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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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1期

保亭黎族 (略) 场 (略)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1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1日,我局在保亭县城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名称:芒果),经抽样检验,噻嗪酮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名称:保亭保城小雨水果店。检验机构:海南省检 (略) 五指山分所

二、 (略) 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 (略) 理情况

2024年11月18日,收到芒果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芒果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 (略) 进行风险控制 (略) 置。保亭县综合 (略) 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1日将芒果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保城小雨水果店。

现查明,保亭保城小雨水果店于2024年10月19日从供货商五指山通什万胜芒果批发店购进芒果(象牙芒),购进芒果110斤,购进价格为*/斤,购进金额共726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保城小雨水果店于2024年10月19日购进芒果110斤,其中16.28斤用于抽检,剩余的93.72斤销售给散客,因销售时间较久,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芒果。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芒果,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 (略) 情况

保亭保城小雨水果店销售不合格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保亭保城小雨水果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真进行整改,属于首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该店进货时索要供货商资质、提供与供货商的微信交易及转账记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不合格芒果的进货来源,没有影响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并无主观故意购进和销售上述批次不合格芒果,且该店不知道所采购的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 (略) 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

综上,保亭县综合 (略) 决定对保亭保城小雨水果店给予以 (略) 罚:免 (略) 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 (略) 场 (略)

邮编:*

联系电话:0898-*


保亭黎族 (略) 场 (略)

2025年1月24日


保亭黎族 (略) 场 (略)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1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1日,我局在保亭县城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名称:芒果),经抽样检验,噻嗪酮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名称:保亭保城小雨水果店。检验机构:海南省检 (略) 五指山分所

二、 (略) 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 (略) 理情况

2024年11月18日,收到芒果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芒果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 (略) 进行风险控制 (略) 置。保亭县综合 (略) 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1日将芒果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保城小雨水果店。

现查明,保亭保城小雨水果店于2024年10月19日从供货商五指山通什万胜芒果批发店购进芒果(象牙芒),购进芒果110斤,购进价格为*/斤,购进金额共726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保城小雨水果店于2024年10月19日购进芒果110斤,其中16.28斤用于抽检,剩余的93.72斤销售给散客,因销售时间较久,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芒果。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芒果,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 (略) 情况

保亭保城小雨水果店销售不合格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保亭保城小雨水果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真进行整改,属于首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该店进货时索要供货商资质、提供与供货商的微信交易及转账记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不合格芒果的进货来源,没有影响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并无主观故意购进和销售上述批次不合格芒果,且该店不知道所采购的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 (略) 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

综上,保亭县综合 (略) 决定对保亭保城小雨水果店给予以 (略) 罚:免 (略) 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 (略) 场 (略)

邮编:*

联系电话: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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