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2025号〕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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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2025号〕12号

一、项目编号:N(略)8

二、项目名称:2023年计算机实训室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 (略) (略) (略) 66号百仁安盛

被投诉人1:四川省剑阁职业高级中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

住所地: (略) 剑阁县下寺镇东滨大道117号

被投诉人2: (略) (略)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住所地: (略) 剑阁县下寺镇龙江大道剑门大厦裙楼四楼

四、基本情况

成都 (略) 不服四川省剑阁职业高级中学校于2025年1月5日就2023年计算机实训室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N(略)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24年12月19日,本项目发布采购询价公告,2024年12月27日完成开标及评审工作,2024年12月30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为大承创新(成都) (略) 。

投诉事项:询价通知书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或测试)报告”,且未给潜在供应商合理准备时间,违反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剑 (略)

2025年1月24日

一、项目编号:N(略)8

二、项目名称:2023年计算机实训室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 (略) (略) (略) 66号百仁安盛

被投诉人1:四川省剑阁职业高级中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

住所地: (略) 剑阁县下寺镇东滨大道117号

被投诉人2: (略) (略)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住所地: (略) 剑阁县下寺镇龙江大道剑门大厦裙楼四楼

四、基本情况

成都 (略) 不服四川省剑阁职业高级中学校于2025年1月5日就2023年计算机实训室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N(略)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24年12月19日,本项目发布采购询价公告,2024年12月27日完成开标及评审工作,2024年12月30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为大承创新(成都) (略) 。

投诉事项:询价通知书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或测试)报告”,且未给潜在供应商合理准备时间,违反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剑 (略)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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