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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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略) 的有关规定,结合勐腊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勐腊县 (略) 范围内(包含磨憨-磨*经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管理。电子烟 (略) 按照《云南省电子烟 (略) 规划》执行。雪茄烟专营店零售 (略) 规划另行制定(详见附件6)。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不包含其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 (略) 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 (略) 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 (略) 。

第五条 (略) 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 (略) 标准。

第二章 (略) 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 (略) 域零售点规划数,并 (略) 格。 (略) 格零售点规划数 (略) 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勐 (略) 范围内 (略) 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 (略) 域外, (略) 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 (略) 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 (略) 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八条 (略) 场按以下标准单独设置零售点, (略) 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设置情况如下:

(一)火车站、机场出发层和到达层等公共交通相对封闭的内 (略) 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 (略) 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 (略) 单侧加油站( (略) ),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磨憨-磨*经 (略) 、 (略) 新建楼 (略) 、商业综合体、 (略) ,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50米;其余乡镇街道新建楼 (略) 、商业综合体、 (略) ,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上述新建楼 (略) 、商业综合体、 (略) 以每季度《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公示表》(附件2)为准。

第九条 本县零售 (略) 规划数 (略) 域、 (略) 格、新建楼 (略) 、商业综合体、 (略) 等情况详见《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网格示意图》(附件 3)。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略) 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 (略) 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与住所可连通通行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通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八) (略) 街道中小学、幼儿园的校门口(含正门、侧门、后门、通道等所有门,不论是否使用)100米以内, (略) 域中小学、幼儿园的校门口(含正门、侧门、后门、通道等所有门,不论是否使用)50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 (略) 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新建楼 (略) 、商业综合体的,未完成交接房手续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时间前申请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餐饮服务、生产加工厂、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烟花爆竹、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饲料、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宠物店、水产品、母婴店、渔具店、农资产品销售、儿童游乐场、糕点烘焙、丧葬用品、生鲜专营、冷链制品、成人用品店、幼小托管服务机构、酒店宾馆(二星级以下)以及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且仅限本人或直系亲属坐店经营(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

社会特殊群体、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的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除外);烈属(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退役军人;并须持有政府、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烈属证、革命烈士证、退役军人证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 (略) 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 (略) 格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三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 (略) 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在本县 (略) 格申请新办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本县零售 (略) 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暂不 (略) 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 5)。

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且 (略) 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勐腊县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腊烟专〔2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x

附件2: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公示表.docx
附件3: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网格示意图.docx
附件4: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docx
附件5: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docx
附件6:云南省勐腊县雪茄烟专营店零售 (略) 规划.docx


信息来源:http://**_id=*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略) 的有关规定,结合勐腊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勐腊县 (略) 范围内(包含磨憨-磨*经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管理。电子烟 (略) 按照《云南省电子烟 (略) 规划》执行。雪茄烟专营店零售 (略) 规划另行制定(详见附件6)。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不包含其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 (略) 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 (略) 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 (略) 。

第五条 (略) 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 (略) 标准。

第二章 (略) 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 (略) 域零售点规划数,并 (略) 格。 (略) 格零售点规划数 (略) 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勐 (略) 范围内 (略) 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 (略) 域外, (略) 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 (略) 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 (略) 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八条 (略) 场按以下标准单独设置零售点, (略) 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设置情况如下:

(一)火车站、机场出发层和到达层等公共交通相对封闭的内 (略) 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 (略) 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 (略) 单侧加油站( (略) ),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磨憨-磨*经 (略) 、 (略) 新建楼 (略) 、商业综合体、 (略) ,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50米;其余乡镇街道新建楼 (略) 、商业综合体、 (略) ,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上述新建楼 (略) 、商业综合体、 (略) 以每季度《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公示表》(附件2)为准。

第九条 本县零售 (略) 规划数 (略) 域、 (略) 格、新建楼 (略) 、商业综合体、 (略) 等情况详见《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网格示意图》(附件 3)。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略) 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 (略) 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与住所可连通通行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通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八) (略) 街道中小学、幼儿园的校门口(含正门、侧门、后门、通道等所有门,不论是否使用)100米以内, (略) 域中小学、幼儿园的校门口(含正门、侧门、后门、通道等所有门,不论是否使用)50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 (略) 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新建楼 (略) 、商业综合体的,未完成交接房手续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时间前申请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餐饮服务、生产加工厂、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烟花爆竹、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饲料、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宠物店、水产品、母婴店、渔具店、农资产品销售、儿童游乐场、糕点烘焙、丧葬用品、生鲜专营、冷链制品、成人用品店、幼小托管服务机构、酒店宾馆(二星级以下)以及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且仅限本人或直系亲属坐店经营(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

社会特殊群体、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的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除外);烈属(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退役军人;并须持有政府、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烈属证、革命烈士证、退役军人证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 (略) 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 (略) 格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三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 (略) 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在本县 (略) 格申请新办的,受 (略) 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 (略) 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本县零售 (略) 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暂不 (略) 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 5)。

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且 (略) 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勐腊县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腊烟专〔2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x

附件2: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公示表.docx
附件3: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网格示意图.docx
附件4: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docx
附件5:云南省勐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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