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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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6日, (略) 场 (略) 委托 (略)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镇宁自治县苏福荣食品厂生产经营的“波波糖(花生味)”(规格:300g/袋、生产日期:2024.9.29)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 (略) 置。

二、产品控制 (略) 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镇宁自治县苏福荣食品厂于2024年9月29日生产净含量为300克的波波糖(花生味)55袋,成本价为#/袋。上述波波糖经出厂检验合格后,于当日将上述波波糖以7元/袋的价格销售5 (略) 汇黔聚特产馆。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镇宁自治县苏福荣食品厂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波波糖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镇宁自治县苏福荣食品厂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生产销售相关资料,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主动发出《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波波糖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且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参照《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结合《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镇宁自治县苏福荣食品厂的违法行 (略) 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六角(¥50.60);

2.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略) 场 (略)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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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6日, (略) 场 (略) 委托 (略)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镇宁自治县苏福荣食品厂生产经营的“波波糖(花生味)”(规格:300g/袋、生产日期:2024.9.29)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 (略) 置。

二、产品控制 (略) 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镇宁自治县苏福荣食品厂于2024年9月29日生产净含量为300克的波波糖(花生味)55袋,成本价为#/袋。上述波波糖经出厂检验合格后,于当日将上述波波糖以7元/袋的价格销售5 (略) 汇黔聚特产馆。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镇宁自治县苏福荣食品厂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波波糖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镇宁自治县苏福荣食品厂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生产销售相关资料,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主动发出《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波波糖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且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参照《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结合《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镇宁自治县苏福荣食品厂的违法行 (略) 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六角(¥50.60);

2.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略) 场 (略)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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