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外设仓库未报市场监管局载明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外设仓库未报市场监管局载明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4日, (略) 产品质 (略) 抽样人员到镇宁自治县城关镇交通街26号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生产经营的“冰峰桶装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4-10-13,规格型号:18.9L/桶,保质期:30天)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开 (略) 置。
二、产品控制 (略) 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于2024年10月13日在位于 (略)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黄泥井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冰峰桶装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4-10-13,规格型号:18.9L/桶,保质期:30天)567 桶,其中,6桶用于检验,剩余561桶贮存于位于镇宁自治县城关镇交通街2 (略) (略) 载明的外设仓库中,2024年10月 (略) 产品质 (略) 以5元/桶价格购买样品7桶进行抽检,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7日以5元/桶销售了540桶,共销售547 桶,剩余14桶厂里面自己使用。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生产销售的冰峰桶装饮用天然泉水经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2、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外 (略) (略) 载明的行为,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
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积极主动提供证 (略) (略) 开 (略) 理工作、停止生产经营、查找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积极召回不合格桶装水,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期间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产品不适引起的投诉,社会危害性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略) 罚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结合《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及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镇宁自治县苏福荣食品厂的违法行 (略) 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略)仟(略)佰(略)(略)(略)点(略)元(¥2242.7);
3.罚款人民币(略)万元整(¥(略).00)。
(略) 场 (略)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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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4日, (略) 产品质 (略) 抽样人员到镇宁自治县城关镇交通街26号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生产经营的“冰峰桶装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4-10-13,规格型号:18.9L/桶,保质期:30天)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开 (略) 置。
二、产品控制 (略) 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于2024年10月13日在位于 (略)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黄泥井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冰峰桶装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4-10-13,规格型号:18.9L/桶,保质期:30天)567 桶,其中,6桶用于检验,剩余561桶贮存于位于镇宁自治县城关镇交通街2 (略) (略) 载明的外设仓库中,2024年10月 (略) 产品质 (略) 以5元/桶价格购买样品7桶进行抽检,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7日以5元/桶销售了540桶,共销售547 桶,剩余14桶厂里面自己使用。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生产销售的冰峰桶装饮用天然泉水经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2、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外 (略) (略) 载明的行为,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
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积极主动提供证 (略) (略) 开 (略) 理工作、停止生产经营、查找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积极召回不合格桶装水,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期间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产品不适引起的投诉,社会危害性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略) 罚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结合《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及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镇宁自治县苏福荣食品厂的违法行 (略) 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略)仟(略)佰(略)(略)(略)点(略)元(¥2242.7);
3.罚款人民币(略)万元整(¥(略).00)。
(略) 场 (略)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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