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公告
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于2024年5月2 (略) 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我局经形式审查后,于当日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海琼消安检字〔2024〕第0027号)。 (略) (略) 消防救援大队对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开展批后现场核查,发现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承诺失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略) 予以撤销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海琼消安检字〔2024〕第0027号),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 (略) 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公共聚集场所开展执业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法人 | 营业场所地址 | 许可证编号 |
1 | 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 | 李新波 | (略) (略) 府城街道 (略) 59号 | 海琼消安检字〔2024〕第0027号 |
(略) (略) 行政 (略)
????????????????????????????????????????????????????????????????2025年1月24日
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于2024年5月2 (略) 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我局经形式审查后,于当日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海琼消安检字〔2024〕第0027号)。 (略) (略) 消防救援大队对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开展批后现场核查,发现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承诺失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略) 予以撤销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海琼消安检字〔2024〕第0027号),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 (略) 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公共聚集场所开展执业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法人 | 营业场所地址 | 许可证编号 |
1 | 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 | 李新波 | (略) (略) 府城街道 (略) 59号 | 海琼消安检字〔2024〕第0027号 |
(略) (略) 行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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