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涉企政策文件、“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涉企政策文件、“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 (略) 工信部门,局 (略) 室: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 (略) 工业 (略) 对现行规范性文件、涉企政策文件以“十四五”规划进行了清理。经2025年1 (略) 长办公会集体审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下列6份文件予以废止
1.《 (略) 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合经信推〔2018〕92号)。
2.《 (略) 中小 (略) 认定管理办法》(合经信中〔2019〕246号)。
3.《 (略) 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合经信民营〔2020〕71号)。
4.《20 (略) 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合经信法规〔2023〕155号)。
5.《20 (略)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合经信法规〔2021〕125号)。(备注:政策第21条、政策第23条2023年、2024年不再执行)。
6.《 (略)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培育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合经信民营〔2022〕267号)。
二、对下列3份文件予以修改
1.《 (略) “十四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合经信〔2021〕297号)。
删除第四部分重点工程之技术产品推广工程中“落实政府绿色产品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及时发布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清单, 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全面推行绿色办公”表述。
2.《 (略) “十四五”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合经信〔2021〕320号)。
删除第四部分主要任务之(五)把握企业需求动向, (略) 部分的“ (略) 工业用地总量平稳增长,重点保障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盘活的工业存量用地优先用于优质工业项目。重点实施优先保障措施、优惠地价政策及差别化用地政策”表述。
3.《 (略) “十四五”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合经信原材料〔2022〕20号)。
删除第四部分重点任务之(二)示范应用推广工程部分“ (略) 内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本地新材料产品”表述。
(略) 工业 (略)
2025年1月21日
各县(市)、区、 (略) 工信部门,局 (略) 室: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 (略) 工业 (略) 对现行规范性文件、涉企政策文件以“十四五”规划进行了清理。经2025年1 (略) 长办公会集体审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下列6份文件予以废止
1.《 (略) 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合经信推〔2018〕92号)。
2.《 (略) 中小 (略) 认定管理办法》(合经信中〔2019〕246号)。
3.《 (略) 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合经信民营〔2020〕71号)。
4.《20 (略) 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合经信法规〔2023〕155号)。
5.《20 (略)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合经信法规〔2021〕125号)。(备注:政策第21条、政策第23条2023年、2024年不再执行)。
6.《 (略)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培育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合经信民营〔2022〕267号)。
二、对下列3份文件予以修改
1.《 (略) “十四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合经信〔2021〕297号)。
删除第四部分重点工程之技术产品推广工程中“落实政府绿色产品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及时发布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清单, 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全面推行绿色办公”表述。
2.《 (略) “十四五”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合经信〔2021〕320号)。
删除第四部分主要任务之(五)把握企业需求动向, (略) 部分的“ (略) 工业用地总量平稳增长,重点保障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盘活的工业存量用地优先用于优质工业项目。重点实施优先保障措施、优惠地价政策及差别化用地政策”表述。
3.《 (略) “十四五”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合经信原材料〔2022〕20号)。
删除第四部分重点任务之(二)示范应用推广工程部分“ (略) 内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本地新材料产品”表述。
(略) 工业 (略)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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