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享受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号)授权,省财政厅、 (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起草了《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公示时间
自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7日,共15日
二、公示地址
江西省财 (略) 站
三、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相关意见建议”字样。
1.电子邮箱:*@*Q.com
2.邮寄地址: (略) 南 (略) 2166号 江西省财政 (略)
3.联系方式:0791-#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4日
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号)授权及要求,现将我省有关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未实现“一窗办事”地区,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由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样表见附件1,各地可根据查询系统情况适当修改)。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后,主管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并限期办理。
二、已实现“一窗办事” (略) ,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应向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信息证明,并填写当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办税申请表。在收到纳税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办税申请表后,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将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收到纳税人的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信息证明,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传递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后,应当依法依规并限期办理。
三、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纳税人在样表或不动产登记办税申请表中“购房人签章”一栏签字,视为授权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
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填报《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办税一体化服务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创造积极条件,进一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减少纳税人办事环节和负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
2.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2.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wps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享受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号)授权,省财政厅、 (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起草了《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公示时间
自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7日,共15日
二、公示地址
江西省财 (略) 站
三、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相关意见建议”字样。
1.电子邮箱:*@*Q.com
2.邮寄地址: (略) 南 (略) 2166号 江西省财政 (略)
3.联系方式:0791-#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4日
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号)授权及要求,现将我省有关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未实现“一窗办事”地区,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由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样表见附件1,各地可根据查询系统情况适当修改)。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后,主管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并限期办理。
二、已实现“一窗办事” (略) ,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应向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信息证明,并填写当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办税申请表。在收到纳税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办税申请表后,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将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收到纳税人的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信息证明,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传递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后,应当依法依规并限期办理。
三、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纳税人在样表或不动产登记办税申请表中“购房人签章”一栏签字,视为授权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
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填报《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办税一体化服务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创造积极条件,进一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减少纳税人办事环节和负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
2.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2.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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