮食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下,能按照政府应急工作安排做好供应保障;
5.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依法依规向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粮食流通、产业经济、仓储设施等统计报表;
6.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防火、防爆、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生产和经营安全;
7.企业能严格履行代储合同要求,积极配合承储企业日常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政策性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8.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在遵纪守法和商业信誉方面无不良记录,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名单。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储油安全事故;
9.企业应具备中标数量相适应的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符合国家粮油仓库建设标准,满足本次代储可用罐容量不低于500吨以上;用于储存花生油的油罐(含轮换周转备用罐)为花生油专用罐,不得用于储存花生油之外的任何品种油脂;油罐配备液位计等测计量设施,在后期委托方和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或库存检查时能够提供可行、准确的检查办法;花生油出入库运输环节,必须使用花生油专用运输工具,符合《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略));具备必要的检化验条件及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及经营能力。
10.企业仓储设施属于自有。应具备信息化系统,能够满足数据实时汇集、全过程即时在线、穿透式信息化监管的管理需求。中标后要及时对接委托方及山东 (略) 的各项数据。
(略) 已年审会员经与交易中心核实后可持会员号和密码并交纳保证金后即可参加交易。
交易会员可在交易会当天 (略) 点击“交易入口”或直接进入国家粮食 (略) 站登录会员账号,点击“用户中心→ (略) 场→对应交易专场”参与交易。
本专场为公开交易专场,参与方需同意委托方《储备食用油代储合同》内容,参与交易视同认可本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内容信息,自觉履行,不得以未了解公告内容、未协商、未就公示内容达成一致作为申 (略) 理的理由。
五、交易方式、保证金、手续费
本次交易采用远程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位开始报价,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减报价。参与方按照拟交易数量在交易前预交500元/吨的履约保证金和5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汇款时需注明地方储备油专场竞价保证金,以取得交易资格。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5‰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手续费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本次交易成交后,竞得方需根据本次成交结果与委托方线下签订《储备食用油代储合同》。
六、交割与结算
本次竞价采购储备油的交货期限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由(略)方书面通知(略)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交易采用线上成交,线下结算的方式,合同按照先货后款的原则,由买卖双方自行结算货款,竞得方需按中标金额给委托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履约执行完毕后,交易中心凭买卖双方签订的《验收确认单》清退保证金。
因本次采购食用油的实际存储地点为标的竞得方 (略) 内,所以参与竞价交易企业应具备对应罐容规模及单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采购方按整罐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及收到竞得方全额发票后付清该罐全部货款,如整罐检测不合格,竞得方负责对该罐储备油进行更换。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送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为依据,检验结果作入库 (略) 理依据,相关检测费用由过错方负担。
七、保证金收款账户
收款单位:山东省 (略)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
账 号:(略)(略)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1-(略)(交易)、(略)(市场)、(略)(财务)、(略)(传真)
委托方联系人: (略)
九、提示:本场次交易会相关标的如果出现流标,将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择机组织再次交易,具体交易时间将另行发布补充公告,请有意向的单位随时关注补充公告相关信息和交易清单。
十、其它
《储备食用油代储合同》、《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粮食竞价采购交易细则》、《交易清单》等交易文书为本公告的组成部分,交易会员在交易前应一并查看,一旦报名视作承认并须切实履行。
国家粮食山东交易中心
山东省 (略)
2025年1月23日
储备食用油代储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略)方: (略) 粮 (略) (承储企业)
(略)方: (代储企业)
(略) 地方储备食用油的安全储存和及时轮换, (略) 发 (略) 、 (略) (略) 、中国农业发 (略) 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地方食用油储备计划的通知》(龙发改粮字〔2024〕13号)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略) (略) 地方储备食用油承储单位,拟将承储的部分储备食用油委托(略)方进行代储,经(略)(略)双方平等、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1、数量及质量标准
(略)方向(略)方采购散装食用油315吨,小包装食用油35吨(以下简称“储备油”),散装油存放于(略)方位于 的油罐内,油罐号及吨数: ,小包装油存放于(略)方位于 的仓内,仓号及吨数: ,由(略)方负责储备油的日常保管和轮换。本次采购的食用油质量应为近期新加工的(3个月内),符合GB/T1534-2017国标压榨一级花生油,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标准GB2716、GB2760、GB2761、GB2762、GB2763规定;油品中不得添加任何香精香料、抗氧化剂等;不得添加其它食用油类和非食用物质;不得含有辣椒素等有害物质;不得检出玉米赤霉烯酮。其中过氧化值≤2mmol/kg。
(略)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略)方书面通知开始备货后, 7个工作日内备齐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数量要求的储备油存放于(略)方油罐(仓库),并对质量、数量负责。 (略) 发 (略) 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略)方进入正常保管。合同有效期内,(略)方仅委托(略)方代储,(略)方负责日常保管和轮换。(略)方应确保储备油数量充足、质量稳定(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标准)。
2、价款及付款方式
2.1合同价款组成:
2.1.1货款: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储备油的采购单价为¥ 元/吨,货款含税总价为¥ ,大写人民币 元,税率 %。
2.1.2综合费用补贴: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储备油综合费用补贴为使用(略)方油罐(仓房)存储、(略)方提供保管、轮换等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服务,(略)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补贴标准为: 200元/吨/年,含税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税率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根据实际代储数量、代储时间据实结算补贴。
2.1.3履约保证金:为保证(略)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略)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自然日内按每吨500元向(略)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 万元,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略)方违约时承担违约责任。因(略)方原因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5‰向(略)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相关费用全额支付完毕为止,且(略)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终止后,(略)方扣除违约责任后一次性无息返还该履约保证金。
2.2付款方式:货款采用一次性支付,(略)方 (略) 发 (略) 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收到农发行贷款后按照本合同2.3条付款流程支付给(略)方;综合费用补贴按每半年支付一次,(略)方于收到政府财政补贴后按照本合同2.3条付款流程支付给(略)方。(略)方付款前,(略)方应向(略)方开具符合要求的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略)方接受(略)方任何一种货币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付至指定的(略)方银行账户等。
2.3付款流程:(略)方向(略)方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提供付款申请资料于达到付款条件当月20日前向(略)方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次月20日前支付。若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结转至次月办理支付,对此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利息。付款日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银行休息日或(略)方休息日时则顺延。
2.4收款账户和发票信息:收款账户、发票信息 (略) 。
3、履行期限及方式
3.1本合同履行期限 两 年, (略) 发 (略) 等部门验收批复之日次日开始,至两年后验收批复之日对应日为止。履行期限内,(略)方负责上述储备油的储存储备和定期轮换,轮换方式采用以旧换新、实物兑换、成本不变,不出现轮换架空期等量对冲的方式进行动态轮换。轮换前由(略)方向(略)方提出书面申请,先入后出,每年轮换次数不低于1次,不超过3次,轮入物必须达到本合同第1条质量标准,数量达到总储备量。
3.2任何一方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合同终止。但因国家政策变动(如政府取消储备任务),本合同自(略)方发出的终止通知到达(略)方时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担责,不受前述两个月的时间限制。
3.3本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的当月,(略)方有权选择调出储备油或要求(略)方回购储备油,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略)方要求调出储备油的,(略)方应无条件配合(略)方在指定时限内保质保量调出至指定储存地点。储备油出库检验由(略)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检验机构以到达(略)方指定接收方存储地点的抽样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对于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略)方应按照(略)方要求进行调换;调出数量为合同数量,以接收方计量衡器数为准。
调出产生的相应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4合同期满,(略)方未按第3.3条要求(略)方调出或回购储备油的,若(略)方需(略)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4、检查方式
4.1(略)方采取现场检查和信息化穿透式监管方式对 (略) 对上述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轮换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内容应包括储备油的数量、质量、轮换出入罐时间以及手续制度落实情况等,双方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确认。经检查,若发现(略)方每年存在两次以上库存数量、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或存在未按期进行轮换,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等情况的,视为(略)方根本违约,(略)方除应按本合同第7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略)方还有权终止本合同,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4.2(略)方有义务配合(略)方的核查,并按储备油的管理要求做好日常管理,有固定的油罐,针对储备油单独管理、建账、设专卡、设立储备油标识牌,并每月5日前向(略)方报储备油库存报表。
5、储备油的动用
5.1(略)方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确保储备油能随时保质保量调得出、用得上,不得用储备油质押贷款或设置担保等权利负担。当(略)方接到政府动用储备油任务时,立即告知(略)方,(略)方接到(略)方储备油动用出库通知后,按照政府要求将储备油运输至(略)方指定地点。
5.2合同期间,政府动用储备油,若本合同所述储备油全部动用完毕或动用部分,则(略)方补足储备油数量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6、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6.1(略)方负责对储备油的库存及轮换进行核查,在任何情况下政府授权后(略)方享有对储备油的直接动用权。
6.2(略)方应及时支付(略)方货款及综合费用补贴。在政府动用时,(略)方应及时支付(略)方储备油运输等相应费用。
6.3(略)方保证其已具备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服务的资格。(略)方保证对其履行本合同义务使用的油罐具备所有权或合法的使用权,且该油罐不属违章建筑, (略) 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若因(略)方原因导致(略)方货物被查封冻结,(略)方应赔偿(略)方一切损失。
6.4(略)方负责该批储备油的日常管理和正常轮换,但无动用权,未经(略)方同意,(略)方不得擅自将储备油交由第三方保管或持有。储备油轮换时,(略)方应提交给(略)方储备油生产相关资质证件或质检报告,轮入的储备油质量应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略)方油罐内排他单独存放本合同项下储备油,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同或混存。
6.5(略)方应确保合同期间内,为(略)方储存与轮换的储备油数量为 吨,质量符合合同第1条的质量标准,并登记入账,做到“账、卡、物”三相符,确保任何时点(包括但不限于各级领导检查、政府动用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油出现的任何数量、质量问题由(略)方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略)方承担。
6.6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终止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
6.7(略)方应严格进行保管,代储期间发生的数量自然损耗及质量自然变化,均由(略)方承担责任,轮换期间,产生的损耗和差价损失由(略)方承担。
6.8合同履行期间,由(略)方负责储存、轮换等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略)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略)方全额赔偿。
6.9(略)方积极配合(略)方完善信息化系统,能够满足数据实时汇集、全过程即时在线、穿透式信息化监管的管理需求。(略)方应及时将信息化相关设备、各项数据对接入(略)方及山东 (略) 管理。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需要对信息化监管进行升级、维护时,(略)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工作支持。如果产生的费用较少,由(略)方自行承担;费用较多时,双方协商解决。
6.10(略)方确保始终具备《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文件中对代储企业的条件,对地方储备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如(略)方不符合上述要求,导致(略)方或(略)方人员承担任何责任,(略)方有权全额向(略)方追偿。
7、违约责任
7.1合同履行期间,因(略)方储存不善、操作不当致使储备油损毁、短缺、变质、污染,存在库存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按期进行轮换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每发生一次,(略)方应立即整改(包括但不限于无偿替换、补足),若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略)方向(略)方支付货款5%的违约金,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的,(略)方应向(略)方累计支付货款10%的违约金,且(略)方有权解除合同。
7.2(略)方储存轮换储备油过程中发生质量、数量或安全等粮油储存事故的,(略)方应按相应货款的10%向(略)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略)方要求补足符合要求的储备油且(略)方有权解除合同。
7.3储备油动用时,若(略)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与合同约定数量及质量一致的储备油或未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动用任务,存在逾期完成出库、储备数量不足、质量不达标等动用计划执行不力等情况的视为违约,(略)方应向(略)方支付货款10%的违约金,且(略)方有权解除合同。
7.4储备油调出时(不包含动用),(略)方逾期完成调出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调出部分储备油货款的0.5‰向(略)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30天的,(略)方应按储备油货款5%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且(略)方有权解除合同。若调出的储备油质量、数量与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略)方应按照3.4条进行补救(调换或补足),(略)方拒绝采取补救措施或未按期采取措施的,按货款5%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7.5(略)方未按合同要求备齐储备油的,按逾期交付部分的货值0.5‰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7.6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终止、解除情形外,(略)方无故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视为(略)方违约,(略)方应按货款的5%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任意一方违约的,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费用外,还应当据实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选购同等数量质量储备油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第三方索赔的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如(略)方负有向(略)方赔偿违约金、损失等金钱责任的,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略)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继续向(略)方主张。
8、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略)方所在地】 (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程序法及实体法诉讼解决。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略)】份,(略)方执【(略)】份,(略)方执【(略)】份, (略) 、 (略) 备案各【(略)】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略)(略)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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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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